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保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及时、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制度】桂林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供大家参考。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
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保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及时、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由局长负总责,法制科为行政执法监督责任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履行法定职责及其相互配合情况;
(五)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听汇报和实地检查、走访调查、征询意见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经常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进行及时处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报请局党组讨论同意后,给予通报批评、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予以处理。
(一)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消极执法或玩忽职守的;
(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
(四)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六)仪容不整,态度恶劣,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未经立案审批擅自查处或因自身原因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的;
(八)将行政执法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经法制科审查、局党组讨论同意后,才能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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