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篇1试谈境外代购食品安全的现状及应对策略
一.境外代购的概念
所谓境外代购,就是指国内买家通过网络平台联系提供代购服务的商家,商家按照消费者的需要和指示,帮助买家购买商品,以获取服务费用的一种网络购物方式.由于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关乎国计民生的问题,跨境代购食品的交易额也在逐年增加,但我国现行立法缺失,使得消费者境外代购食物受到侵害时不知该如何救济,消费者出现投诉无门的状况.因此,在相关法律仍有缺失的情况下,为了境外代购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境外代购食品安全的监管已势在必行.
那么,如果境外代购的食品致使购买者受到损害时,购买者可不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首先,认定境外代购的购买者是否能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就是要界定购买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在跨境代购物品中,代购商按购买者的指示,帮助购买者购买所需商品,实质上是提供一种服务行为,该种行为应定义为我国《消法》中规定的为生活需要而接受的服务,因而商品的最终购买者相对于代购商而言属于消费者,同时代购商与商品的最终购买者之前是委托代理关系,因而其两者对于境外商品销售者而言亦属于消费者.
二.境外代购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现状
1.境外代购食品经营环境不规范
据统计,尽管我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作为销售食品的店铺,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经营代购的商家大部分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特别是很多境外代购食品的商家并不直接经营食品,他们提供代购服务,相当于购物中转站,更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消费者因境外代购食品的质量问题受到损害时,代购商不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又因代购商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其无法出具有效的购物发票,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将出现投诉无门的状况.
此外,在跨境代购下,消费者不能直接接触到代购食品,只能通过经营代购服务的商家宣传或广告方式来获取食品信息,并不能凭借直接购物经验来判断商品是否自己所需,而且境外产品多用外文表述,并没有中文说明.这样会导致很多经营境外代购服务的商家对境外食品的质量,性能和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一旦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代购商会以消费者已经完全了解代购食品,自己只是提供代购服务为由推卸责任,使得消费者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场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该产品.这表明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才能进入我国国内销售,这是保证进口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而境外代购回来的食品恰恰没有通过这一关,这对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很难保障的.
2.网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
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于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以及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作了界定,但是对于经营食品方面却没有做出具体的要求.《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将境外代购食品销售者列入约束的对象,这使得境外代购食品方面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最显着的例子是日本明治奶粉召回事件,通过此时间说明境外代购的食品,因其特殊的购货渠道,如果遇到产品需要退回等事件,很可能会遇到退货无门的状况,甚至消费者因代购食品的安全问题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来很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其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代购洋奶粉经营行为监管工作的通知》,其中就从事境外代购奶粉的商家的经营资格做了详细的规定,这是我国目前唯一一部针对境外代购监管的法律规定,但这个《通知》属于部门规章,相对于法律来说效力还不够,适应范围还不够广泛.这个规定明显无法适应除奶粉以外的其他境外代购食品,保护范围显然十分有限.
3.监管难度大
由于相关法律体制的不完善,使得很多境外代购商没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往往经营代购服务的违法成本很低,就会出现代购商提供虚假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一旦出现问题,网上的交易信息很容易被修改,使得消费者很难进行调查取证,同时也加大了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会导致政府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管和形成一套完整的质量监管体系,加上代购食品自身的跨地域性,多方参与性等因素,境外代购食品仍然存在较大风险,食品的安全和质量问题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三.完善境外代购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对策
1.制定和完善境外代购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境外代购食品交易的特殊性,使得监管难度要比一般的食品复杂.目前我国境外代购的相关法律非常少,难以满足代购行业高速发展所带来的疑难问题,因此,加强立法已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应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以地方立法或部分规章的形式,出台一系列境外代购食品安全规定,加强对境外代购食品的监管力度,规范网络食品监管.在立法上完善跨境代购食品商家的资格审核制度,同时要求代购商必须对所代购的食物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说明代购食物在运输,生产和流通等各环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与此同时,可以借鉴国外关于境外代购食品监管方面的立法.
例如欧盟1997年颁布的《关于远程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令》,该法要求代购商在通过互联网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应当告知消费者产家,地址等相关的信息,并且消费者在收到商品7日内,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必须全部返还消费者已支付的价款.此外,英国1974年制定的《消费者信用法》,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讯服务服务法案》,日本1988年修订的《访问交易法》都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作了详细规定,我国在立法上可参照国外的立法经验,通过借鉴与改进,保护境外代购食品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境外代购食品安全监管
我国对境外代购物品监管的行政机关有两个,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针对网络跨境代购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以及对网络代购的运营过程进行监管.而海关总署的基本任务是对出入境以及征税,走私行为的监管.首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网络交易市场的监管,建立一个全国联网的网络监管信息平台,细化网络监管标准,规范境外代购监管程序,保证在网络环境下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其次,海关应当在源头上对境外代购食品进境时的安全进行监管,调整个人邮递物品进口免税标准,通过税收杠杆来规范境外代购食品市场,打击不法商家借助代购销售不合格产品,从而达到控制进境食品质量的目地.
加大控制进入代购食品行业力度.对境外代购食品服务网店进行实名制认证,通过严格审查代购商的真实信息,如果无法通过认证或者通关调查取证认为网店代购商丧失经营代购食品的能力时,应取消其相应资格,从而维护交易的安全.如果代购商通过了身份认证,在交易过程中因食品安全问题发生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网站应该与该代购商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则可以减少代购食品中的欺诈行为,从而规范境外代购食品市场.
3.完善境外代购消费者争议解决机制
针对境外代购的特殊性,消费者救济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救济渠道,结合我国立法现实,提出以下建议:
(1)对于跨境食品侵权所引发的争议,因其标的额不大,纠纷易快速解决的特点,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小额诉讼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案件,便利当事人.
(2)建立在线投诉网站,方便消费者维权.可由消协组织设立,并在全国各省市设立网点,当消费者因境外代购的食品安全受到侵权时,可以向任何一个网点投诉,而投诉信息会自动转到被诉人经营登记所在地的网站,这样方便消协代表与经营者进行协商,降低消费者的财力物力.
(3)实行网上先行赔偿制度,建立境外代购食品先行赔付基金.即网站经营者通过对跨境代购食品的商家预先收取一定数额的先行赔付金,建立专门账户,保证消费者因代购食品受到侵害后不会因为代购商的推卸责任而得不到赔偿,这样代购商为了避免因产品对消费者侵权而造成的巨额赔付费用,严格对食品质量安全方面进行把关,促使跨境代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林凯.网络跨境代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2(4).
[2]甘贝贝.网购食品背后的安全隐忧[R].民主与法制时报,2009.
[3]高炳辉.试论境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D].西北大学,2012(6).
篇2试论新自由主义在中国的发展状况及对策
摘 要 近年来,人民论坛关于国内外十大社会思潮的调查评选显示,新自由主义思潮连续六年位列年度十大思潮前三位,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影响我国最深、范围最广的一种非主流社会思潮。我们有必要弄清其在中国的历史发展状况,认清其本质,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关键词 新自由主义 意识形态 本质
一、新自由主义的基本涵义
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给世界人民带来严重的恐慌与灾难,尽管作为主导世界发展的新自由主义受到世界人民的批判与反思,但是由于金融资本的操控,新自由主义在国际学术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中仍处于主导地位。我们一般把新自由主义定义为是在继承资产阶级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基础上,适应国家垄断段资本主义向国际金融垄断资本主义转变要求的理论思潮、思想体系和政治主张。华盛顿共识的形成与推行,是新自由主义从学术理论嬗变为金融垄断资本主义的经济范式、政治纲领和意识形态的主要标志,其核心内容就是私有化、市场化、自由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即美国化)。
在经济上,反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制度,否定国家干预,主张私有制,鼓吹贸易、金融、投资的自由化;在政治上,极力反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鼓吹资本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国际战略上,打压其它国家的发展,主张以美国主导的超级大国的全球经济、政治、文化一体化。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反对新自由主义的措施,然而新自由主义仍然试图抓住各种机会影响我国的社会舆论环境和经济制度改革。
二、新自由主义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西方自由主义在中国的传播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对我国进行殖民侵略,将文化输出作为一种侵略手段,试图从思想文化上搞垮我国;同时,随着民族危机的加深,中国进步人士不断向西方寻求救国救民之路。西方自由主义思潮传入中国,在反对中国封建专政、思想、文化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中国自由主义完全依附于西方自由主义理论,并没有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由此,一开始以胡适为代表的中国第一代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就反对马克思主义,反对社会主义学说。随着世界金融垄断资本的不断扩张,凯恩斯主义日益走向衰落,新自由主义能够满足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向国际垄断资本主义过度的需要,成为主导西方国家的社会意识形态。新自由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发展与西方新自由主义同步,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
(一)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新自由主义在中国的发展状况
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西方新自由主义的兴起,新自由主义传入中国,到80年代,新自由主义的一些论著翻译开始大量在我国传播。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国内进行拨乱反正、纠正了左的错误,结束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主张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新自由主义趁中国共产党纠正左的错误和群众对四人帮的痛恨情感,借探讨一些重大理论问题,攻击中国共产党、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在政治上,认为中国应该补资本主义的课,让资本主义有了充分的发展后,再走社会主义道路,现在走社会主义道路为时过早。进而否定毛泽东思想和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性质;文化形式上表现为丑化现实、扭曲历史;组织非法活动,在国内煽动无政府主义,打着民主、自由的旗帜,煽动群众闹事。1982年,新自由主义又一次在中国泛起,在其蓄谋已久的煽动下,造成1989年的反革命暴乱,对我国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总之,这一时期新自由主义在我国几度泛滥,目的是反对社会主义,在中国建立资本主义制度。
(二)20世纪90年代以后新自由主义在中国的发展状况
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西方新自由主义不断向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蔓延,西方新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的著作,如米瑟斯、哈耶克、弗里德曼、科斯等的著作翻译在中国不断发行;国内代表们也纷纷出版专著,在公开场合发表诋毁马克思主义的言论;一些大学开设介绍新自由主义理论的课程,学术演讲、论坛、讨论会成为新自由主义传播的主要渠道;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自由主义利用网络、电视节目、电影等手段,传播资本主义色彩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对我国进行思想文化的渗透,意欲削弱我国人民的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质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否定社会主义。
新自由主义趁我国经济改之际,发表误导我国改革的言论,反对公有制,主张私有制,认为私有制比公有制的效率高,公有制是造成浪费和腐败的根源;煽动我国对关乎到国家经济命脉的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革;误导我国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不可兼容,因而,主张绝对的自由化,反对政府的干预,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对我国的经济改革指手画脚,看似为我国出谋划策,实则是想混淆耳目,搞垮社会主义,在中国推行资本主义的改革方案。2008年,新自由主义主导下的资本主义国家又一次爆发了世界性经济危机,给世界各国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带来严重灾难。新自由主义逐渐走向式微的阶段,但新自由主义拥有完善的理论体系,仍然符合金融垄断资本的在全球扩张的需要,并不会就此销声匿迹,还将在资本主义世界发挥一定的作用。
三、应对新自由主义对我国负面影响的对策
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全球化和我国改革开放之际,西方资本主义趁机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加之国内一些反对势力,大肆鼓吹新自由主义,对我国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方面产生深刻影响。从人民论坛关于值得关注的中外十大社会思潮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新自由主义对我国的影响从未偃旗息鼓,我们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引领社各种社会思潮,认清新自由主义的本质和危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一)强化与创新主流意识形态
我们要科学地对待马克思主义,王国敏指出神化、僵化、泛化是导致我们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淡化,各种社会思潮泛起的主要原因。因为神化倾向捧杀马克思主义;僵化倾向窒息马克思主义;而泛化倾向则侮辱马克思主义。
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讲话中强调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背离或放弃马克思主义,我们党就会失去灵魂、迷失方向。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地位这一根本问题上,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
由此可见,强化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性。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引领社会社会思潮,形成以马克思主义一元主导、各种社会思潮多元协调发展的格局,这是保持我国意识形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
建立和巩固特定社会的国家政治制度以维护本阶级的根本利益是社会意识形态存在的根本任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阶级属性决定了维护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马克思主义必然成为我国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当前,新自由主义是对我国影响最深、波及范围最广的一种非主流社会思潮,对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地位构成严重威胁。因而,我们必须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从当前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出发,建立和完善以马克思主义为核心的理论体系,在与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对话与较量中彰显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维护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话语权,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同时我们也要与时俱进,高度重视意识形态领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构建与创新,积极应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新课题。
(二) 辨清新自由主义的本质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外新自由主义者在我国大肆传播新自由主义,并主张用新自由主义理论来指导中国的改革,套用新自由主义的观点解释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些社会矛盾,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将其奉为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然而,我们必须首先认识到新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性质,它是在凯恩斯主义失灵后,顺应国家垄断资本向国际金融垄断资本过度的意识形态。在全球化的掩护下,不断向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推广,拉美、俄罗斯新自由主义改革的失败教训,警示我们不能重蹈其覆辙。而且,我们不能将作为资产阶级经济学理论的新自由主义等同于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化、政治化的华盛顿共识。即便是具有借鉴意义的新自由主义理论,我们仍要坚持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的观点,一分为二的分析问题。积极借鉴新自由主义的科学观点,如关于市场是有效配置资源机制的观点、减少政府干预,缩减政府开支,提高政府效率的观点、尊重人权和人的自由发展的主张 等,这些主张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具有现实的理论指导意义,并且在一些实践中取得了不错的成果。同时我们要牢记其资本主义的本质,对其消极影响要严厉批判和自觉抵制。
(三)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新自由主义在全球化浪潮下借助于渗透着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经济制度向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推广,试图实现全球资本主义一体化,达到西方国家鼓吹的历史的终结。改革开放以来,新自由主义在经济领域以自由化、私有化和市场化为核心内容,不断干扰我国的经济制度改革和社会主义方向。曲解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市场在资源配中起决定性作用,故意忽视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曲解我国的供给侧改革,将其与新自由主义中的供给学派的理论主张混为一谈;抨击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主张将国有企业全部私有化等。
我们要看清其变革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我国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图谋。这与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完全背道而驰。因而,我们要始终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改革方向,划清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同资本主义私有化的界限。将市场机制的决定作用与宏观调控的主导作用结合起来,发挥好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同时,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的作用,克服市场经济存在的不足,保证国民经济充满活力,更加有效、健康运行,自觉抵制新自由主义对我国的不良影响与危害。
注释:
李慎明.从国际金融危机看新自由主义的危害.前线.2010(4).21.
王国敏、李玉峰.挑战与回应:坚守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流地位.马克思主义研究.2007(1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