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公示公告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确保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实施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的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制度】银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公示公告制度试行【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行政许可公示公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确保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实施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的规定,结合银海区辖区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北海市银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银海区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公告,以银海区政府网站“银海之窗”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为主要载体,必要时可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公示、公告。
第三条 在银海区政府网站“银海之窗”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的银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中设立行政许可公告公示栏;在自治区局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督平台实行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在银海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开审批项目、材料目录和办事流程等内容。
第四条 银海区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公告,由银海区局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示生效的原则,未经公示的事项和内容,不得作为实施许可的依据。
第六条 所有公示的内容应依法确定,完整、清晰、准确,由银海区局办公室审核后公布。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公示:
(一)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和许可期限;
(四)行政许可办理各环节的时限;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
(六)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方式;
(七)其它依法应公示的内容。
第八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公告事项主要分为:决定公告、变更或延续公告、撤消或注销公告等。
第九条 凡是经审查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布决定公告。
第十条 经许可人依法申请,作出准予变更或延续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发布变更或延续公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依法注销其许可证并公告。
(一)原经营场所因拆除等原因不存在的;
(二)许可证过期未延续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五)企业连续3年不经营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行政许可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予以撤销其许可证并公告。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四)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三条 公告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变更或延续、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办负责在三日内将书面决定送交办公室。
(二)接到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后,由银海区局办公室负责归类、编号,五日内在银海区政府门户网站“银海之窗”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或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公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涉及行政许可的公示事项,经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审核;
(二)由银海区局办公室统一在银海区政府门户网站“银海之窗”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发布。
第十五条 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告知、承诺和说明理由工作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银海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