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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制度】沈阳市安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05 17:00:13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制度】沈阳市安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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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包括: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通过中国沈阳政府门户网、中国沈阳政务公开信息网、政府公报、公示栏、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形成日期等内容。

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向市档案馆、图书馆、市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部门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按照保密审查制度,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应按照条例要求,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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