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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高青县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方案

时间:2022-05-04 17:1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高青县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方案,供大家参考。

2022年高青县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方案

  根据淄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淄农办字【2021】18号文《关于2021年高青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工作内容:包括图纸范围内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需满足的采购政策要求

  (1) 节能、环保产品

  (2) 小型和微型企业

  (3) 监狱企业

  (4)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与本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及其他相关现行规范及标准。

  本项目共分为3个包,总预算金额为176.18万元。供应商须对所报项目的全部内容作出报价响应,否则作废标处理。

  (一)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2021年高青县6.17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

  2、项目地点:高青县境内

  3、工程内容:包括图纸范围内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4、质量要求:合格。

  5、工期要求:2021年6月30日完成全部工作,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工程计划总投资金额为8809.21万元,项目监理费按2%计取,预算金额为176.18万元。该费用为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图纸范围内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并包括监理人员劳务费、生活设施费、办公费、交通费,平行检测费、各种保险、所有税费、不可预见费等一切费用,不因工程工期延误和工程变更而调整。

  (二)监理供应商资格及人员要求:

  1、供应商不得借用或挂靠资质,发现有此行为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采购人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不定期的到场检查,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否则按5000元/人·次进行处罚,累计出现三次,视为中标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取消合同,不予支付已完工程的监理服务费,并追究中标供应商的违约责任。采购人将对现场的项目总监进行考核,每月必须按时参加每周的工程例会及相关会议,每缺席一次,罚款5000元,第二次缺席罚款10000元,累计缺席三次,视为中标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取消合同,不予支付已完工程的监理服务费,并追究中标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3、派往本工程现场的专业监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人员一致且须固定,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中途变更,否则视为该监理单位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中标供应商还应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工作中如出现监理人员失职、违规等不良行为,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限期更换人员,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从监理费中扣减;
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4、监理人员配备:拟派监理人员须满足现行监理人员定岗标准及项目需要,拟派项目总监须具备相关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拟派其他监理人员要专业配套,各阶段人员配备数量和人员资格应满足本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且提供拟派人员相关证书原件扫描件。

  派往本工程现场的监理人员有义务协助采购人监督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的项目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确定的成员一致且固定。若发现未经采购人同意更换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情况,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若发生以上情况却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而不报告的,视为监理人员失职,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限期更换人员,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从监理费中扣减;
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具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有效证件(注:20xx年1月1日起,企业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加载注册号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2)供应商应具有水利工程监理资质(乙级或乙级以上)或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资质(乙级或乙级以上)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或水利工程专业)且在本单位注册、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文件及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有效证明(社保机关出具的证明);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应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5)供应商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行贿犯罪记录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采购需求公示期限为3天:自2021年04月10日起,至2021年04月12日止。

  本项目采购需求方案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及潜在供应商的监督。

  请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项目需求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请于2021年04月13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或者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就有关问题通过采购文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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