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矿山工人安全制度,供大家参考。
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树立“违章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中对于不安全行为和“三违”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不安全行为是人表现出来的,与人的 心理特征相违背的非正常行为。
第三条 为了方便管理,将不安全行为分为一般不安全行为和“三违”行为。
(一)一般不安全行为是指在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作业或是其它存在较低风险的人员行为。
(二)“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违反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
2.违章作业:主要指职工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如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的作业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指职工违反上级公司和XX煤矿的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不安全行为的表现
(一)XX煤矿按引发事故类型,整理出典型不安全行为663条,其中一般不安全行为68条、“三违”现象595条。
(二)不安全行为的表现包括但不限定于《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的663条内容,在实际工作中查处的不在界定标准内的“三违”行为。
第五条 成立不安全行为管理工作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书记
副组长:总工程师、各分管副矿长、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
成 员:各副总工程师、各科室科长、各队队长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全监察科,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安全的副矿长兼任,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协调不安全行为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不安全行为管理责任体系
(一)矿长是不安全行为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人、财、物和作业环境等问题。
(二)主管安全的副矿长负责不安全行为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矿领导负责对主管区队、科室和主管专业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安全监察科负责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的落实,协调解决各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检查各单位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提出改进措施。
(四)党建科负责不安全行为管理工作的宣传,利用各种方式向职工进行安全宣传,倡导无违章标准化作业。
(五)工会负责不安全行为行为的公示和“三违”职工的帮教工作,建立家属协管机制,及时将“三违”情况通报家属。
(六)培训科要做好培训的实施与管理工作,严格考核制度,确保培训效果。强化现场安全培训,有针对性地对岗位安全生产与风险管控知识、安全注意事项等进行培训。
(七)各科室管理人员要积极深入现场,查处不安全行为,发现不安全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违章人所在单位领导或安全监察科。
(八)各队队长是本单位不安全行为管理的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的员工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工作。每年年初要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的同时,组织制定年度“三违”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年度整治工作重点内容和保障措施。
(九)班组长是班组不安全行为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熟练掌握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本班组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结合本班工作岗位实际,认真组织开好班前会议,对本班所要从事的工作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制定预控措施。明确各类违章行为,工作中采取互保联保的监督措施进行违章预控,积极开展“无违章班组”创建活动。
第七条 积极开展“无违章班组”创建活动,提高班组自主安全管理、自主反“三违”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推进“标准作业流程”工作,进一步规范员工作业行为,确保作业现场无隐患。
第二章 一般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第八条 管理人员查出一般不安全行为,应立即现场纠正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
第九条 对于一般不安全为行为人,现场立即改正的不进行绩效考核处理。
第十条 一般不安全行为的落实管理。
1.管理人员发现一般不安全行为后,升井后填写《一般不安全行为人管理档案》,档案由安监科制定并保存。
2.一般不安全行为人必须在48小时之内主动到安监科签订保证书。
3.一般不安全行为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保证书的,对其考核绩效工资100元。
4.对不服从安全检查的一般不安全行为人,安全管理人员视情节可对其绩效工资考核50-100元,并通知责任领导对其进行帮教工作。
5.安监科要加强档案管理,对一般不安全行为人在90天内重复性出现不安全行为的,考核绩效工资100元。
6.对于弄虚作假的人员,视情节对其考核绩效工资50-200元。
第三章“三违”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三违”的查处
(一)管理人员查处“三违”后,应当面通知“三违”人员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并按照界定标准开具“绩效考核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查处人员交给被罚人,其它两份交由安监科和人资科。
(二)对严重“三违”人员,必须先下岗、再进行责任追究,并按照《XX煤矿“三违”人员帮教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与帮教
(一)“三违”必须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管理,即查清“三违”原因、处理“三违”人员和连带责任人、对“三违”责任人和周围干部职工进行教育、制定“三违”防范措施,形成专门的调查报告。
(二)一般“三违”的追查与人员帮教,由“三违”人员所在单位的“三违”不安全行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追查结束后将追查报告报送安监科,帮教材料报送矿工会。
(三)严重“三违”的追查,由XX煤矿不安全行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追查结束后由安监科形成追查报告进行存档。
(四)严重“三违”人员的帮教由矿工会负责,帮教完成后资料存档。
(五)“三违”连带责任是指根据“三违”原因追究“三违”人员所在班组安全员、班长、带班队长、队长及“三违”人员培训不到位责任。
(六)严重“三违”人员重新上岗后,每周所在单位不安全工作行为工作领导小组或落实其它具体负责人对其进行至少一次的行为观察,并填写行为观察记录。
(七)安监科负责对重新上岗的不安全行为人进行回访。
1.回访应在不安全行为人重新上岗的2周内完成。
2.回访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回访时应对不安全行为人的领导、同事不少于3人进行调查。
3.被调查人员全部签署“合格”意见后,对再上岗的不安全行为人解除行为观察。
第十三条 “三违”人员对“三违”的判定和处罚结果存在异议,可在接到通知的3日内向安监科提交申诉,由安监科进行受理与解决。
第十四条 对于发现“三违”行为和管理人员漠视违章现象不予以制止的行为,职工有权进行举报,由安监科负责落实,落实后视情况予以举报人奖励50-500元,并有义务对举报人进行隐私保护。
举报电话: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安监科负责建立不安全行为管理台账,对不安全行为进行统计与分析。
(一)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的不安全行为进行统计、分析。
(二)进行分析时,应从管理、现场环境、制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制定行为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基层队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工作考核。
(一)本队各项规章制度、“三违”专项整治方案、考核奖惩办法及班组考核标准不健全的,对队长、主管队长每人核减绩效工资100元。
(二)未组织开展本区队“三违”专项整治工作,并及时按规定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的,对队长核减绩效工资100元。
(三)对不能深入现场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内违章行为和现象的管理人员每次核减绩效工资100元。
第十七条 不安全行为人的处理
(一)对严重“三违”责任人,核减绩效工资500-1000元,由矿工会对其进行帮教。
(二)对一般“三违”行为责任人,视情节核减绩效工资50-400元,由本队工会对其进行帮教。
(三)对一般不安全行为人,由查处人员现场进行帮教。
第十八条 对屡次违犯不改或是不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的,可视情节给予处罚标准高限的双倍处罚。
第十九条 由于违章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 激励与约束
(一)基层队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工作考核。
1.基层队自查的“三违”行为,按照“奖罚对等”的原则,由本单位对核减的绩效工资进行奖励分配。
2.奖励的对象为本队优秀员工,不得包括队班子成员。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所得奖励不得超过全额的40%。对于核减的绩效工资未进行奖励分配的,由人资科返还至全矿当月绩效工资。
3.每月5日前,各单位将“三违”人员统计和奖励分配单交至安监科。奖励分配需由队班子成员研究决定并签字同意后报安监科。
4安监科对各单位的奖励汇总后,报“三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人资科负责执行。
(二)科室管理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工作考核。
1.职能科室人员每月入井查“三违”次数不得少于3次,每月5日前将“三违”整治成果上报安监科,对未按规定执行的人员或是未认真进行检查的人员核减安全绩效100元。
2.鼓励科室管理人员进行“三违”整治查处,对上交一名以上“三违”人员的,按照其上交“三违”处罚额度的50%进行奖励。
3.管理人员发现严重“三违”,对其进行与处罚额度相同的奖励。
4.管理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遇有不服从安全管理的人员,在事实核实后,对管理人员进行处罚额度100%的奖励。
(三)安监科每月15日前,将机关人员“三违”整治奖励汇总后报“三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人资科负责执行。
(四)“三违”处罚抵押返还激励制度。
1.“三违”人员可申请与XX煤矿“三违”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签订《无“三违”安全承诺合同》,合同期最少为3个月,一般不超过一年。
2.“三违”人员在合同期内不出现“三违”,合同到期后,按罚款额度的100%给予返还;
合同期内出现“三违”按200%进行罚款;
合同期内重复“三违”按300%进行罚款。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