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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13 09:5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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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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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定点屠宰场点管理制度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目录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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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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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屠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 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动物防疫法》 、《食 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 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 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生 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 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场肉品检

 验合格率 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实责任人, 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

 三、负责落实屠宰场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 法定标准,并检查督促相关制度规范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 定建立健全各项台帐,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 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 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 不得进场。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 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 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八、及时主动解决好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 患,确保场内安全稳定。

 屠宰工岗位职责

 一、屠宰工必须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操作 期间,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带工作帽,并做到勤换、勤 洗、勤消毒。

 二、屠宰工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无人畜共患的传染 性疾病。

 三、屠宰生猪必须凭准宰证方可屠宰,并按《生猪屠宰 操作规程》、《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等屠宰加工工艺流程 操作。

 四、生猪刺杀放血不得刺破心脏, 不得使猪呛膈、淤血 掌握浸烫温度和时间,脱毛干净,开膛净腔不得刺破内脏, 在屠宰过程中生猪产品不得落地。

 五、屠宰过程中发现所宰生猪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 检疫检验人员及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报告,并协同处理。

 六、加工工具、用具等器件,必须有专人保管,用后及

 时清洗、消毒,按规定存放

 肉品品质检验员工作职责

 一、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 持证上岗。

 品质检验员负责肉品及其产品的检验工作,肉品品质检验必 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

 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对肉品检验的部位、方法和处理 办法必须严格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生猪屠宰产 品品质检验规程》及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三、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检验中发现不合格的、劣质肉品(含种公、母猪 及晚阉猪),坚决制止上市,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无害化处理。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场肉品

 检验合格率 100%。

 五、如实做好检验登记工作,在检验合格的肉品上加盖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 并对检验结果及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负责。

 屠宰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一、屠宰场场长负责屠宰场的食品安全工作,是本场肉 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生猪屠宰管 理条例》、《动物防疫法》 、《食品卫生法》 、《环境保护法》 、《江 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责任人,保证 全场生产规范运行,保证出场肉品品质。

 三、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检疫检验规程,加强对生 猪入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 猪源不得入场。

 四、严格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 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五、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召回的肉品按规定进行 无害化处理。

 六、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 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七、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检疫证 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得入场屠宰, 检疫检验不合格、 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场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 化处理,不屠宰公 (母 )种猪、注水猪、病死猪,不屠宰明知 有化学物质残留等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猪。

 八、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 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 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 能部门及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 给的工作任务。

 生猪进场验收制度

 一、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 法标志的生猪不得进场。

 二、驻场检疫人员要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进

 场生猪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 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按规 定做好“瘦肉精”等药物残留的抽检工作,检查无误、无异 常情况后方可进场待宰。

 三、屠宰场积极配合驻场检疫人员做好检疫检验工作;

 加强对生猪入场的管理,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
认真开展生

 猪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四、驻场检疫人员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生猪,应及时 向上级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场报告,坚决制止屠宰、上市、 出售、运输。责令并监督屠宰场(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卸猪车辆必须经消毒后,方可离场。

 六、驻场检疫人员、屠宰场检验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 《生 猪进场前检测台帐》和《生猪进场登记台账》 ,检疫检验证 明逐日收齐,按月装订。

 生猪肉品销售管理制度

 一、屠宰场应严格生猪及猪肉销售使用票据的管理,所 有生猪及猪肉销售使用票据必须实行专人管理,领用登记、 存根留存保管制度。

 二、生猪及猪肉销售票据上应当载明购货人、销售数量 及金额、生猪经营者、销售时间、开票人、收款人等事项。

 三、代宰生猪销售原则参照屠宰场自营生猪销售执行, 严禁无记录代宰生猪、销售生猪行为。

 四、 开票员应及时准确填写《生猪肉品销售台帐》,屠

 宰场按时上报每日屠宰及销售数据,《生猪肉品销售台帐》

 按月装订,妥善保管。

 五、屠宰场生猪屠宰、销售数据应定期同检疫检验数据 核对,并保持一致。

 六、生猪及肉品销售使用票据的存根及台帐的保管时

 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猪肉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一、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 索证索票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 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检查无误、无异常情 况后方可入场待宰。

 二、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 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质 量控制。

 三、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肉品安全控 制。

 四、 严格执行《生猪肉品销售管理制度》,对猪肉销售 过程进行控制。

 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从生猪入场、 屠宰加工到销售全过程的猪肉质量安全控制、可追溯的资料

 台帐记录体系。

 六、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 关信息的报送责任

 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一、严格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及相关规定, 对检验中发现不合格的、 劣质肉品(含种公、母猪及晚阉猪) 坚决制止出场、上市,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

 化处理。

 二、在检验合格的肉品上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对检验结果及出具的《肉品 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负责。

 三、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召回的肉品按规定进行 无害化处理。

 四、对不合格肉品的受害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召回的肉品进行化验,分析原因,对造成不合格 肉品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屠宰场卫生消毒工作制度

 一、有卫生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

 二、必须建立卫生责任制,实行卫生区包干,责任落实 到人。

 三、有必要的冲洗和消毒设备, 按规定及时冲洗、 消毒, 并有 15— 30 日的消毒药品库存。

 四、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卸猪车辆必须经消毒后,方可离场。

 五、屠宰车间应备防蝇、防蚊、防鼠设备,不得使用药 物灭害。

 六、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每日宰前、宰后各消 毒一次。

 七、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刀、钩等) 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 续使用。

 八、保持场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

 九、发生疫情时的消毒,按相关疫情处理规定执行。

 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污水处理,严禁污水 直接外排。

 屠宰场证章管理制度

 一、屠宰场证章是指生猪定点标志牌、 动物防疫合格证、 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 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 卫生监督执法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等 。

 二、坚持“一厂一牌” ,定点屠宰场标志牌应悬挂在企 业门前显着位置。

 三、实行一猪两证两印。

 出场生猪必须动物防疫合格证、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 讫印章齐全。

 四、生猪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培 训取得资格证书,凭证屠宰和检验。

 五、加强证章使用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不 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验讫印章要保持清 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

 六、屠宰场证章必须齐全有效,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 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

 定点屠宰场检疫程序图解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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