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学习心得5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学习心得篇1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实党中央要求,抓住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创新制度安排,完善体制机制,对纪委自身建设提出严格的措施要求,推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条例》强调纪委带头加强党的建设,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各项建设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纪检监察干部要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条例》强调纪委带头加强党的建设,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各项建设。
《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突出抓好党的政治建设,教育引导纪检干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带头践行“两个维护”,敢于善于斗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成事之要,关键在人。选拔高素质人才进入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打造纪检监察铁军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条例》第四十七条强调,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严把干部准入关。
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全面落实政治过硬、本领高强要求,大力开展全员培训,围绕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新的执纪执法要求、工作规则和业务流程,创新培训理念思路、方式方法,有针对性地补短板、强弱项,取得良好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
《条例》把宝贵经验固化为法规制度,强调要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加强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提高把握政策、监督执纪、做思想政治工作等能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是管党治党建设党、永葆党的生机活力的关键举措。《条例》强调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保证纪检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树立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
实践中,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日趋严格,但在监管制度执行、强化自我监督上还需进一步规范从严。对此,《条例》强调,要加强监督执纪规范化建设,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纪律检查权。
《条例》完善纪委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调必须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在党中央设计的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中居于重要位置,必须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为全党、全社会树立严格自律的标杆。
纪检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第一位的是对党委负责、向党委报告工作、接受党委的领导和监督。《条例》强调,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监督下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另外,在领导体制上,《条例》强调,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必须从制度机制上入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先后出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清晰划出了纪检监察机关权力的边界。纪检监察机关针对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健全内控机制,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从严规范履职行为,确保纪检监察权在正确轨道上行使。
《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发挥内设干部监督机构、机关纪委等作用,加大监管和自我净化力度,坚决防治“灯下黑”。
在完善内部监督工作机制的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还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确保执纪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条例》明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纪检机关、纪检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条例》强化对纪检干部的管理约束,确保将严管严治落到实处
《条例》紧盯纪检干部履职行权的风险点,规定了纪检干部违规过问干预案件的登记备案、履职回避、保密、从业限制、安全责任等具体管理制度,实现对人员、事项、流程的监督全覆盖,强调严肃查处纪检干部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行为,确保将严管严治落到实处。
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情况报告登记备案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内部监督制度。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监察法明确,“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条例》第五十一条把严格执行报告登记备案制度写入其中,通过明确规定此项制度,在纪律检查机关内部对违规过问案件问题建立“防火墙”,为过问案件人员划出“红线”,有利于加强内部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确保纪律检查权的正确行使。
《条例》充分吸收既有制度成果,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的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基础上,强调“办理纪检事项的纪检干部存在可能影响事项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监督执纪是纪委的重要职责,对于执纪违纪、失职失责行为必须“零容忍”,予以严肃查处。对此,《条例》强调,“纪检干部有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滥用职权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纪检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过程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
奋进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条例》,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着力提升把握政策、监督执纪等能力,自觉遵纪守法,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壮阔征程中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学习心得篇2
作为一名派驻干部,我要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在学习中强化自我监督意识,提升自我革命勇气,秉公执纪、谨慎用权,切实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具体实践。始终坚守忠诚底色,充分发挥“探头”作用,聚焦人民健康、疫情防控、疫苗接种、医保资金安全等方面,做实做细政治监督,用实际行动诠释忠诚内涵。擦亮担当成色,精准把握执纪执法“两把尺子”,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本领,做好执纪执法能手、当好领导参谋助手;坚守为民本色,靶向纠治医疗卫生领域隐形变异红包“回扣”、欺诈骗保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学习心得篇3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开展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工作。廉政档案相对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党员干部的廉洁履职情况,是强化日常监督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提升廉政档案建立、管理和运用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廉政档案在监督工作中的基础作用。
立足实际工作需要,健全完善廉政档案。推动建档工作有形覆盖、有效延伸,全面摸清监督地区(部门)应建廉政档案的人员数量,协调组织人事等部门,对党员领导干部信访举报、人事任免、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出具党风廉政意见、述责述廉等有关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将重点监督对象全部纳入电子廉政档案“监督圈”。推动大数据监督和日常监督深度融合,动态管理党员干部廉政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勾勒出党员干部“廉洁曲线”,实现疑点问题精准发现、廉政风险精确研判、问题线索精细处置。廉政档案要确保一人一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分级收集资料、统一归档管理,实行电子档案与文书档案同步建立、同步更新、动态管理,方便及时、客观、公正评价党员干部,为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提供重要参考。
发挥廉政档案参考作用,精准画好廉政肖像。建立与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一体联动的工作机制,采用个人事项在线全面动态监督管理,实事求是、及时明确地为有关部门提供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情况,互通共享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对监督单位政治生态与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进行精准画像,杜绝出现“瞒而不报”“信息缩水”等问题。严格执行审批手续,通过廉政档案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干部“健康状况”,将廉洁从政从业相关情况记入廉政档案,为评优评先、提拔任免乃至专项监督、巡视巡察、线索处置分析研判、监督办案提供客观事实依据。
把监督挺在前面,定期进行综合研判。根据廉政档案反映的问题,分析预判某地区、部门或单位存在的廉政风险,有针对性地抓早抓小,强化日常监督。在使用方式上,通过数据抓取、信息比对、综合分析等一系列手段,给廉政档案装上“电子眼”,不断放大监督效应。强化廉政档案在监督执纪执法工作中的有效运用,从分析党风廉政情况到梳理突出问题,从排查问题线索到开展提醒谈话、预警纠偏等日常监督工作,要善于通过大数据动态研判“树木”“森林”状况,摸清底数、抓住个性、掌握全貌,运用研判成果“靶向治疗、精准施治”,形成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查处问责、以案促改的工作闭环,有效防范“系统病”“地方病”“流行病”,有效推动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转化。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学习心得篇4
今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我们从容应对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奋力完成改革发展艰巨任务,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深入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等作出全面规范。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深刻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的决心和毅力。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政治监督,扎实推进政治巡视,持之以恒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着力纠治“四风”顽瘴痼疾,一刻不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大自我约束、自我净化力度,不断提升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综合效能,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了坚强保障。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形成制度化监督检查。从党的十八大以来,自上而下陆续下发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升到政纪党纪条款;要求每位干部自觉遵守、严格执行,随时接受党委监督、相信不久的将来,我们将不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努力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的战略性成果。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学习心得篇5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在建党百年之际制定出台《条例》,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进行自我革命的坚强决心。这是我们党第一部全面规范纪委工作的条例,是高质量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遵循。《条例》是基础性中央党内法规,内容全面系统、政治性规范性指导性很强。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和要义,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重要战略思想、同贯彻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同落实党章对纪检机关的规定要求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不折不扣把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赋予的职责任务完成好,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水平,不断提高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水平。
要全面学习掌握《条例》内容。《条例》对纪委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自身建设等作出全面规范,涵盖中央纪委、地方各级纪委、基层纪委等不同层级,贯穿监督执纪问责各项职责,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履职尽责的基础规范、基本依据。要逐章、逐条、逐款学习掌握,抓紧抓实全员学习培训,加强宣传阐释,推动全系统特别是新任纪委书记和班子成员、新进纪检监察干部学深学透、准确运用。
要贯通学习贯彻《条例》和其他纪检监察法规。这些年来,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修订一批纪检监察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树立系统思维,把《条例》与其他法规制度贯通起来学习贯彻,一体理解把握、一体执行运用,促进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深入推进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
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条例》从百年党史中汲取智慧营养,总结运用党的百年奋斗中特别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体现了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理念、思路,强化了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措施、要求。比如,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加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比如,坚持严的主基调,坚持稳中求进、坚定稳妥,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比如,采取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其他方式,督促推动举一反三、切实整改,推动解决问题、规范决策、完善政策、健全制度,等等。把这些理念和要求,上升到党内法规制度的高度,实质是对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提出了更高要求,对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准确把握、全面落实《条例》,发扬勇于自我革命精神,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条例》综合了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经验、重要成果、重要要求,必须高度重视、深化认识、提高执行水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要带头贯彻执行《条例》,同时要督促推动全系统抓好学习培训、贯彻落实。各级纪委监委要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实实在在抓好落实,努力取得正风肃纪反腐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