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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市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健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建设工程领域的积极作用,推动工程担保市场规范化运行,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xx办发〔2018〕x号)、《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x建发〔2017〕xx号)、《******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x委发〔2019〕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防范和化解建设工程风险,有效遏制责任主体单位的违约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总体要求,对在xx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保证保险试点。试点险种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以下简称“五类保证保险”)。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现金保证金、银行保函具备同等效力。
二、指导原则
(一)积极创新,稳步推进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商业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积极支持、稳步开展建设工程“五类保证保险”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原则上按照xx建建发〔2017〕xx号文件以及市金融工作局、xx市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意见,以在xx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在xx省住建厅及xx保监局官方网站公布保证保险联合体名单之列的数家保险机构作为发起人,组成一家保险共保体,并由首席承保人出具的保险保函在xx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
(二)市场运作,有序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期间,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应进一步细化合同,明确责任义务,依法运用保险手段和方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保险人应制定保前、保后的评估机制,支持诚信企业的健康发展,及时反映实施工程中的承保风险,并可聘请第三方风险控制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共同负责保证保险的市场调研、产品研发、承保理赔、风控流程的制定以及险种的推广运行。
(三)联动配合,切实履行各方监管责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开展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将共保体动态风险管控的反馈引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共保体应根据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费率,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以及共保体要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发挥保证保险的示范引领作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有效防范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欠薪引发的群体事件。
三、试点险种
(一)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共保体向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建设工程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生效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下同),应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当投标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要求规范履行投标义务而导致招标人无法按时签订工程合同时,由共保体按照保险合同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是指共保体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险。承包人在签订工程合同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当承包人未能按照建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共保体按照保险合同对发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业主支付保证保险。业主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共保体向工程项目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发包人按建设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保险,当发包人未能按照建设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时,由共保体按照保险合同对承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应当在建设合同签订前与共保体签订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合同。
(四)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共保体向工程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承包人在工程验收交付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缴纳质量缺陷修复保证金。当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施工质量缺陷修复义务时,由共保体按照保险合同对发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施工承包人最迟应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10日内与共保体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
(五)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建筑工人工资保证保险是指由共保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保险。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或发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社和建设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处置意见后,由共保体按照保险合同对建筑工人工资承担赔偿责任。
四、工作重点
(一)明确保证形式。试点期间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人(投标人)需提供“五类保证保险”的,发包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件或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允许采用现金、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的具体形式。保证保险须针对具体的项目,要求一项目一保单,鼓励同一项目“五类保证保险”中的多类一并保险。
(二)严格开展保前评估。签订保单前,共保体及第三方风险控制专业机构须进行严格评估审查,杜绝失信企业、空壳企业采取保证保险方式投保;杜绝阴阳合同、压缩投资规模,未批先建、压缩保险期限、增加保险风险的行为。原则上近两年内被纳入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重点监督复查”,或被纳入人社部门“拖欠民工工资黑名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名单”,或因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受到住建、人社、城管部门行政处罚、书面通报批评,或动用了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未入库无统计信息的施工企业,不得办理保证保险业务。
(三)保后管理。保单签订后,共保体及第三方风险控制专业机构应组建专业团队,按照保险类别对投保人进行连续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建立台账,按照各类保证保险的重要时间节点,分级提出风险规避措施,每月向被保险人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共同防范和化解各类纠纷于未然。对因投保人原因出现了赔付的,该企业2年内在xx市不得再使用保证保险。
(四)建立快速理赔通道。共保体应建立完善的理赔机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共保体应积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处理节假日等时间节点的索赔事项。对项目拖欠建筑工人工资事件,以属地人社或住建部门的书面处置意见或有效的裁决文书为依据,共保体采取见索即赔原则,在24小时内予以赔付或先行垫付。
(五)加强保险业务服务。共保体及第三方专业技术管理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做好工程保证保险业务的受理、咨询、理赔等服务,组建专业团队广泛宣传,深入企业和项目提供政策、业务咨询,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知晓各自责任、义务和权利,了解索赔程序,便于及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险公司要根据各险种特点和各项目实际情况的评估,确定合理的保险和索赔期限,切实解决因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纠纷在保险合同终止、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退还工资保证金后发生的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稳妥推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要认真按照“政府引导、商业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主动为需要工程保险的企业服务,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通过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开展试点工作,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规范运作,强化监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对保证保险试点项目的过程管控,切实履行对建筑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保险行业监管部门要对共保体保险公司业务实施监管,促进保证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保险公司要依法合规开展保证保险业务,强化风险内控管理;积极跟踪投保项目进展,按合同约定做好停保、断保、续保等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处理保险理赔事项,定期将业务开展情况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三)加强宣传,及时总结。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等要加强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宣传引导,提高企业运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认知与能力,及时总结推广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分析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逐步健全工作体系、完善推进机制,努力构建符合市场规则的多元化工程担保体系。
本试点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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