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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本科法律论文资料库(完整文档)

时间:2022-12-01 15:30: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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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本科法律论文资料库(完整文档)

  篇1

  浅析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及法律援助

  【摘要】弱势群体的出现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是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等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同时它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所以我国综合国力经济政治的发展与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有很大联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弱势群体的权益实行法律援助,用合法得体的手段援助弱势群体,从而推动国家经济基础的大发展。

  【关键词】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律援助

  弱势群体由于经济条件差,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各个方面竞争能力差,他们维护自己的权利方面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这需要国家给予援助。不论是老人,妇女、孩子等在身体方面不能自足的群体,还是事业处于低谷,由于经济危机等原因失业,破产的群体,都有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当今社会用于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途径和方法实在是不计其数,可在这些途径方法中,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是最根本、最有效的方式。我国是个法治国家,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法律对于每个公民来说是公平的,不论职位大小,在法律面前真正做到了天子犯法和庶民同罪,所以法律援助是最有力的手段。

  一、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

  (一)我国的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是弱势群体产生的重要因素

  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并且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这种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影响下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富有的人更富有,贫困的则越来越贫困,这就导致了越来越多弱势群体的出现,从而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二)性别歧视是弱势群体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太多的产业公司对妇女的歧视,太多的产业工厂只招男工人,因为女性和男性相比劳动体力不如男性,抗压能力不如男性,除此之外女性还会因为怀孕生宝宝而休假,这样的情况下男性员工给公司带来的效益远远高于女性,虽然现在社会提倡男女平等,但这只是相对而言。这就导致了多数的老弱病残妇女组成了庞大的弱势群体。

  二、对弱势群体进行权益保护的意义

  (一)促进我国的经济实力、政治水平、国际地位的提升

  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有益于我国经济水平,政治地位以及综合国力的提高。我国是民主专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经济政治综合国力的提高离不开每个公民的努力,弱势群体是我国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存在制约了我国经济政治综合国力的快速发展,因此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有利于推动国家的大发展和大繁荣。我国要想在世界经济中处于前列,不得不正视弱势群体权益保护这个问题,倘若任其发展只会对我国的经济政治综合国力形成强大的约束力量。

  (二)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体现了我国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提高我国政府的执行力,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使命,时时刻刻对人民负责,人民给了政府权利,政府应当切实行使好这个权利,不辜负人民的嘱托,所以政府应当帮助弱势群体,他们也是公民中的重要一员,对于在经济实力,竞争力等方面处于劣势的他们,政府应当适时的援助处于劣势的他们,行使好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职能。同时对于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也能从中监督政府的执行力,检测政府有没有真正行使好人民赋予它的权利,从而使得我们的政府成为阳光的政府,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政府。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也可以树立政府的权威。

  (三)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援助可以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

  上文中我们也提到了法律是最根本、最有力的援助弱势群体的手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公平、公正对于援助弱势群体具有重要的作用。弱势群体的经济实力薄弱,权利意识淡薄,竞争力低下,这就导致弱势群体在法律诉讼时经常失败,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他们官司打不赢,工资追不回,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这也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也有义务援助弱势群体,对他们进行不一样的保护。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可以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援助弱势群体必须要求法律制度足够的完善完备,只有这样才能最大力度的支持帮助弱势群体,让他们免受社会各种力量的威胁,真正发挥出法律的正义力量。

  三、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的途径

  (一)纯净我国党、政府、人大代表的队伍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执政;政府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下放权力,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人大代表要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时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纯净队伍,真正的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援助,帮助他们获得更好的经济生活。

  (二)法律知识普及,弱势群体要真正懂法、守法、用法

  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威胁主要是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不会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就要求法律知识普及民众,下层群众了解法律,可以正确利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四、结语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人们的收入也在与日剧增,但是这样也不可以忽视社会上的一些弱势群体,他们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不能同步进行下的产物,他们是光明社会中的阴影,是不容忽视的。虽然,国家对弱势群体实行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弱势群体的利益仍不能受到完全的保护。关于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主要需要以下几方面:一是弱势群体本身了解各种各样的法律知识,懂得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二是国家各个部门完善法律措施,落实具体的法律措施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总之,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需要全社会的配合。

  参考文献

  [1]李清华.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共产党利益整合方式研究.北京:中共中央党校.硕士学位论文,2014(7).

  [2]朱力.脆弱群体与社会支持.江苏社会科学[J].2015(9).

  [3]温煦.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法律援助初探[D].湘潭:湘潭大学.2014.

  篇2

  浅析网购消费者维权的方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新发展

  在网络技术越来越发达的今天,消费者足不出户便能够接收到大量的信息,动动手指便有商品送上家门。网络购物的迅猛发展有赖于发达的科学技术为其提供了技术基础,各大网络平台为运营商提供便利平台的同时也让消费者随之受益,例如消费者的消费空间不断扩大,消费时间却越来越短,采买效率显著提升。消费者的网购点击频率越高,意味着运营商接收的单子也越多,与此同时各大网络平台也收获了高额的交易费。但网购的弊端也逐渐浮出水面,由于网上消费市场中的主体无法直接接触彼此,只能通过网络沟通,加上商品鱼目混杂,消费者只能通过图片的描述和买家的评价判断商品质量和性能,买到的商品往往差强人意。远程网购的非现场型使买方和卖方之间隔着一层勘不破的纱,正是这层纱使得消费者相比较于卖方来讲处于弱势地位。为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并于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关于网购中保护消费者的条款包括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四条。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外等经过消费者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任何理由只需支付运费即可。法条的规定无疑给了消费者最有效的定心丸。法条亦对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例如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网上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该条款内容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了消费者因找不到卖方而无法维权的情形发生。在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的规定上使消费者在维权的时候有据可查,减少了消费者因为不了解维权途径而放弃维权的情形发生。安全保障权利亦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武器,卖方必须保证自己的商品质量合格,否则要承担什么责任。

  网上购物离不开提供平台的网站服务者,消费者很难确定经营主体的真实身份,但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能够直接与销售者和服务者进行联系。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向经营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不能提供服务者或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赔偿之后可以向卖方进行追偿。第二款中规定了若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是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和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消费者来说,由于无法真实的接触到卖家,本身就会缺乏安全感,一旦卖家提供的俱是虚假信息,消费者根本没有能力找到现实中真正的销售者和服务者。但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则不一样,其有义务调查销售者、服务者的真实信息。该条款具体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使得消费者维权的途径拓宽了,更加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网购的缺陷与维权

  网购的非现场型导致消费者只能通过销售者拍摄的商品图片、文字说明和以往参与过购物的消费者评价来判断商品的质量、性能等。图片和文字是可以美化的,好评内容也有可能造假或含有水分。网购是一种便利且成本低的消费方式,稍不注意就会陷入到卖方设置的陷阱中,消费者需要更高的警惕性。

  经调查发现,大部分的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态度是愤怒的,但真正付诸行动来维权的却是寥寥无几。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来自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因为所购商品价值较小;二是所受损失较小;三是维权意识薄弱,觉得耽误时间或者根本不知如何去维权。这些都间接助长了销售者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恶劣行为,促使他们更加百无禁忌的去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然也有部分消费者试图去维权,但是起到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根本对卖方起不到任何警示作用。维权的途径有很多,比如申请售后服务,找客服投诉,拨打三一五热线等等。但真正获得赔偿的消费者仍少数。

  三、法律的不足与完善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做出了一些规定但仍然存在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虽然规定了销售者和服务者有义务做出安全保障提醒,但无法从本质上对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起到震慑作用。例如:过期变质的食品、不合格)电器等,法条规定销售者必须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从网上购物会让销售者轻易获知消费者的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加之近期出台的解释要求实名制邮递快递,这些都有可能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而直接造成财产损失。虽然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但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追责也只是找到售后去协调,很多原则性的问题仍无法解决。申请售后服务亦需要卖方与买方之间的协商,只有双方达成了合意,纠纷才得以顺利解决。

  由于网络的复杂性,消费者往往很难准确找到侵权主体;其次网络购物很少有发票凭证,即使有也很难保存。距离遥远,举证困难,维权成本高,都使消费者难以坚持并真正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网购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我们应该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从法律上给予网购安全保障,弥补经济发展带来的秩序漏洞。对于消费者来说,我们可以多留心网络交易平台和销售者的信用度,查看其交易量和评价,多方面的了解商品再进行购买;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将商品的质量性能和售后服务等基本情况都了解清楚;尽量购买时采取货到付款,在收货时先检查货物再签收。

  在规范网购市场上笔者有几条建议:

  (一)加快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从法律上规范网购市场,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电子商务市场的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违法必究。明确商务网站的建立和市场准入资格,确立退货、换货、退款等法定程序。

  (二)建立全国范围的商家信誉网,对于网站信用等级划分确立更加严格、公正、公开的制度。建立商家真实身份认证制度,确认民事关系的主体,使网购双方交易更加透明公正。

  (三)建立消费者投诉网站,消费者认证身份后方可对其评价,保证评价是建立在消费者的真实意愿基础之上,防止出现卖方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好评误导消费者的现象发生。

  四、结语

  网购受欢迎的同时亦存在着侵权的隐患,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维权之路困难重重。本文对消费者的维权现状进行了浅析,笔者认为应该在法律上严格规范网购市场和追责原则,对于消费者应加强维权意识的培养,将维权进行到底不仅是对消费者的保护更是对整个网购市场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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