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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控措施【优秀范文】

时间:2022-12-20 10:1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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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控措施【优秀范文】

  [乡镇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乡镇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省安办《关于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川安办〔2018〕10 号)、达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安办〔2018〕20 号)和万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源市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安办〔2018〕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将《永宁乡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宁乡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省安办《关于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川安办〔2018〕10 号)、达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安办〔2018〕20 号)和万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源市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安办〔2018〕11号)文件要求,为切实依法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有力整治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我乡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特制定《永宁乡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专项行动总目标 以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六假六超”(假整改、假密闭、假数 据、假图纸、假报告、假建设;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照超期、超批准区域作业)、证照不全、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未经批准擅自增加采掘工作面、建设区域边建设边生产、隐瞒迟报安全事故、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明确并落实国土资源、煤炭行管、煤矿安全监管、公安和电力等有关部门职责,实施联合惩戒,严防出现监管“真空”,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和严格责任追究,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专项行动范围 刺竹沟煤矿和龙洞沟煤矿 三、专项行动整治打击重点 (一)证照不全。生产矿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全或过期,建设矿井采矿权、立项审批、设计审查、安全专篇审查、开工备案等手续不齐全。

  (二)存在“六超”行为。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暨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 110%,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 10%;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超过批准的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文件规定能力组织生产等)、超层越界开采(暨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而进行开采,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拐点坐标范围或者开采深度标高而开采)及擅自开采保安煤柱、证件超期仍然组织生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考核合格证等证照未在有效期内,矿井仍然组织生产作业)、超批准区域作业(在政府监管部门批准的区域外作业)。

 (三)存在“六假”行为。假整改(以整改、维修等名义,擅自组织生产建设)、假密闭(以密闭隐藏掩盖超层越界开采、私挖乱采、非批准采掘作业场所生产)、假数据(监测监控、通风瓦斯等报表和相关资料造假)、假图纸(以隐藏真实采掘活动情况故意图实不符)、假报告(瓦斯等级鉴定、地质勘探报告等造假)、假建设(以建设为名,行生产之实)。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自身实际,或未得到有效落实;
矿井采掘接续、生产布局(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计划等不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
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功能不健全、运行不正常;
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从业人员素质不达标,以及改扩建矿井未批先建、超区域范围建设、边建设边生产等。

  (五)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复工复产未按《四川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煤重组办﹝2013﹞10 号)执行,隐患整改未按《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隐患排查整改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3﹞27 号)执行,未经政府组织复工复产验收合格,未经政府领导签字同意,擅自复工复产。

 (六)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做假。煤矿“五长、五科、五队”管理人员配备做假,以及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学历证书作假、任命文件作假(尤其实际未在煤矿履职),管理人员履职能力差、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等。

 (七)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八)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停而不改、明停暗开、借整改之名违规生产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乡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乡安办成立“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 1)。

 (二)强化督查指导,健全长效机制。乡安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照实施方案开展督导。结合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落后产能淘汰退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煤矿监管机构五个专项监察等工作有机结合,并纳入煤矿安全监管执法;
用好“双随机”抽查、明查暗访、 预防性监管监察、责任监察、公示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深入开展督查指导,切实推动依法监督检查和严肃查处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用好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成果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结果,对所辖煤矿进行分类,明确安全风险等级,“一矿一册”登记建档,“一矿一策”实施监管;
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自检自改制度化、常态化,企业在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基础上,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 6 号)有关要求,于 2018 年 3 月、9 月各组织一次隐患自检自改,自检自改要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逐矿编制自检自改报告,报送乡安办。

  (四)强化工作执行力,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全乡上下要认真落实以下要求,提高执行力,严肃查处、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并整治彻底。

 1.证照不全的各类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建设,依法查处。

 2.煤矿擅自复工复产的,要责令煤矿停工停产,按程序和标准做好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乡安办加强监管,配合上级部门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复工复产。

 3.对煤矿企业存在擅自增加采掘工作面、在建设区域内边建设边生产、“六假、六超”、隐瞒、迟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行为的,要坚决给予打击,发现一处,打击一处,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在对事故严肃查处的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倒查,立案处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者责任。查处情况全乡通报。

 4.符合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条件的严重失信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五)强化统计分析,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乡安办从 2018 年 3 月份开始,每月底前,向市安办报送上月工作 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每季度末报送上季度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六)强化宣传和舆论监督。乡安办和涉煤村要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宣传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大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有序开展,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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