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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浅析铜川市城镇化失地农民的社会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3-02-04 13:1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浅析铜川市城镇化失地农民的社会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供大家参考。

2022年浅析铜川市城镇化失地农民的社会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农民一旦失去土地就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人群,生活陷入困境,成为一个新的弱势群体。因此,如何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后顾之忧,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三农”问题的解决产生直接影响,有利于我国城市化的正常进程,也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下面是小编为您推荐的。
 

浅析铜川市城镇化失地农民的社会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

  众所周知,土地是农民“社会保障的载体”,是农民“家庭最基本的经济基础”,农民失去土地,客观上就意味着他们失去了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失去了最基本的家庭经济基础。如何妥当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本文将以铜川市失地农民现状入手,试图探索完善的失地农民保障机制,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顺利解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参考意见。

  一、铜川市失地农民现状

  (一)铜川市的基本情况

  铜川市位于省中部,黄土高原南缘,处于关中平原向陕北黄土高原的过渡地带,是关中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介于东经1xx°34′—109°29′、北纬34°50′—35“34′之间,是陕西省省辖市。交通便利,是通往人文初祖黄帝陵及革命圣地的必经之地,距市区68公里、距西安国际机场72公里,西安至黄陵高速公路穿境而过,咸铜、梅七两条支线铁路与陇海大动脉相连。铜川市总人口数为86万,其中非农业人口45万人,城镇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53%,面积3882平方千米。全市下辖宜君县、王益区、印台区、耀州区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

  (二)铜川市失地农民基本情况

  截至2012年底,铜川市城市规划区内共有被征地农民128609人,涉及被征地村组124个。按照铜川市政策规定,城市规划区内人均耕地不足0.3亩(被认定为失地农民),符合保障条件的有98984人。

  截至2012年底,全市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共计2256人,其中:到龄领取养老金的有1xx9人,人均月领取标准260元。享受“5560”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人数1019人,人均月享受标准60元。全市被征地农民享受公益性岗位3xx1人,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岗前培训和就业、创业培训累计600余人次。

  (三)铜川市征地补偿情况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6号)精神,铜川市研究确定了新的《铜川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铜政办发〔2010〕50号),即:

  铜川市征地补偿标准

  这个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及社会保障费用。而国家对征地补偿标准数额有相关规定。一是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二是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三是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基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一条规定,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的各种费用在目前经济水平下,每亩不超过4.5万元。

  (四)铜川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

  铜川市于20xx年12月29日正式出台了《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铜政办发〔20xx〕111号),《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xx〕112号),新区、宜君县、耀州区、王益区、印台区也于20xx年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1、铜川市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

  (一)参保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经有土地征收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应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拥有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年满18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员,没有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

  (二)缴费标准及待遇: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及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1、新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标准统一确定为260元/月。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一次性分别缴纳5-xx年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6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扣缴。政府补助40%,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政府财政资金中列支。

  2、新被征地农民符合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一次性缴纳5—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从缴费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3、新被征地农民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年满50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不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纳xx年的养老保险费,待其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4、新被征地农民处于劳动年龄段(男年满18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缴纳5—10年的养老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其养老保险待遇有以下几种方式:⑴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可将其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⑵若未实现稳定就业,但村(组)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依据自身经济实力,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者,将其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按我市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条件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⑶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由村(组)和本人按照当年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中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的缴费标准补缴差额部分,政府财政相应补助40%,由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养老保险金。

  已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及享受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1、已被征地农民可采取自愿的方式参加已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标准分为260元、230元、200元三个档次,由村(组)和个人共同自愿选择。根据不同享受标准确定缴费标准,所缴费用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分担60%或55%,财政补助40%或45%。原则上由村(组)集体统一组织参保,一次性缴纳费用。一次性缴清5—xx年养老保险费的村(组)和个人,财政按45%给予补助。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经过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双方签订协议后,可分次缴费。处于劳动年龄段的人员还可以按年缴费。但分次或按年缴费的,要缴纳相应的利息,财政补助40%。超过规定时限或违反协议的财政不予补助。

        2、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不同缴费标准,从缴清费用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3、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不同缴费标准,缴足xx年的费用后,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4、处于劳动年龄段人员,按规定参保并一次性或连续缴足费用后,其待遇标准参照新被征地农民相同年龄段人员的办法。

  5、医疗保险:完成“撤村转居”的被征地农民可采取自愿原则,按照本人户口所在地,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未转为城镇居民的继续按原办法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6、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7、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公共服务,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有效使用培训和就业资金,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合适的就业培训机会,帮助他们取得职业资格认证,从而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督促指导征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8、就业培训和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按陕西省职业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当年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计划由所在的乡、镇(街道办)向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门按培训计划及时核拨培训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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