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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制度】茂南区审计局行政决策制度(全文)

时间:2023-06-08 13:50:10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区审计局行政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局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实现行政决策内容合法化、程序规范化、责任明晰化,避免行政决策失误,保证行政决策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制度】茂南区审计局行政决策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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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计局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实现行政决策内容合法化、程序规范化、责任明晰化,避免行政决策失误,保证行政决策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决策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一般行政决策实行主管领导个人决定的决策方式,涉及多个股室的,实行专题会议决定的决策方式;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党组(委)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决策方式。

第四条  本局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局长负责制,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或由局长授权行使决策权。

分管领导受局长委托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报。

第五条  各股室(单位)负责承办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本机关决策事项,并提供综合服务。政法处为决策事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等有关服务。

第六条  本局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决策可以通过茂南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  重大决策范围和程序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为重大决策事项:

(一)根据省、市政府和区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精神所做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安排全局性工作计划,回顾总结阶段性主要工作,研究决定下级及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以局名义上报的重要报告、请示及下发的重要政策规定、意见和批复;

(四)研究决定重大经费开支项目;

(五)研究决定全系统基本建设重大问题、涉及全局及职工利益的后勤、职工福利、安全保卫等重要工作;

(六)审议通过全局重要工作制度和以局名义颁发的规范性文件;

(七)其他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是否列为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由党组(委)决定。局有关股室(单位)认为需要列为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也可提出具体建议,报党组(委)审定。

第九条  本局重大决策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形成决策意向。对决策事项在广泛征求意见后进行分析和研究,形成决策意向。经局领导核准,或经一定范围内酝酿,确定决策意向。

(二)调查研究。决策意向确定后,由局领导牵头,组织有关股室、职能部门或有关专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三)咨询论证。涉及本辖区有重大影响重大决策性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就决策事项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就必要性和可行性形成专家决策咨询书面意见。对其他决策事项,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四)征求意见。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一般要征求下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网络、新闻媒体公开等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形式进行。

有关股室要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决策方案进行完善并予以说明,说明材料内容包括: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和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五)公示和听证。对事关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在决策出台前进行公示或听证。

(六)合法性论证。重大决策出台前,须先由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决策权限是否于法有据,决策程序是否依法进行,决策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

(七)形成决议。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决议。

(八)决策结果公开。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应当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和决策结果应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提交党组(委)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方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咨询论证、征求意见、组织听证的有关情况;

(四)合法性论证意见。

上述送审资料于会前提前三个工作日报送局办公室汇总。

第十一条党组(委)会议审议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事项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即可举行:重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承办股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意见;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局长在组成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六)一般事项有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重大事项有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若为文字性修改,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若为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暂缓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决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局长或分管领导的决定。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会议全体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局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委)报告

第三章  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十六条  办公室根据决策意见对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牵头执行股室、配合股室及相关工作要求。牵头执行股室、配合股室根据各自职责贯彻执行决策,不得拒绝、变通、推诿、拖延。

第十七条  办公室会同局纪检监察室负责本局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工作,明确督办内容,督办时限,及时向局长和分管领导报告督查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按决策目标管理权限,及时汇报,并根据要求提出具体整改措施限期督办,督促执行责任人抓好落实。

第十八条  决策执行责任人要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决策目标的实施。

第十九条  本局决策执行情况要认真自觉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同时积极配合纪委监察部门和上级机关的层级监督。

第二十条  健全决策考核评价体系,坚持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领导评估与社会评估相结合,强化决策执行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执行责任人要严格实行工作责任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工作履行情况。阶段性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应根据工作安排和完成情况及时报告。

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

第二十二条  作出的重大决策实施后,应当按照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及时高效的原则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提高决策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重大决策评估由牵头执行股室组织实施,应制定年度评估计划和具体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工作的对象、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组织等具体内容。

第二十四条  牵头执行股室实施重大决策评估时,可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专题调研、座谈会、专家咨询、媒体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执行评估,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公众及本局相关股室对重大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重大决策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局长和分管领导。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决策的组织实施、宣传贯彻、配套措施和进展情况等;

(二)实施绩效:主要包括决策执行后所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益等;

(三)存在问题:主要包括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因客观因素改变而影响决策目标不能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的情形等;

(四)执行建议:根据评估情况,提出决策是否继续执行或修正的意见和建议,执行股室发现重大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局长或党组(委)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本局作出决策目标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执行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  决策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决策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对没有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违反有关原则和规定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发现决策过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的;

(二)未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导致决策错误的;

(三)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而未经讨论的;

(四)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决策的;

(五)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六)违反保密纪律的;

(七)不执行或不合理执行决策决定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决策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违反行政决策程序的责任,一般由直接责任人承担;以集体名义决定的,由主要负责人承担。局领导对其直接作出决策的程序和内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三十一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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