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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制度】南宁市地震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策制度

时间:2023-06-11 16:30:15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市地震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地震制度】南宁市地震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策制度,供大家参考。

【地震制度】南宁市地震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策制度


市地震局重大行政

决策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民主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

()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

第四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党组会议或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五条  各科室应当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办公室负责为重大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

第六条  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制定防震减灾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防震减灾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

(三)制定或者调整防震减灾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编制防震减灾部门财政预决算方案、审定大额资金使用安排事项;

(五)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地震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由本局负责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结果等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进入决策阶段,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局长根据分管局领导和相关科室的提议确定。

()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审议需要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等资料,由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提前准备。

()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必要的会议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主持。议题由分管局领导或有关科室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坚持一把手本位表态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可进行表决。

()作出决定。局长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局长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由承办科室依照会议要求修改后报分管副局长审定,由局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

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九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研究。

第十条  进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且分管局领导必须到会,如分管局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二条  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分管局领导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我局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提供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及时。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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