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资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资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本单位的资产,本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资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办公室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本单位法人代表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全责。
第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由办公室、财务室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及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三)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调拨、处理等的审核报批、核算、控制和监督;(四)负责本单位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总账和明细账目,固定资产管理设卡片登记,统一编号,做到定人、定位、定责任。
第八条
本单位实行财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明确财务部门、财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
第九条
本单位应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做到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手续健全,责任明确,管理有序,监督有力,家底清楚,物尽其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第三章国有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第十二条
本单位应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十三条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第十四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本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本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
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六章
国有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十九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本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二十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国有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作出报告.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该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第十六条
本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井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三十条
本单位要结合实际,对国有资产完好率、利用率、维护管理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考核.对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玩忽职守等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被盗等损失,当事人要向财产管理部门写明情况。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国有资产有关事项交接手续,交接不清,不得离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资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3篇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接下来店铺为你带来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
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
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五)擅自提供担保的;(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教〔20XX〕13号)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XX〕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所有资产均应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国有资产中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有其他管理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房屋、家具、专用和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另行制定房屋资产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细则,加强对上述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服务学校事业发展;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学校所有,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级单位分级负责、有偿使用、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校领导兼任,委员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校办公室、财务处、产业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科研处、校园建设管理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保卫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日常办事机构为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与其它成员单位共同组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执行机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执行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管
理具体办法、细则并组织实施,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使用、处置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账务管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学校产权变动登记和变更、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处理学校对外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三)合理配置、利用学校的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四)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着力培养专门管理人才,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专业队伍,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五)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向财政部、教育部和有关部门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校办公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产业管理处、科研处、理工学科建设处、保卫处、图书馆等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统筹工作及房屋、土地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学校土地和房屋的分配、日常管理、产权登记等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并对学校房屋资产分配、使用实施有效管理;统筹协调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数据的统计、报告;会同其它部门做好国有资产清查、评估和产权调处工作;负责学校土地、房屋类资产的权证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和变更事宜,会同其它部门做好相关资产的报增、报减工作;负责学校各类管网的管理协调工作,授权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管理弱电系统,授权后勤集团对基础设施管网实施管理等。
学校办公室、科研处、理工学科建设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校名、校誉、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监督,对学校无形资产的转让、收益权等实施有效监管,制止各类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等。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家具、设备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实验室管理具体细则并实施具体管理;负责提报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家具、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使用和分配、帐卡管理、登记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及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等。
财务处:负责货币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负责资金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协同其它部门完成学校国有资产年度财务报告等。
产业管理处:负责学校经营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代表学校管理受托的投资型经营性资产和非投资型实物经营性资产;制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在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校属企业设立、重组、合并、撤销、解散、破产等工作;做好相关企业无形资产(商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管理工作等。
保卫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保卫工作。
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建立健全各类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提报各类图书资料购置计划、采购及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八条校内各单位对本部门所占有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资产闲置;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并组织定期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必须安排一名单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责任到人。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以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各单位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学生活动的基本需求为原则,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配置工作。
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从严控制,厉行
节约,不得超标。
第十条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需要;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
在满足以上条件时,各单位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由学校资产管理机构依权限进行审批。资产配置需求超出学校自主权限的,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学校通过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资产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移交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学校有权在校内进行调剂。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要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各环节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流程,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十六条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依据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学校定期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学校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十八条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使用的管理。对学校所有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有效管理,依法保护,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各单位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需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授权,资产额度较大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超过学校审批权限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学校履行报批手续。
各单位未经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一律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如有违反,学校有权收回已分配给违规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酌情给予处理、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同时必须加强可行性论证和法律审核,做好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具体权限和办理程序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学校对以上资产使用行为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由此形成的资产损益,纳入学校财务核算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内各资产使用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也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其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待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明晰,不存在产权纠纷。进行资产处置前,应经过论证、评估、鉴定,并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具体权限和办理程序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依据资产处置批准文件进行财务账目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校内各单位未经资产管理机构批准无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经审核、鉴定、评估后,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处置报告,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资产处置形成的收入属国家所有,统一上交学校财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达到一定额度的,由资产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依法登记,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落实管理责任。办理程序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还应建立技术档案;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当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因归属不清而发生争议时,产权纠纷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可以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及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并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同时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或上级部门安排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通过资产清查做到资产管理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专项报告。当需要进行资产清查时,应当提出申请,经教育部审核、财政部批准同意后实施。具体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高校资产清查中的国有资产损失,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五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部门规
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学校的资产状况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内容应当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全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学校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学校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三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内容,具体考核方式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学校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目标是通过总结经验、查漏补缺、完善制度等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更好的为学校事业服务。
第十章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四十条学校内部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起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对于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追究其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对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应予奖励的情形有: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二)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勇于创新,运用和推广新技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节约学校管理成本和费用并取得显著效果的;(三)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侵占、损毁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使国有资产避免或减少损失而表现突出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均依照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单位,同时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细则,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其中办公家具、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细则同时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
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
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三章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
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三)擅自提供担保的;(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
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五十三条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本地区和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八条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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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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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篇1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局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为局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
第三条
需要采购固定资产的,经相关科室申请、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并严格按照规定,实行个案采购或集中统一采购。
第五条
局办公室应建立起本局固定资产账册,对于新采购的、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账册登记,明确使用的科室和使用人,做到责任到人。
第六条
各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对资产的安全、经济使用负有责任,应按照正确用途规范使用,加强保养维护,尽量延长使用年限。
第七条
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如出现故障或损坏,需要维修的,应报局办公室统一办理,重大维修事项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严禁将本局固定资产借与他人或外单位使用。不得为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信贷或经济担保,不得对外投资。
第九条
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条件,需要申请报废的,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局务会讨论通过后向有关部门申请报废。
第十条
每年由局办公室组织、各科室配合,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存在;是否属本单位所有;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
整。查本年度减少的固定资产是否履行有关手续,是否正确及时入账。租赁的固定资产是否有合法手续,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本年度增加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凭证手续是否齐备,检查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检查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固定资产台帐记载的数量是否一致;检查固定资产台账记载的数量与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的数量是否一致;检查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的金额与固定资产总账登记的金额是否一致。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退休、调离、岗位调整,应在其退休、调离、调整之前,由相关科室与办公室协调,办理移交手续,将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交还局办公室,未办理资产移交,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对于分配给本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因本人管理不严造成固定资产人为损坏、遗失的,按固定资产原价赔偿。
第十三条
平凉工业园区质监分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篇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行政事业费拨款形成的资产;通过科研、横向开发、各类办学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各经营实体在营运中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学校校誉等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归口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的各种资料;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国家、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组织实施设备采购、验收、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投入的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参与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向上级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全校国有资产产权由校产设备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各单位负责对所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资产的副校长兼任;副主任由校产设备处处长担任,委员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科研处、后勤服务公司、基建处、审计处、纪律监察办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办事机构为校产设备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交校长办公会决策。
(二)根据学校各项建设的需要,提出全校现有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交有关会议决策。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第七条校产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负责制订并贯彻有关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仪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土地、公用房屋、家具、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资产的管理;
(三)负责组织学校的财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登记、产权界定、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申报和审批手续;
(五)组织实施资源的合理配置,调剂闲置资产,组织实施学校设备采购、验收,参与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并对投资者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协同校产设备管理处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
(二)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帐、卡、物相符;
(三)定期向校产设备管理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校产设备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基建处、后勤服务总公司、校产总公司除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外,校长办公室负责无形资产管理(包括校名、校誉等);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及固定资产资金量的核算管理;基建处负责学校土地规划管理、新建工程立项、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全校水电设施、道路、室外建筑物、园林植物的管理;校产总公司负责各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及保值增值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收缴企业应缴利润和费用,维护学校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第三章资产使用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由主要领导负责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第十条各单位要确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应设立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人员调动工作岗位要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不清,原管理人员不得离岗。
第十一条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必须履行申报审批程序。所有出租出借资产必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并由校产设备管理处与租借
方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所有资产出租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财务处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收益分配。未经校产设备管理处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
第十二条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取得收益活动的资产。批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经营实体,必须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占有的申报工作,由校产设备管理处负责登记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经营实体不得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颁发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经营实体要保证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促进其保值增值。学校对各类经营实体定期进行校内产权登记工作,由经营实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实体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种类、数量、总额表;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经营实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办法:
(一)经营性资产完好程度考核;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
第四章财务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依据国资事发[1995]10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和教育部财务司有关规定处理。上级指令性要求调出资产用于救灾、扶贫的,由主管校长审批;学校土地属有限资源,严禁转让、出售;闲置的资产需要变卖、出售的由原使用单位提出,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由校产设备管理处统一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交财务处,并按规定
使用。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收入,由各企业和经营实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自身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或上缴学校财务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入二级财务帐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纠纷。凡涉及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校产设备管理处,由校产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负责办理调查、取证、调处,或提交司法部门调处。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其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调解裁定。
第十七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用于贷款的抵押或投保。
第五章责任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所有校办企业及经营实体都有依法保证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是一种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从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到变卖、出售、转让各单位都必须认真、严格、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学校定期对在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十条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校产设备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帐、卡、物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
私利的;
(五)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资产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学校权益受损的。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篇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
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二)资产清查;(三)评定估算;(四)验证确认。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国务院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视为已经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第十七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第十八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条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现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三)现行市价法;(四)清算价格法;(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五条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六条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七条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八条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九条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三十条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区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值: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二)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三)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二)停业整顿;(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有关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国
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的施行细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1.占有产权登记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2.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改变的;(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3.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篇四: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国有资产管理旳目旳、任务与原则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旳依法确觉得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旳多种经济资源旳总称,即行政单位旳国有(公共)财产。
1.行政单位旳国有资产涉及:
(1)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旳资产;
(2)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旳资产;
(3)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旳资产;
(4)接受捐赠旳资产
接受捐赠旳资产
(5)其他经法律确觉得国家所有旳资产。其体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2.事业单位旳国有资产涉及:
(1)国家拨给事业单位旳资产;
(2)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旳资产;
(3)接受捐赠旳资产;
(4)其他经法律确觉得国家所有旳资产。
3.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旳目旳:按照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
制和制度旳规定,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旳,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旳资产管理体制,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旳“归属清晰、权责明
确、配备合理、处置规范、运作高效”旳目旳。
4.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旳重要任务是:
(1)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推动国有资产旳合理配备和有效使用;
(3)保障国有资产旳安全和完整;
5.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中行政事业单位应遵循旳原则:
(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2)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3)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旳内容涉及:资产配备、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记录报告和监督检查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旳管理体制。
二、资产配备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备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2.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3.科学合理,优化资产构造;
4.勤俭节省,从严控制。勤俭节省对有规定配备原则旳资产,应当按照原则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原则旳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财政部门对规定配备旳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旳,原则上不重新购买。
(二)购买有规定配备原则旳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1.行政单位旳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买资产旳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2.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旳资产购买项目进行审批;
3.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买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献和有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旳根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4.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买资产旳,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措施规定程序报批。
5.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纳入政府采购范畴旳资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6.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买旳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解决。
三、资产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旳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旳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品体管理涉及如下方面:
1.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2.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旳盘点,特别是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旳清查盘点。
3.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旳除外。
4.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旳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旳,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旳应当以不影响本单位完毕正常事业计划为前提,必须进行可行性认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加强收益管理。
(1)行政单位出租、出借旳国有资产,出租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旳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获得旳收益以及运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获得旳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资产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旳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旳行为,涉及:免费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发售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旳国有资产范畴涉及: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因素并通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裁减旳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从属关系变化等因素发生旳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旳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旳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旳资产;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旳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
得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旳重要程序:申报——审批——评估——处置——审批——评估——
——备案
五、资产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旳,应当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1.行政事业单位获得旳没有原始价格凭证旳资产;
2.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旳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旳项目范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旳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四)进行资产评估旳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状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旳状况和资料旳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
机构独立执业。
六、资产记录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旳规定做出报
告。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事业
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记录报告,应当做到真实、精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状况做出文字分析阐明。财政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旳有效性。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记录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旳记录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旳根据和基础。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旳实行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记录工作旳需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事业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措施,由开展产权登记工作旳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行。
七、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事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旳安全、完整。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平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背本措施旳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
惩罚处分条例》解决。违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旳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篇五: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国有企业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资产管理程序,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和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以及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管理等。
第三条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以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或对限额以上的资产进行处置或对资产损失进行财务核销。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以及各全资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行为。
第二章资产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为资产管理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和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应收票据管理办法、应收款项管理办法;
(二)负责各类资产的价值管理,建立公司资产台账;
(三)负责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各种有价证
券)、应收票据的管理,参与各类应收款项管理与债权清理;
(四)负责组织或协助公司办公室、XX部定期进行固定资产、存货的盘点与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五)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工作;
(六)负责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资产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审查;
(八)其他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为固定资产实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公司本部固定资产的台账,指导、监督、检查分公司、子公司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实物台账;
(三)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盘点工作;
(四)根据财务部的通知,负责组织本部门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具体保管使用单位开展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申报工作,对分公司、子公司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申请进行审查;
(六)其他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实物管理工作。
第七条XX部为存货实物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
职责:
(一)拟订存货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本部存货实物台账,指导、监督、检查各分公司、子公司建立存货实物台账;
(三)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存货盘点工作;
(四)根据财务部的通知,负责组织本部门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实物具体保管单位开展存货的账实相符盘点核对工作;
(五)其他与存货相关的实物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XX部为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权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成果、、单独购入的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无形资产台账;
(三)对外部单位侵犯前述无形资产的行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负责科研设备等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科研设备资产台账,并入公司办公室固定资产实物台账;
(五)协助公司办公室和/或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的科研设备资产盘点与账实相符盘点核对工作;
(六)其他与无形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XX部为长期投资权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
管理职责:
(一)拟订投资管理办法;
(二)负责建立公司长期投资台账;
(三)负责长期投资的可研论证、股权管理等;
(四)负责长期投资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审查与申报;
(五)负责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六)其他与长期投资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审计部为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单位,负责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对资产实物(权利)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资产实物(权利)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活动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对违规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三)其他与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的管理,包括对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和其他各种债权、存货的管理。
第十二条货币资产管理,应严格按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制度和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严格现金保管制度,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条子公司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超过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权限的,应当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三重一大”确定的权限决策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应收票据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应收票据管理办法执行,加强应收票据的收、付、承兑和贴现管理,确保票据安全。
第十四条应收款项等债权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执行,应当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建立应收款项管理台账,落实清欠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人,防范和降低呆坏账风险。
第十五条存货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存货管理办法执行,加强对存货的计价、采购、验收保管、定额管理和领用管理。存货库存必须合理、适度,存货具体保管单位应当和存货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定期稽核和盘点,保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管理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的管理。
第十七条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即:公司办公室归口管理全公司的固定资产,具体管理公司本部的固定资产;分公司、子公司(的相关职能部
篇六: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企业。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公司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七条公司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1-
篇七: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国有资产业务管理制度范文十二篇
一旦某一管理原则或管理方法形成体系,其他与之相冲突的做法就无法实施特定范围内的一般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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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通报情况等。率,转化率,投诉率,以及产品纠纷率进行数据统计和数据监督,实时勘测和处理各种客户突发事件。
3.公司会议分临时会议和例会。
a、例会
(1)公司定于每周一下午2:00为公司例会,参加人员为全体运营人员。
(2)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各个店铺上周数据总结、上周工作成果以及下周工作计划;回顾上周内发生的事情,存在的问题点;以及本周工作报告与总结。
(3)参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缺席或中途离开。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会的,应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
(4)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要认真听取会议内容并做记录,要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设置振动状态),会议期间不会客,特殊情况除外。
b、临时会议
(1)临时召开的产品会议,业务事项会议,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要认真听取会议内容并做记录,要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设置振动状态),会议期间不会客,特殊情况除外。
4.工作报告制度:
a、工作报告分为:上周(周会)工作报告,(包含本周工作小结及下周工作计划以及月销售总结)、刷单总结、爆款总结表、京准通/快车总结、优化产品总结表。
b、业务人员在本周末需提交下一周的工作计划,详细累出工作安排,并对本周工作进行小结。在本月最后一周周末提交月销售总结及分析。
c、工作报告书写内容严禁敷衍了事,违者警告一次,负责区域市场客户的主体结构,活跃主体,市场对于产品的接受程度,(型号,价位和其他附加值的服务)。
(2)竞争对手评价:主要竞争对手当月的销售业绩、价格走势、产品结构变化、重要的宣传促销活动、发展趋势等情况分析;
(3)市场评价:市场情况是好是坏,发展前景如何,存在什么问题,有什么机会。
(4)市场问题汇报:当月市场上存在什么需要公司协助解决的问题:其他需要公司支持的事项。
4、下周/月工作打算和安排:针对上周/月的工作情况安排下周/月的工作。
5、工作自我评价:自己工作的得与失、对与错。
手续、精简材料、压缩时限,大幅提升群众办事便利度,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腿。
实行综合柜员制,对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该中心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测试,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经办人员为民服务不打折。
厅进行改造,改造工作避开工作日安排在周末,设立8个综合柜员制柜台,并安装叫号机;三是实施综合柜员制并进行实时反馈和改进,让每个业务骨干现身说法,结合实际工作案例,把自己擅长的业务进行传授,重点讲清办理业务中的注意事项和各种疑难杂症的处理。因为都是自己经常办理的业务,所以培训更加全面细致,讲解通俗易懂,保障综合柜员制稳定、高效运行。
且没有向主管报告考勤的,视为旷工。旷工每次处罚100元。每月旷工二次(含)以上,按公司规定报行政部予以处理。
4、上班打卡后,不得外出吃早点或办私事。如有特殊情况,应向主管请假。未请假者处罚100元/次。
5、每周日为休息日(公司活动日或工作需要除外)。未得到领导批准,私自调休者,一经核实,处罚200元/次。
6、如有原因需请假,应提前向直接上级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若因急病或者急事不能事先办理手续的,应立即以电话方式报知直接上级领导(转告无效),并于假满后两日内办理好相关手续,否则视为旷工,一经核实处罚100元/次。
7、公司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如公司要求加班,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安排。如不服从管理者,处罚50元/次。
三、行为规范:
1、不得无故缺席部门的工作例会及公司的重要会议。迟到或无故缺席者,处罚每次50元。
2、遵守保密纪律,保存各类文件及资料,不得将公司资料(培训课件、促销方案、广告策划、政策通知等)外泄。一经核实每次处罚500元/次。如造成公司严重损失,报行政部予以处理,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参加部门工作例会及公司重要会议,应认真汇报总结,禁止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如:玩手机等)。违反者处罚100元/次。
4、爱护公司固定资产,发现损坏应及时报修,因故意或使用不当损坏公物者,应与相应赔偿,同时处罚100元/次。
5、驻外人员在分公司或经销商处办事,应遵守相应规范条例,爱护经销商或分公司固定资产,不得损坏物品,因故意或使用不当损坏公物者,应与相应赔偿,同时处罚100元。
6、业务人员或市场督导在经销商处办理业务,应尊重经销商,为经销商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和经销商发生争执。如有投诉一经核实处罚200元/次。
四、职责规范:
1、公司短信在收到后20分钟内及时回复,如未回复,处罚50元/次。
2、每天短信工作汇报,在当晚10点前发到部长手机。应组织所辖分公司培训主管圆满完成各类培训任务。如无故中断或取消培训,造成培训资源浪费或培训任务无法完成,每次处罚200元。
12、督导应定期抽查全区域网点的终端实际情况,并及时以文本形式向上级领导汇报。如遇突发事件,记;
(2)合理使用资产,不定期对所辖范围内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和完好;
(3)在财务股的组织下,完成资产清查盘点等各项工作。
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一)国有资产自用管理: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定期清查实物资产,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外投资: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等国有资产投资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应当在保证本局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对外投资。
(三)出租、出借:将国有实物资产出租、出借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资产使用与收支管理要求
财务股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购置的资产,如无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入库单,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可就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5)评估备案与核准。本局根据XXX财政厅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XXX财政厅备案。评估结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规定须经核准的,报财政部核准。
(6)本局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时,应依照批准文件进行商务谈判,签订合同,办理有关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宜。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六)其他相关材料。
本局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本局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本局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计划财务处根据审批文件、合同及资产交接清单完成产权注销。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上报XXX财政厅审批。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六)其他相关材料。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二)财务核算中心审核。财务核算中心对各处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或上报。在审核过程中,财务核算中心认为如有必要,可对拟处置的资产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三)XXX财政厅审批。XXX财政厅按照审批权限对本局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四)评估备案与核准。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处置,本局根据XXX财政厅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气象专用设备应当经过中国XXX业务职能司审核或授权审核),评估结果报XXX财政厅备案。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核准的,报财政部核准。
(五)公开处置。本局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本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篇八: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State-ownedAssetManagementSystem)是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以及管理方式和方法等有关制度的总称。以下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介绍
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会
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会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和确定调控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体系,是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管理过程中产权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国家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
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制度体系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目的,是为了形成健全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的运行机制。根据国民经济协调、快速、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正确地划分各级政府和各级、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也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需要目标。组织机构的设置,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基本的物质技术基础和手段,它使管理职责权限的划分得以落实。调控方式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活的灵魂,它不仅为体制的运行输入动力,而且不断地矫正体制的运行方向,决定着体制运行的效率。可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由职责权限划分、组织机构设置和调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控管理方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
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调控对象,是全社会的所有经济资源及其配置运营过程。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调控的对象,则是产权为国家所有的经济资源及其配置运营过程。在我国,国有经济资源是全社会经济资源中最重要、最基础的部分。所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国民经济管理过程中产权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整个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一样,运行中都需要规范和协调国民经济发展中涉及的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其中一些最基本的经济关系,如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内部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所有者内部各个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等等,都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规范和协调,才能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这说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国民经济管理过程中产权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
国家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
从总体上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具体化;同时,它又直接与上层建筑相联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实质上是正确处理国有经济内部各种经济关系以及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之间各种经济关系的问题,同时涉及国家、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各经济主管部门、中介机构、经营单位和职工之间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责、权、利的协调和处理问题,本质上体现了国家作为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对国有资产运营全过程的组织、协调、监管的一系列活动。
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组织形式可以作多重设置。但从管理体制各组织形式的地位、职责、管理职能及管辖范围等方面进行分析和划分,可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归于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管理体制两大类。
管理体制
按照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基本框架的构想,国有资产宏观管理体制应当包含两大基本的组织形式: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由国务院组建并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向国务院负责并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最高所有权,依照《宪法》行使国有资产的投资收益权、资产处置权和监督管理权,颁布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和条例,起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并在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代表本级政府行使本地区国有资产所有权,并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
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代表其行使日常行政管理职能,组织制定有关法规、制度,对产权经营者和企业法人进行监督,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如产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权市场、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收益分配、产权登记和各种文书工作等。
微观管理体制
基本组织形式
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是指由国家独资设立、对国家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具体行使所有者权利、以持股运作方式从事国有资本营运的企业法人或机关法人。
主要职责
是以所有者代表身份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管理,主要负责登记、管理企业的存量资产;负责管理国家以资本金投资形式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以及所形成的红利;按国家投入资本的比例,负责选派股权代表和监事会成员;负责审核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政府财政部门述职。
基本特征
(1)由国家依法投资设立的法人实体,不兼有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2)经国家授权对一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具体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产权转让等所有者权利;(3)以持股运作方式从事国有资本营运,通过参股、控股等行为,调整企业的国有资本金的数量或注册资本金的构成,以取得的产权收益改造老企业,投资新建企业,或者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增值,壮大国有经济实力。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经营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相关漫画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相关漫画[2]
国有资产经营单位指占有资产,从事生产、流通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直接占有并运用国有资产从事经营业务活动是国有资产的实际经营者和使用者。
宏观管理体制与微观管理体制的协调统一
国有资产宏观管理体制,从其整体上说,是从社会管理层次上对全部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管理的制度体系。无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还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它们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凭借资产的所有权来行使管理职能,这种管理是对全部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宏观管理。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对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不同于对一般性的经营活动的管理,它是一种具有权威性、行政性特征的管理职能。因此,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体系不是一个资产的"经营总部",而是通过这样一个宏观体制确立的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法规、制度来管理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宏观管理体制涉及对全部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从资产经营角度来看,它所着眼的是国有资产的宏观配置,立足于通过宏观经营政策的制定和宏观经济产业结构、地区结构、产品结构、组织结构、技术结构等方面的合理化和现代化。它还注重于正确处理国有资产商业性经营目标与非商业性经营目标的关系,分别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建立相应的所有权约束机制,以保证最大效益地发挥国有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相关流程图
由此看出,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本身不是经济实体,不直接从事资产经营,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应是微观管理体制上的具体组织形式,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中介性的机构。就后者而言,它是按照"两权分离"和"政企分开"的原则,在政府和一般企业之间建立的资产经营中介机构,如投资公司、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等。这些中介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既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产权代理机构,又是行使国有资产产权经营管理的经济实体。它们依据国家授权和客观形成的产权关系,按照市场法则,代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向所控企业派出产权代表,并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如在整体资产的处置中进行资产评估,建立资产交易市场,组织资产公平交易,对企业进行控股和股票的吞吐,进行资产收益的回收和再投资等都由中介机构直接操作。中介机构对资产的管理,直接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这样,一方面把过去的由政府行政部门对企业及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直接管理,变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通过中介机构对国有资产的间接管理;另一方面,通过中介机构的凝聚力作用,增强了企业经营行为的有序性和集团之间的竞争性,使国有资产得到有效管理。
基本框架
党的十六大依据我国国情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描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大任务。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建立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构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理顺产权关系,前提是实行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双重职能分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政企职责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关键是落实国有企业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应在以下方面建立起清晰明确、相互促进、效率极高的新机制,以实现国有资产的高效运营:
从机构设置上,应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者职能,中介经营者职能和企业法人财产所有者职能的划分;
从产权关系上,应明确国家所有者,国家授权、委托的产权代表者,企业法人产权经营者三个产权主体的划分;
从投资体制上,应明确国有资产总投资者,国家部分资产的授权委托投资者,国有资产投资的接受者等不同投资主体的划分;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从收益分配上,应明确国有资产收益的总代表,国有资产收益的分代表,国有资产直接收益的企业法人实体等不同受益者的划分。
由此,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结构为:政府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总代表;企业法人是国有资产经营的基层组织;介于二者之间的是总代表授权委托经营国有资产的职能部门,作为产权管理的中介机构。进而可以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中央政府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总代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管辖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权能;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经国务院及各级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即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各级政府授权、委托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公司,跨行业、跨地区的大型企业集团或公司,以产权所有者代表的身份经营国有资产产权;企业法人对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
建立原则
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构架及职务关系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构架及职务关系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本身的自我完善。改革并不是要削弱或取消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而是根据我国国情和现存国有资产的状况,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以往僵化的、压抑企业经营自主权和积极性发挥的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促使公有制企业增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能力,更好地发挥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公有制经济的优势和主导地位。因此,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是改变国有资产的产权属性,而只是改进国有资产运行的实现形式。
经济效益原则
国有资产任何改革方案、措施、步骤的制定与实施,都必须以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此来衡量改革的成败得失。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经济效益原则,最根本的是要正确认识改革与提高经济效益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改革效益观念。必须注意国有资产经营活动和整体效益与企业效益的有机联系,做到众多企业效益组成的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系统的优化。这要求既要增强企业活力,又要提高企业经营行为的有序性。
政府两种职能分离原则
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只涉及国有资产,目标是保证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犯。而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是面向全社会各种经济成分,目标是推进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由于保证国有资产权益和管理全社会经济是两类不同的经济活动,管理方式自然也是不同的。同时,出于政府分工和专业化的要求,也必须将两种职能分离。如将两种职能合一,则可能存在亲疏之分,难以保证不同经济成分的政策平等和公平竞争。
政企职责分开原则
这一原则是处理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国有企业经营的关系的原则。它强调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不能直接经营企业。贯彻这一原则,必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两个层次:一是政府国有资产管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理职能,二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是一种行政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是国家的一个经济职能部门的职能,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是一个独立的"经营总部";二是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是一种宏观管理职能,是对全部国有企业资产的宏观管理,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是一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能。
坚持国有资产经营活动中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并不是削弱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所有者代表对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产权管理和约束,而是还要加强产权管理,使产权约束机制进入企业。解决这一问题的现实选择,一是在企业中建立类似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机构;二是在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一般企业之间建立类似控股公司的产权经营机构。这样,在实现企业职责分开的同时,强化了国有资产的产权约束。
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
实行这一原则的目的是要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竞争主体,成为拥有独立法人财产权的经济实体。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相关书籍
传统观点认为,国家管理经济,就是政府部门直接经营管理企业,直接指挥国有企业的人、财、物,供产销等具体活动。同时认为,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这些生产资料的经营使用就必须由谁承担。这种政企不分、两权不分的观念是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赖以建立的理论基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础,也是建立行政集权管理体制的重要原因。实行改革政策以来,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探索主要是从政企分开、两权分离等方面进行的,并且取得了重要成效。在构建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时,应当继续坚持政企分开、两权分离,在保证国家所有者身份的前提下,充分赋予国有企业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赋予企业经营者以更多的经营自主权,惟此才能有效地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产权不明、职责不清、条块分割、管理多头等问题,才能更利于实现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使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真正成为独立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
参考资料
1.胡志民.经济法: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__年
2.曾培炎:央企要处理好收入分配问题主动参与公益(图
内容仅供参考
篇九: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凡单价在____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施、设备和物品或单价不足____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和物品(如图书、家具、仪器、仪表等)都属于机关固定资产,此外的公物为低值易耗品。
二、医院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登记,建立资产使用保管责任制,对资产的采购、发放、保管等均由专人负责,严格各项手续。对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做到帐、物相符。财务科建立固定资产账目。
三、资产购置应由设备科及总务科根据各科室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或计划,报院长审批后,按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购买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集体和个人使用的资产,只有使用权和保管权,转移、报废、报损、调出和变卖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由设备科负责处理,严格执行有关手续。
五、国有资产需进行变卖、报废、报损的,由设备科和财务科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
六、照相机、放像机、收录机、电视机、洗衣机、摄像机等贵重器材和电器设备,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认真保养,精心使用,不准外借。
七、更换资产保管人或负责人时,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交接时应有领导监督。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二)
1、本单位对生产设备、交通运输、通讯工具、各种仪器、办公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价值在____元以上者,一律列为固定资产,由综合科财务人员进行登记入帐,各科也可进行登记入帐。同时对不够固定资产起点的分别列入低值易耗品登记造册。
2、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制度,确定具体人员负责保管,并且明确责任建立卡片,定期检查盘点,做到帐实、卡实相符;对损失丢失的财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造成的,查清责任,视其情节,由当事人赔偿;责任人调离时,要如数清理,缺少的予以赔偿。
3、对新购置和上级配发的所有财产,均为单位集体所有,有关科应积极验收登记入帐,同时办理保管责任手续,未经申报由个人管理,应视为侵占国有财产,应按照党的有关纪律和国家法律处罚。如财产需要报废、变价或向下投放,应按照有关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核销下帐,做到帐账相符,帐实相符。
4、所及所属各科使用的所有办公楼和房屋(含没有出售的平房),产权归所里所有。租住所里房屋的住户搬迁后,必须交回,住户不得私自转让。私自转让他人的,按住房租金的10倍处罚,并收回住房。
5、本所院内的使用的公用设施维修费用由本单位承担,家属院的公用设施,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维护。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三)
1、国有资产定义。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前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2、国有资产管理。乡镇财政所是县财政局授权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3、国有资产配置。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本着依法、合理、优化、节约的原则配置国有资产。资产配置必须符合标准、履行程序。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进行账务处理。
4、国有资产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权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转让、调拨、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方式。处置资产必须坚持公开、先审批后处置和“三统一”原则。
6、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乡镇财政所不定期检查核实国有资产,对故意损坏、废弃、藏匿和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形为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部门报告,由上级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镇会计核算工作制度
1、各乡镇财政所按“乡财县管乡用”改革的有关政策要求,成立乡镇会计集中核算中心
2、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册,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各核算单位要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核算中心。
4、会计核算中心按国家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各项支出必须按审批原则办理,对超范围、超标准和无计划支出必须拒付。
5、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6、会计核算中心要定期对会计账簿、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等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对账工作每月至少一次。
7、为保证银行存款的安全,会计核算中心预留银行的存款账户印鉴,应分开保管。
8、会计核算中心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经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及时编报各单位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要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9、会计核算中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各单位的预算计划、业务工作计划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10、严格控制举债,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借款的,要按“乡财区管乡用”实施细则要求办理。1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1、各项收支管理按《沅陵县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各类专项资金管理按《沅陵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各项支出严格按照支出范围、标准、顺序和财务审批程序办理,年度预算内支出要作出用款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不得超年度预算,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必须按程序审批。
3、预算资金必须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安排支出。
4、公用经费支出和事业支出,财政所根据年度预算按月使用资金。
5、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按进度拨款,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6、涉及到基本建设和维修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属于报账管理的专项支出要按规定的报账程序执行。
7、涉及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必须报请县政府采购办批准或由县政府采购办统一采购。
8、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乡镇取得的各类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县级非税收入专户。
9、乡镇财政所对专项资金和非税收入要进行跟踪监督,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10、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凡按规定要通过银行转帐结算的,不得支付现金,不得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四)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二)生产设备、设施类:包括生产用的光伏电池板、逆变器等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动力设备(及其管道)、通讯设备等固
—1—定资产。
(三)计算机网络、电脑类。包括系统网络及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数码产品、通信设备等固定资产。
(四)办公设备、用具用品类。包括视频音像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移动电话等固定资产,及单位价值高于____元、低于____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单,单位购臵和受赠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各类艺术品等资产。
(五)生活设施类。包括公务用车、辅助车辆、电视机、空调器、办公家具、福利设施、医疗器械等固定资产。
(二)按照统一要求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出现变化时及时调整明细账。
(三)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润滑和安全使用。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设备修维计划,按期编报设备更新计划。
(四)根据资产管理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二)固定资产的中小修理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计划,由资产管理部和财务部会审后,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应由使用部门编制大修计划及预算,纳入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大修计划由财务部门列入公司年度财务
—5—预算草案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审批后执行。计划外的大修需审批至董事长。
固定资产转让后,所属单位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收回资金。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形式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三、资产管理职责
各单位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资产处置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四、资金使用管理
(一)各类资金应纳入单位统一核算,严禁各类“小金库”的存在。
(二)现金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管理,保证现金、银行存款的完整与安全。
(三)严格现金使用审批程序和报销、领用、开支手续。
(四)在办理投资、借款等手续时,要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产权登记
(一)各单位对国有资产都应按《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申请占有产权登记。
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申请变更产权登记。
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申请注销产权登记。
(三)帐外财产、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财产及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财产,可比照同类财产现行购建价格结合新旧程度确定其价值,并依次入帐及登记;土地和房屋建筑物面积需以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上的面积数确定登记面积,分别填列,无证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面积在备注栏填列。
(四)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表(证)。
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定期、不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产权登记表及有关材料。
六、资产配置管理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二)各单位应当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配置单位资产。
(三)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主管部门与国资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可进行调剂。
(四)单位购建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国资)审批,经审批同意的购建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购建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购建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在年初编制购建计划报主管局审批,数额较大的资产应单独报批。
(五)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如确有需要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科)审批。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六)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七、固定资产管理
(一)事业单位在购人、调入或自制固定资产时,必须组织验收、由采购人员按财产类别填写购入(调入)财产验收单并分别在发票上和验收单上签章,连同实物送库房保管员验收。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主管部门会同申请购买的单位共同验收签章。
(二)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实行“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一旦发生毁损、丢失,具体使用人、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固定资产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以核对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相符,如有盘盈、盘亏,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做出相应处理。
(四)在接收有关部门无偿或部分有偿调拨的固定资产时,应在确认资产的使用权及管理权后,决定固定资产登记入帐的数额,纳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重登或漏登,杜绝帐外资产。
(五)对于调出本单位的人员要令其及时清点个人使用的公共财产,并归还所占用的公有财产,待有关部门核实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经领导批准,允许物随人走的,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八、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一)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允许下,可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二)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批准。
九、资产处置
(一)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科)审批;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科)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各单位要按财政部门(国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十、资产统计报告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十
一、责任追究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擅自提供担保,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六)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篇十: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2023年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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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其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局各科站室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购置,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每年年末,局各科站室要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本着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编制下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于每年12月下旬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交jú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对于确属急需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jú长批准后办理。
第三条局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即对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清查盘点等管理;同时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1—
第四条局水利经济科负责固定资产统一建帐、统一核算,并协助办公室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管理。
第五条购入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并填制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一式二联,办公室凭第一联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水利经济科凭第二联填制记帐凭证,记入固定资产总帐。固定资产卡片必须登记到每一件固定资产,明确使用、保管职责,坚持“按物设卡、物卡相符、物移卡随”的管理原则。各科室站根据工作需要签字领取。
第六条各科室站之间和上级调拨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领用(调拨)单,视同“购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各科室站的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及时登记,科学使用,以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其使用效率。固定资产保管人退休或调离时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条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每年年末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1、清查盘点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等。
2、清查盘点的具体程序是,由各科室站填报固定资产调查表,于每年12月下旬前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固定资产明细帐逐一核对。
3、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帐;盘亏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资产报废的审批
—2—
权限及时办理核销;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应当按照规定给当事人以必要的经济赔偿。
4、局各科室站闲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进行统一调配,使之合理流动,发挥效益,防止积压。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文件和市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的调出、处置、报废、报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各科室站不得擅自处置。报废时应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1、电脑设备、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质量低劣、技术落后、效率低、耗能大、主要结构或部件陈旧老化,精度低,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和技术要求,无修复意义或无改装利用意义,被确认为淘汰的产品。
2、因意外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致使设备主部件严重受损,已无修复价值的。
3、修理费用超出原值的50%,或接近同类产品新购价格的。
第十条出售、出租、报废固定资产所得收入须按规定全额交水利经济科入帐。
第十一条以上规定如与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相抵触,执行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篇二
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明确部门及员工的职责,现结合公
—3—
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类别折旧计提年限净残值率
1、房屋及建筑物20xx%
2、机器设备1010%
3、运输工具1010%
4、计算机设备510%
5、办公家具及设备510%
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固定资产由设备部对生产设备及相关设备进行管理;由it部对计算机设备进行管理;由人事行政部门对办公家具及运输工具进行管理。
各具体管理部门应:
1、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2、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分类编号
3、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落实到使用人(机器设备落实到组)
1、财务部为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
2、财务部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
3、财务部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4、财务部会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每季进行一次盘点,—4—
做到帐实相符,保持帐、物、卡一致。
1、各部门需购置固定资产,需填写“资本性支出申请单”(格式后附1),由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及总经理批准。
2、经批准后,由采购部门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填写“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格式后附2),报经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及总经理批准。在此表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3家供货厂商报价以备合理采购。
3、固定资产收到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清单”(格式后附3)一式三份,在验收清单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金额、供货厂商,并同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一份由使用部门留存,一份交财务部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一份交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卡片,更新台帐,落实使用责任人。
1、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部门员工之间转移调拨,需填写“固定资产转移申请单”一式四联(格式后附4),送移入部门签字,确认后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第一联由管理部门留存,更新固定资产卡片,第二联送交会计部门,第三联送交移入部门,第四联送交移出部门。将固定资产转移单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2、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将固定资产转移登记情况书面通知财务部,以便进行帐务处理。
3、注意固定资产编号保持不变,填写清楚新的使用部门和新的使用人,以便监督管理。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将闲置的固定资产书面告知管理部门,填写
—5—
“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格式后附5),管理部门拟定处理意见后,按以下步骤执行:
1、固定资产如需出售处理,需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出售申请表”(格式后附6)
2、列出准备出售的固定资产明细,注明出售处理原因,出售金额,报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和总经理审批。
3、固定资产出售申请经批准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该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出售日期,台帐做固定资产减少。
4、财务部根据已经批准的出售申请表,开具发票及收款,并对固定资产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1、当固定资产严重损坏,没有维修价值时,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格式后附6),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
2、经批准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实物进行处理。处理后对台帐及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更新,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财务部。
3、财务部依据总经理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和实物处理结果,进行帐务处理。
1、编号原则:按大类、所在部门的成本中心号、顺序号、取得年月编制。
1、房屋及建筑物代码为012、机器设备代码为023、运输工具代码为03—6—
4、计算机设备代码为045、办公家具代码为05如:财务部20xx年7月购置一台计算机,则编号为
jintak04753600720xx0资产大类成本中心顺序号购置年月
公司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清查分年中清查和年末清查,由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共同执行。固定资产的清查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格式后附7),详细反应所盘点的固定资产的实有数,并与固定资产帐面数核对,做到帐务、实物、和固定资产卡片相核对一致。若有盘盈或盘亏,须编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列出原因和责任,报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和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进行相应的帐务调整。管理部门对台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内容进行更新。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篇三
1、固定资产定义:指单位价值大于20xx元人民币并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
2、编码规则:
2.1.编码组成:aa——bb——ddd—cc:类别—大类细分—产品序号—成本中心代码
2.2.类别明细(aa):01:电脑;02:办公家俱;03:办公设备;04:汽车;05:网站外设;06:电脑外设;07:软件类;08:仓储设备;09:通讯设备。
2.3.成本中心(cc):见会计科目编码规则中的规定。
3、固定资产的购买:
——
3.1.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增加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后附不少于三家的采购报价单(可由产品线、采购部帮助询价),并经部门经理、ceo签字确认,交由行政部。
3.2.所有固定资产的购买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申请,同时附报价单及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原件。
3.3.固定资产采购到货后由行政部填制收货领用单并编制固定资产编号贴制标示,分配至使用人。之后,将收货领用单复印件交财务做资产增加的附件。
3.4.固定资产领用时,使用人须在收货领用单上签字。
3.5.财务部固定资产会计于月末登记固定资产系统帐。
3.6.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原件保存在财务部存档。
3.7.收货领用单原件保存在行政部存档。
4、固定资产的领用与归还:
4.1.员工离职时须将领用的全部固定资产交回公司,由行政人员按固定资产帐明细清点,有短缺者按价赔偿,行政部应及时协调财务部进行帐务处理。
4.2.如有固定资产暂借,可填写固定资产暂借单,不做帐务处理,但规定48小时归还。
4.3.固定资产还入时应办理还入手续,并在收货领用单上签字确认,4.4.每月由财务部更新固定资产系统帐。
5、固定资产的调拨:
——
5.1.公司规定,员工之间不得私自调换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如有特殊情况须调换使用,5.2.要通知行政部,并调出方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
5.3.行政部接到固定资产调拨单并确认其可行,在收货领用单及固定资产系统中做变更登记,且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5.4.固定资产调拨单原件由财务保存。
5.5.行政部更新系统的资产调拨要及时准确,以便财务月末计提折旧的准确。
6、固定资产的维修:
6.1.当事人须填写固定资产维修(升级)申请单交由行政部处理。
6.2.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单需先查询固定资产帐,确定其维修价值,联系售后服务商;
6.3.维修后行政部应将固定资产维修(升级)申请单原件交财务部;并更新收货领用单;
6.4.财务部每月更新用友固定资产模块。
7、网络设备升级:
7.1.当事人须填写固定资产维修(升级)申请单,部门经理签字认可,交由itsupport处理。
ort接到申请单,确认其升级的必要,申请升级硬件,7.3.由it部门进行统一购买,请款单后应附固定资产维修(升级)申请单;
it部门应将固定资产维修(升级)申请单复印件交行政部,并进
——
行收货领用单的变更;
7.4.财务部每月更新用友固定资产模块。
7.5.固定资产维修(升级)申请单原件由财务保存。
8、固定资产的盘点:
财务部应定期(建议季盘,可抽盘)由行政协助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盘点,财务出据盘点报告并与固定资产帐核对。
9、固定资产的报损:
固定资产的报废由其责任人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由本部门经理、公司ceo签字,并经专业人士确认,交由行政部备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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