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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检查制度(4篇)

时间:2023-07-31 14:10:03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控烟检查制度

  

  控烟监督检查制度

  1、爱卫会组织禁烟小组人员进行每月督查,重点检查科室禁烟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季度末将各科室质控结果送交医院管理科,纳入本科室质控。

  2、科室禁烟工作小组须认真贯彻医院禁烟制度,认真执行本科的禁烟规定,负责所属区域内的禁烟工作

  ,发现病人或家属吸烟,及时劝阻,保证禁烟区内无人吸烟、无烟头。

  3、禁烟区实行包干负责

  ,各科室负责范围内发生吸烟现象,科室负监管失职之责。

  4、实施控烟目标责任制

  ,若科室当年管辖范围内发生违反禁烟规定的现象

  ,则该科室不得参加本年度科室评优工作。

  5、保卫科组织保安进行院内日常巡管,及时劝阻吸烟患者或家属。全院职工有责任制止所发现的吸烟行为。

篇二:控烟检查制度

  

  控烟巡查制度

  根据创建健康促进医院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控烟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医院和各部门的控烟巡查工作。

  二、医院设控烟总巡查员一名,各科室设一名控烟巡查员,完成控烟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

  三、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控烟巡查员要带头遵守《医院控烟制度》。

  四、各巡查员要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讲求实效,做好巡查记录。对不听劝诫的吸烟人员,有向医院控烟办报告和对其提出处罚的权力。

  五、对违反规定的吸烟人员纳入质控管理,按照控烟考评制度予以奖罚。

  六、全院职工有维护控烟设施、发放控烟宣传品的义务;各巡查员要经常检查控烟设施、发放控烟宣传品情况,发现情况及时反馈责任部门,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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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控烟检查制度

  

  控烟监督巡查制度

  控烟监督巡查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公共场所内的空气质量和公众健康,对吸烟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少二手烟对公众健康的危害,提高公共场所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控烟监督巡查制度的实施需要依靠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同时也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参与。政府应该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管,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宣传教育、组织活动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和意识。公众也应该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同时也应该积极监督和举报违规行为。

  控烟监督巡查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巡查制度。监督机制应该包括监督部门、监督人员和监督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监督部门应该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对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监督人员应该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的执法权力和责任。监督方式可以采用现场巡查、投诉举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控烟监督巡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少二手烟对公众健康的危害,提高公共场所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同时,该制度的实施也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公共场所的无烟环境,保障公众的健康

  和权益。

篇四:控烟检查制度

  

  控烟管理制度

  控烟管理制度(精选6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控烟管理制度(精选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控烟管理制度1为控制吸烟危害,保护广大游客的健康,减少森林火灾隐患,维护和改善景区内的公共环境,确保景区环境安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景区吸烟区与非吸烟区的划分:

  1、景区售票处停车场和验票处、游客接待中心停车场为吸烟区;

  2、除上述地点外,其他的地方均为非吸烟区。

  3、景区观光车内、林区内禁止吸烟。

  二、景区禁止吸烟区域的管理工作由古镇景区管委会负责,景区内所有员工均有责任对景区内禁止吸烟工作进行监督。

  三、景区内的保洁员均为兼职卫生检查员,检查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要礼貌待人,秉公办事。对在禁止吸烟场所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予以处罚时,应出具本人证件;收缴罚款,应出具财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卫生罚款专用票据,并按规定上交。

  四、检查员工作职责:

  1、负责其主管区域内禁烟场所的日常禁烟管理工作;

  2、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的知识;

  3、制止在禁烟场所的吸烟行为,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视情节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完成与吸烟者有关的其他工作。

  5、检查员在本规定中的工作职责与月考核挂钩,直接影响当月绩效工资。

  五、检查员对违反禁止吸烟规定的个人,应进行教育,责令其停止吸烟,对经教育、劝阻后仍不执行规定的,可处以10-50元的罚款。

  六、景区内工作的所有员工在非吸烟区吸烟,一个月发现三次者,免发当月绩效工资。

  七、检查员有徇私舞弊、素贿受贿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九、本规定同样适用于景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控烟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武当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

  第四条风景区内的自然风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等必须依法保护和管理。风景区内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风景区的有关规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风景区内的各项公共设施,自觉维护风景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特区管委会)在所辖行政区划范围内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权,负责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特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二)领导风景区所属各部门的工作;(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四)负责风景区内文物、古建筑保护及维修等管理工作;(五)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六)根据批准的《武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各景区的详细规划,对风景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进行管理;(七)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八)按照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物资技术条件发展旅游事业,负责风景区内的安全、城建监察、交通、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和服务业管理等;(九)保护风景区内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上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特区管委会内设的景区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一、二级保护范围内风景区(以下简称核心景区)的统一管理工作。

  特区管委会内设的其他职能部门受特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工作。按照垂直管理原则设立的派出机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三章文物古迹的保护

  第七条对风景区内的古建筑,包括古墓葬、古遗址、石窟、石刻、壁画、碑碣、亭、台、井、池、河、桥等文物古迹及其附属物,以及革命史迹和有纪念意义的各类建筑物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已列入各级重点保护的文物单位,应严格按照依法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保护管理。

  第八条已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已被占用的必须限期退出,由特区管委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经批准使用、管理或临时借用文物建筑的单位,应当接受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古建筑的维修保养和附属文物的安全,并对其负责管理的文物逐件登记造册,由特区管委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既属于文物又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地方从事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进行保养、修缮或拆迁复原时,应当由特区管委会按文物保护级别报经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切实按照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实施。

  第十条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机构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等岗位责任制,对火源、电源以及避雷设施等实行严格管理,并配置必

  要的消防、报警设备。文物库房应当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蚀。

  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毒害性物品、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严禁刻划、涂污、盗取、毁坏文物古迹和革命史迹。

  严禁在各文物景点出售、燃放烟花爆竹。焚香化纸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并有专人看管。

  第四章自然景物的保护

  第十一条风景区的自然资源,应在调查、鉴定的基础上划定保护范围,列出保护重点,制定保护措施,加强保护和管理。各景区、景点、景物可分别设立醒目的说明和标牌,并做到因地制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风景区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防治病虫害、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好风景区的自然景物。

  第十三条在核心景区内不得划分自留山、责任山,村民应有计划地向外迁移。风景区内禁止毁林垦荒,对风景区内已开垦土地应当逐步停耕还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风景区内的土地,禁止以任何名义或方式非法转让风景区内的土地。

  第十四条加强对风景区森林资源管理,严禁乱砍滥伐;重点保护范围内的林木,确需修剪或更新性质的采伐的,应经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获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在核心景区内严禁野外用火、室外吸烟,生产、生活应使用沼气、煤气等污染较小的燃料。

  第十五条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应登记挂牌、建立档案,严加保护。切实做好病虫害和其他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防止游人、施工人员等损害古树名木。

  第十六条切实保护好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严禁在风景区内进行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存和繁衍的活动。因科学考察研究,确需采集动、植、矿物等标本的,必须先经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再按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范围内限量采集。

  风景区内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捕杀、储藏、加工、运输或经营野生动物。

  第十七条严禁在核心景区开山采石、挖坡取土、滥挖药材、采集花草以及进行其他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活动。确因建设、维护工程需要就地取用的沙石料,应当在指定的地点限量采取,但不得进行剧烈爆破,影响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观的安全。

  第十八条特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内环境、公共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并认真加以落实。

  第五章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风景区内一切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武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手续必须经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风景区建设和景点配套设施,必须按明、清建筑风格规划设计。屋顶、屋面不得采用黄色,高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核心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经景区管理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凡不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图纸施工,变动布局,增加层次,改变建筑风格的建筑物和未经报批以及审批手续不全而施工的工程,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二十一条风景区内各项建筑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及地貌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需要绿化的,应当及时绿化。

  风景区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观、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设施和建筑物,应限期治理和逐步迁出。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风景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总体容量。核心景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由特区管委会根据风景区规划统一规划布局,并与周围景物、景观相协调。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执行核心景区经营服务网点规划。

  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内依法经营。禁止擅自搭棚、摆摊设点、扩面经营或出店经营。

  第二十三条风景区内的门票(包括进山门票、各景点门票)由特区管委会统一管理。门票的制价、调价,必须首先报经特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收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在风景区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除直接用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外,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风景区的景观维护和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收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特区管委会提出方案,按程序报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五条风景区旅游公路和古神道两旁3米以内,严禁堆放杂物、搭棚摆摊,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严禁在公路两侧法定间距内修建永久性固定设施。

  第二十六条旅游公路及其会车镜、防护栏等配套设施,古神道及其沿途石阶、栏杆、扶手、标识、标牌及音响、线路、照明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移和破坏。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可在风景区适当的地方设立交通执勤点,负责风景区内的交通安全。进入风景区内的所有车辆,必须自觉遵守有关交通法规,服从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交通管理部门和特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旅游线路的养护工作,并在危险地带设置安全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保证旅游线路的畅通。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在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特区管委会或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在风景区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毒害性物品、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的;(二)在文物景点出售、燃放烟花爆竹,或在非指定地点焚香化纸的;(三)在核心景区内野外用火、室外吸烟的。

  有强行揽客、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打骂游客等违法行为的,由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风景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控烟管理制度3为促进控烟活动深入开展,我局继续加大控烟工作力度,给广大职工营造一个无烟、清洁、健康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大力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参与控烟活动,努力创造无烟办公、禁烟场所的文明环境。

  二、加强控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控烟领导小组,对控烟工作定期研究,做到控烟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检查考核。

  三、大力提倡不敬烟、不吸烟,拒吸二手烟的良好健康风尚。

  四、在公共场所、会议室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禁烟提示标语和控烟制度。

  五、对外来吸烟人员,接待者要明确提示来者尽量不在楼内吸烟,到制定区域吸烟,确保良好的公共环境。

  六、凡机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在办公室及办公楼内吸烟,自觉到制定吸烟区吸烟,严格遵守控烟规定。

  七、积极开展创建无烟单位活动,营造良好的控烟氛围。

  控烟管理制度4一、总

  则

  1.1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车间、各部门。

  二、内

  容

  2.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和厂有关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安全和健康教育工作,同时加大对禁火、禁烟的宣传和管理力度,结合本公司生产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2单位职工和外来施工人员要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在厂内进行用火作业。

  2.3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装置。

  2.4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必须挂防烟防火装置。

  2.5易燃易爆区严禁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2.6单位职工和外来人员严禁在生产区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生产区。

  2.7每位员工有义务有责任宣传吸烟对健康及公司安全的危害。

  2.8公司安全检查小组不定期对厂区及办公场所抽检,检查出的问题纳入绩效考核。

  三、附

  则

  3.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3.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控烟管理制度5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街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二)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三)职工活动室;(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街道控制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居及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三)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第六条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规定由街道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控烟管理制度6第一条

  为倡导健康生活,提高身体健康指数,教育和引导师生确立健康生活的观念,根据《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禁烟范围:南京外国语学校仙林分校所属公共区域,包括

  教室、公共办公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实验室、活动室、宿舍等室内外公共场所。

  第三条

  适用人员:全校教职工、学生及其它人员。

  第四条

  在公务接待活动中,除了不主动向领导和客人(含学生家长)敬烟外,要告知学校的禁烟规定并劝阻吸烟。

  第四条

  校长办公室为学校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各处室负责人为本部门监督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

  医务室每学期组织一次“吸烟有害健康、培养良好生活习惯”的宣传教育或图片展览活动。

  第六条

  在学校北大门、东大门、南大门及各主要建筑物入口处设置明显禁烟标志,并根据需要设立2――3个吸烟室,禁烟区不提供烟缸等烟具。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除批评教育外,处以人民币50元/次罚款,由财务室从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除,按捐款处理。

  第八条

  此规定从4月10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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