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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规章制度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时间:2022-08-05 17:15:03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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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为保证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的推行,并能提前发现异常、迅速处理改善,制度了质量管理制度。下面给大家带来质量管理制度规章制度范文,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严格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某某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参建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第四条 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五条 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实行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工程科工程负责人、驻工地代表三级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对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工程科工程负责人对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驻工地代表对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通过招标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 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明确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和主要单位工程,并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第十一条 监督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职,审核批准设代机构、监理部、施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变更。

 

  第十二条 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十三条 单元工程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才能申请验收评定,否则监理单位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验收评定,应由建设单位主持(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验收评定,并在验收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单元工程验收评定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签署结论,不能事后补签。

 

  第十六条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未达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后应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评定。

 

  第十七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九条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二十条 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整改落实,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认真抓好验收工作,把好工程质量验收关。制订工程验收,及时组织做好相关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资料准确、及时、完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__《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XX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 __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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