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论经济法公平价值论文,供大家参考。
篇1浅谈经济法的公平价值观
摘 要:公平作为人类法律追求的永恒价值目标,当然贯穿于经济法的始终。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又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取向,注重经济公平和实质公平,突出经济性与社会性的特点。本文从经济法价值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角度,结合我国实际,仅谈一下经济法的公平观。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公平;实质公平
一、公平的内涵及历史上各种公平观
俗语说:法平如水,这一表明法最基本的价值在于一个平字。公平,公为公正、合理,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平指平等、平均。意味着一事物于另一事物相等同,这种等同即可以体现为事物值得相同,也可以表示量的相等。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民族、不同文化都可能有着不同的公平观念和理论。
最早的也是最具道德感召力的是建立在生产力水平及其低端背景下平均主义公平观,它是不切实际的、理想主义的公平观;随后是在奴隶制与封建专制社会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等级差别论;进入资本主义时期,人们主张人生而平等、自由是人人享有的天赋权利等;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英国哲学家边沁的功利主义公平观为人们所倡导,主张富人牺牲一点儿,穷人就获得许多;作为公平的正义被人们称为现代公平的代表。
纵观历史上各个流派的公平观,我们可以发现:公平试着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与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的道德品质。
二、经济法的公平观
那么,经济法视野下的公平观又是什么样的呢
由于法学理论常常以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讨论法的价值,不同的部门法对于法律价值的解释也有不同的侧重与取舍。作为具有经济性和社会性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强调的公平应该是经济生活的公平,即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和实质公平。
(一)、经济公平
经济公平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上的利益平衡。说的直白一点,也就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具有相同的地位和权利,包括平等的参与竞争的机会、过程以及平等地享受劳动成果的权利,由此可见,经济公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竞争的起点公平。即竞争机会和条件的公平。由于天赋、才能、机遇和教育的不同,个体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起点是有差别的,这是一种必须承认的社会现实。诚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奥肯所言:个人天赋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它可能引起很大的收入差别,进而导致机会的不均等按照市场规则承认它既是公平的,又是有效率的为了保证处于不利地位的市场主体都能有参与市场活动的机会,立法首先保证个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其次,密切关注个体条件的差异,通过对市场上弱者的权利倾斜和特别优惠,缩小条件差异,以条件质的平等体现起点公平的内在本质。如针对我国东部,中西部发展不均衡问题,国家通过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见政策逐步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以期在新时期个地区经济都能有较快的发展。
2、竞争的过程公平。也称为规则公平,指市场主体在竞争中要严格遵守统一的法律和制度,实现平等竞争。规则公平要求我们设置统一的竞争规则,通过规定竞争的方法,框架,为市场竞争的各方提供胜出的可能性,是竞争行为摆脱无序状态,成为可预期、可信任、有理性的行为。
3、竞争的结果公平,即分配公平。基于竞争的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每个成员应该合理地获得自己的受益,但由于每个人的条件不同,在统一的规则下,经过统一的程序,必然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性收益,这就是结果公平。
(二)、实质公平
为了实现上述经济公平,经济法以制度构建的形式彰显正当的差别待遇,追求的是一种实质性的公平。正如罗尔斯所言: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一种客观现实,但如果法律对这些先天性的不公平的情况视而不见,依然对所有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就只能使不平等变得天经地义,甚至加深这种不平等。
相比较而言,民法强调的公平是以绝对平等而且主张自由设定权利和分配义务,倡导的是人人平等和自由,满足了人们对自由和平等的渴望,也激发了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它无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不分身份、不分强弱,只论形式,不论内容;只看现象,不看实质;只论过程,不论结果,因而是形式上的公平。
但这种形式公平在19C末受到了挑战,由于工业革命的完成,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资本的集中和生产的垄断导致社会阶层的明显分化,资本家与劳动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垄断组织和中小企业等在经济势力、社会资源、资讯信息上的不对称导致的实际力量的强弱不均成为不争的事实,对这些力量对比悬殊的社会关系施以同样的权利与平等的机会,其结果必然最终导致实质的不公平,以增加对弱势群体利益的损害的方式获取不合理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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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一种遏制个体利益的不合理膨胀,确保社会整体利益格局安全的经济法便产生了。它以社会利益维护为基本价值本位,注重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通过对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协调,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义、交易公平、宏观效率,乃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经济法上的公平是在承认市场主体在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差异前提下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一方面承认强势群体的存在,对其可能出现的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如财税法中采取累进税率,避免财富过度集中;反垄断法中对垄断行为的规制;价格法中所规定的价格听证制度等。另一方面,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社会保障法中的各项社会救济制度等。对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区别立法,以一种形式上不公平的方式,实现实质上的社会正义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健康发展。
正所谓民法以平等而求得形式公平,经济法则以不平等而求得实质公平。(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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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春娣:《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观》,《江西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3] 宋丽俊,论经济法的公平观[J],吉林大学,2007年4月
[4] 张振芝;经济法学的价值理念公平与正义[J];党政干部学刊;2010年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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