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广安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方案,供大家参考。
一、高效规范使用政府投资
(一)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必须遵守科学、民主、公开、节俭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对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交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方式。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依法推行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制(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三)坚决防止奢华浪费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决杜绝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大拆大建,修建会议中心、景观大道、奢华地标。严禁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奢华浪费建设。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建、购置党政机关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行政区划调整等理由迁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切实将有限的资金、资源更多地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二、完善投资项目决策机制
(四)加强投资计划的制定。各镇、街道、园区、各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各镇、街道、园区、各部门于当年初或上年末提出需求计划,经区发改局汇总,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向中省市争取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各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于上年提出,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上报。项目实施单位要做深做细做实前期工作,对接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科学制定建设方案。
(五)严格遵守决策规则。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各镇、街道、园区、各部门提出需求计划,区发改局汇总提出年度计划、政府决策批准等都应遵循集体决策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或者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要建立健全规划指导、程序规范、咨询评估、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等制度,不断提高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公开公示制度,审批机关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项目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投资项目审批规定
(六)严格项目审批权限。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审批制,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主要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原则上属同级政府出资的由同级投资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审批。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准。项目审批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或在上级审批机关委托权限内审批项目,不得越权审批。
(七)严格项目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环节,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纳入相关发展规划,技术简单、投资额小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代替项目建议书,或直接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对一些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小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实施方案可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八)规范前置要件设置。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机关提供已取得的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节能审查意见及水土保持批复等法定前置要件。对未取得相关前置要件的项目,项目审批机关不得违规审批。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项目审批之前办理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要件。
(九)规范项目审批过程。项目审批机关要按照项目审批程序,制定并严格遵守工作规则和办事指南,明确申报要求、审批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审批全过程透明化、规范化、可查询、可监督。重大项目在项目审批前,审批机关要按规定组织专家或咨询评估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严禁以招商引资协议、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为依据代替审批程序违规审批。
四、强化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十)规范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履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核准手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招标、违规 招标;
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条件设置,加强招投标材料的备案审查,切实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一)严格控制投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建设,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投资概算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编制,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需向审批机关申请调整。对超过已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审批机关依据财政评审结果进行调整。项目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
(十二)加强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统一管理。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经区政府领导审批后拨付。区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分期拨款的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场开工完成工程量的30%,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合同约定价款的30%;
主体工程完工,未按规定办理竣工结(决)算审核的,累计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合同约定价款的70%(含经审定的工程变更金额);
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办理工程结(决)算审核后,拨付除合同规定的质保金外的工程款。因工程变更原因增加的工程款项,必须按规定程序支付。对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结(决)算办理等情况,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过内部审计、购买社会服务和财政结算评审等方式进行审核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履职情况和相关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十三)规范投资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禁止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严禁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精心组织项目实施。
(十四)加强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五、加强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十五)健全联动监管体系。投资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建立覆盖同级部门、系统上下的纵横联动监管机制,切实做好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的后续跟踪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审先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十六)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审计机关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算的审计监督,加强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
区本级组织实施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10日前,须书面函告区审计局安排跟踪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除责成项目单位整改外,抄送项目监管单位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十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坚决依法依规严肃进行查处。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比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前府发〔20xx〕17号)《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前府发〔20xx〕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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