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对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和预防的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
关于对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和预防的调研报告
通过几天的调查走访,我们认为,青少年犯罪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由此可见青少年犯罪的严重程度和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严重性。青少年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有社会、家庭、网络及自身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影响。因此,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也必须从多方面下手,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规划,进行立体的多方位治理,治标和治本相结合,以教育为本,预防为主,才能有效减少青少年犯罪。
一、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根据调查和现有数据,青少年犯罪主要呈现四大特点:1.犯罪年龄低龄化。据统计,我县近十年来,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29.7%,其中刚刚达到14岁的竟占10.5%。2.犯罪类型多样化。青少年犯罪类型越来越多,主要有盗窃、抢劫、伤害、敲诈。3.犯罪手段智能化。十几岁的孩子作案前精心策划,作案后伪造现场,一些人从报刊影视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被反复使用,采用高科技手段,使得青少年具有了明显的智能化。4.犯罪心理暴力化。暴力化突出这和青少年群体特点相关,青春期较冲动,荷尔蒙分泌旺盛,所以经常会以打架斗殴方式来消解。
二、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归结起来主要有主观、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主观原因:1.少数青少年法律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往往从一些影视作品、网络游戏、报刊杂志中吸收一些不利于身心健康的东西。2.部分青少年认识问题的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差,看问题简单片面,容易感情用事,很少经过深思熟虑,常常不计后果。交友不慎,被人利用。3.少数青少年性格内向、孤僻,加上来自学校、家长、社会等方面的压力,心理长期受压抑,缺乏倾诉对象,平时又得不到正确的引导,成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
客观原因:1.不良的家庭环境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良好的家庭环境,会促进子女的健康成长,反之,则会造成子女的心理障碍,以致诱发违法犯罪。放任型家庭使青少年缺乏家庭必要的管束,容易受到不良诱惑。溺爱型家庭对孩子百般溺爱,易使孩子任性娇纵、我行我素。粗暴型家庭易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或自暴自弃,有的家长恨铁不成钢,不顾子女的内心感受,经常对子女大打出手。父母自身素质偏低型家庭忙于做生意或沉溺在酗酒、赌博、搓麻将上,对子女产生潜移默化的不良影响。还有的家庭对子女的性教育采取回避的方法,缺乏用科学方法加以正确引导,使孩子不能顺利度过青春期。另外,家庭的变故,如父母离异、死亡及父母犯罪等,都有可能会使子女失去家庭的温暖和精神支柱,产生孤傲冷漠、报复等病态心理,有的甚至过早辍学流入社会,与社会不良青年结群而误入歧途。2.社会的不良文化影响也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一些地方“黑网吧”有抬头之势,超时营业、接纳未成年人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有些网吧的业主还利用各种手段引诱青少年上网,对青少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年的身体、精神造成严重损害。他们上网的钱是有限的,没有了钱,有的向家里人要,有的就去偷,去抢。据调查,违法青少年绝大部分是游戏迷。3.学校对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的疏忽,也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许多学校在“应试教育”的指挥棒下,片面追求升学率,不重视德育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疏于管理、教育。有的教育方法不当,使“后进生”无人过问或受老师及同学的冷眼看待,产生逆反心理,对学习、前途丧失信心,出现厌学、辍学现象,最终脱离学校,走入社会。流入社会后,校外教育工作又没有跟上,无人管理,从而使这些青少年滑坡堕落的危险性大大增大。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从家庭入手。家庭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家长对子女必须真正承担起法定义务和社会道德义务。应恩威有节,循循善诱,使子女懂世事,有礼节,且坚强务实,会处理自己遇到的各种问题,会理智地对待生活中的各种人际关系。在家庭环境中,不仅要有严教善教的家教,还需有文化、道德修养、法制观念强的好父母。在家庭环境中消除子女的犯罪的因素和条件。
2.从社会入手。社会各界都要自觉地参与营造适合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给青少年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应该为青少年提供健康向上的学习、生活环境。对于当前文化市场存在的“黄”、“赌”、“毒”泛滥之状况,应加大打击力度,不断净化社会环境。
3.从学校入手。要加强对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和控制教育。学校和家长应加强对青少年的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使他们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时刻把握住他们的思想脉搏,经常性地进行法制教育,以提高他们辨别是与非的能力。组织进行健康有益的活动来充实他们。
4.要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青少年犯罪后,无论是家庭还是社会都不能弃之不理,应结合他们具有的可塑性强、易改造的特点,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把着眼点放在对他们的感化、挽救上,使他们早日回归家庭,成为对社会有用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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