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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机关事务管理实施办法(通用)

时间:2023-01-19 13:10: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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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机关事务管理实施办法(通用)

机关事务管理实施办法(通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湖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经费运行、资产管理、能源资源节约和后勤服务等各项事务。

第三条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集中统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本级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在集中办公区办公的部门,办公用房、后勤服务等机关事务可以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明确的有关部门集中管理。

第五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拟订机关事务管理制度,主管市本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全市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机关事务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本级机关事务工作。

第六条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

第七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度,推进公务用车、物业管理服务和公务接待服务等方面的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

第八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服务、保障、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管理,机关运行经费由单位在年初预算支出中统筹安排。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按照总量控制、保障需求、节俭实用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第十二条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公共机构节能、后勤服务保障等实行统一组织实施的,其经费列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部门预算,并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政府各部门机关运行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对机关运行经费进行成本分析和绩效评价,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全市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机关资产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整合资产资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

第十七条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存量状况,编制本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统筹提出各单位资产配置年度预算安排建议,财政部门根据建议方案审核、安排资产配置预算。政府各部门应当逐步实行机关通用资产的统一配置。

第十八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机关资产采购、入库登记、保管清查、领用交回等日常使用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管理制度。采取拍卖、公开招标、协议转让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置机关资产,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评估手续,处置收益全额上缴国库。调剂使用或者处置机关资产的,应当及时调整资产账目。

第二十一条政府各部门应当编制机关资产年度报告和专项统计报告。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汇总编制本级机关资产统计报告,报告机关资产占有、使用、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功能分区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要求,统筹安排机关用地。

第二十三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及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逐步推行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逐步将土地、房屋、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和建设装修标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督、处置、维修等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核报、概算核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经费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进行核定。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移交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按程序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第二十七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计划的维修项目,列入财政预算。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公务用车编制、配备、更新、处置等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执法执勤类公务用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核定、管理。

第二十九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不得超标准、超编制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第三十条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平台化、标识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务用车处置更新严格执行规定的标准和审批程序。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本级各部门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政府各部门应当规范后勤管理,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三十三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机关提供专业化服务。政府各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根据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接后勤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不得超范围接待、超标准开支。

第三十五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节约会议开支。政府及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管理规定,从严控制差旅人数和天数。政府及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第三十六条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研究制定本级机关物业服务管理的具体制度,指导和监督本级机关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机关物业服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第三十七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考核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能源资源消费定额,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各级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节能管理和能源资源消费统计。

第三十九条建设和维修办公用房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接受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节能审查。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安排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经费和节能专项资金。

第四十一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废旧物集中处理制度,对有关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事务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三条经费预算、资产配置、后勤服务等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及时、高效,并通过政务内网定期公布有关信息,接受各部门查询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三公”经费的;

(二)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

(三)未经批准建设、维修、租用、处置办公用房的;

(四)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五)超标准配备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办公家具等实物的;

(六)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

(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各级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法批准配置、占用实物,违法批准处置资产,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二)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纠正的;

(三)无故拖延或者不履行有关审批、资产配置或者更新、服务保障等职责,严重影响其他部门工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市其他国家机关、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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