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反洗钱工作原则【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全面履行支付机构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预防违法犯罪分子通过支付机构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相关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防范措施。
第三条 公司组建反洗钱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规划、安排、监督、管理、报告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加强与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第四条 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勤勉尽责,贯彻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五条 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树立高度的反洗钱意识,对于任何洗钱可疑迹象必须及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条 除客户身份、交易资料外,所有有关反洗钱的文件收发、文件传阅、培训、宣传、资料保存等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总部建立反洗钱领导小组。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小组成员。
第九条 反洗钱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规划反洗钱工作。
(二)组织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组织、安排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建设。
(四)定期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并提出建议。
(五)组织反洗钱培训。
(六)配合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调查。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履行直接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岗、定责、定人。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十一条 温州之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市民卡分公司在开发特约商户时必须树立高度的反洗钱意识,通过与准客户的交流,全面了解客户基本信息,把好客户识别的第一关。客户成功开发后,亦要跟客户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把握客户最新情况。发现异常情形,及时跟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 温州支付注册认证业务,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三条 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第十四条 客户不出示本人身份证或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办理业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
第十五条 客户提供的银行人民币帐户必须与身份证核对一致,不得提供他人户名的银行帐号。
第十六条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十七条 对于法人客户,要谨慎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也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十八条 客户资料及时更新和维护,技术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以确保客户利用支付系统、网络等方式进行交易时,其身份得以确认。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四)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五)其他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情形。
第二十条 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二十一条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如发现以下可疑行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监管部门报告。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三)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四)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各部门要坚持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原则。
第四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记录。
第二十四条 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支付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和其他资料,确保足以重现每笔交易。
第二十六条 资金清算中心通过技术部的配合和技术支持,在规定期限内,以电子文档妥善保存客户交易记录,确保足以重现每项交易。
第二十七条 结算部采取每日结算制,做好客户交易结算资料的保存工作。
第二十八条 保存期限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三)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四)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第五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办理单笔交易或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总部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条 反洗钱领导小组对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于可疑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监管部门,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反洗钱领导小组应当按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
第三十二条 大额交易的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交易或者行为,应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领导小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八章 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制度
第三十七条 按国家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持续的员工反洗钱培训。全体员工至少每年培训一次。具体培训频率将因业务规模、客户变动等情况而有所调整。
第三十八条 培训内容:
(一)洗钱的危害。
(二)反洗钱法规。
(三)如何识别洗钱信号。
(四)如发现风险,应采取哪些措施。
(五)员工在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六)未遵守反洗钱法规可能导致的惩戒后果。
第三十九条 培训方式包括现场讲座、小册子、视频、内联网、备忘录等。
第四十条 每次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并存档。
第九章 反洗钱工作的评估、考核制度
第四十一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员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评估、监督和检查工作,定期检查反洗钱在各业务环节及流程中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控制制度的连续与有效,并就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机制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独立地检查,监督和评价,提出管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把反洗钱工作做为一项常规性工作纳入经营管理考核内容。在年度综合考核评比办法中增加对反洗钱工作的考核,考核各部门是否能认真贯彻落实本制度反洗钱工作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十三条 将反洗钱工作开展与高管人员任职行为考核相结合。把反洗钱工作列入高管人员任职考核范围内,加强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监督管理,避免高管人员在经营管理中犯错误,尽可能防止洗钱行为在公司发生或防止洗钱犯罪集团操控公司。
第十章 违规处罚制度
第四十四条 对因不认真执行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造成损失和洗钱活动的发生,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分、调职、降职、开除处罚,触犯法律的,送交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保密制度要求的,将按公司泄露商业秘密和违反工作纪律的相关制度处罚,涉嫌犯罪的将送交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根据内外部因素的改变而不断加以完善,新的补充规定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