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考勤制度管理规定【xxx考勤制度】【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考勤制度管理规定【xxx考勤制度】
xxx考勤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对局机关作息时间、请假销假、带薪休假、考勤奖惩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特重新修订全局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一、考勤的范围 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二、考勤的内容及方法 考勤内容包括上下班考勤、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
(一)上下班考勤 局机关事业单位上(下)班实行统一签到(退)管理。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在考勤机上进行指纹打卡完成签到(退),不得由他人代签。(上班时间一天四次签到与签退制,分别是上午8:00前、中午12:00后、下午夏令时3:00(冬令时2:30)前、夏令时6:00(冬令时5:30)后。) (二)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 实行签到制度,如有请假,请假者请提前将请假审批单交至考勤人员,同时保存于办公室备案。考勤人员汇总定期向局领导汇报。
(三)规范因公外出、请销假和外出报告登记管理 1、工作期间实行去向牌管理。工作人员要保持去向牌标识与实际相符,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同时在去向牌上标明去向,以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
2、工作人员办理考勤登记审批手续的规定时限为:因公外出开会、办事、出差、业务学习等,应于事前登记《古田县旅游局干部外出报告单》,并交由办公室负责人与考勤管理员进行核实签字;
因临时就医、考勤机故障等未签到(退)的,应于当日办理考勤登记审批手续。如确因时间紧急来不及事前或当日办理的,应先口头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并在事后1个工作日内补齐有关手续。
3、工作人员因请休假或病事假等未上班的,考勤管理员要根据请假审批情况,及时进入考勤系统补登其请假记录。
4、工作人员未经请假报告(含未履行准假手续或手续不健全)而不到岗的视为旷工。未按规定时间签到(退)、未及时办理考勤登记审批手续的,视为迟到、早退或旷工。
5、工作人员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因突发情况来不及事前审批的,可先口头向单位领导请假,事发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请病假需提供医院诊断或疾病证明。
(四)因公外出和请假,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
1、科室人员请假:1天内的(含1天),普通工作人员经本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经分管局长批准。5天内的(含5天),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5天以上的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 、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
2、副局长及县级非领导职务人员请假:1天及以上的报局长批准。
3、凡请假人员均须履行请假手续,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报办公室,作为考勤依据。
4、请假条要提前送办公室备查,假期结束,要及时销假。
5、效能检查时发现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超过2小时的视为旷工。
(五)各类假期 产假、护理假、婚假、探亲假和年休假,由休假人填写《休假审批表》,在办公室审核休假期限后,休假人按管理权限签字报批。休病假需出示公费医疗医院的诊断书休假。所有休假、事假都需填写书面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同意后交由办公室备案存档。丧假,允许休假人口头请假(事后补填事假审批表)。
1、事假。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首先考虑使用本人年休假。已休完或不便使用年休假,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
2、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病假超过3天需出具医疗机构有关证明,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
满10年的,标准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
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
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各项津补贴和生活福利待遇。
3、婚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凭结婚证可请婚假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另增加婚假14天。
4、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可请丧假,期限1-3天;
若往外地奔丧的,给予往返路程假。
5、产假和哺乳假。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凭准生证可请产假。
6、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正常婚龄生育,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2胎的,给产假9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晚育的,另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流产或施行节育手术的,可按规定享受休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出具证明的意见,给予产假15-30天;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院出具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病假处理。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可以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7、带薪年休假。工作满1年的,可按规定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
当年11月底前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可分别享受10天或15天的年休假;
当年12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全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全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全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十四条探亲假、节日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奖罚措施 1、考勤结果与年终评先评优、福利待遇挂钩,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婚、丧、嫁、娶除外)或年度考勤排名后10名的干部职工,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3.旷工。个人当月旷工两次的,扣发当月考勤奖50%。个人当月旷工累计3天以上(含3天)的,扣发当月全部考勤奖。个人全年累计旷工15天(含15天)的,扣发年终奖的50%。个人全年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累计超过30天的,扣发全年年终奖。
4.迟到。累计迟到3次的按旷工1次计算,处罚标准参照旷工执行。
5.请假。按年均365天计算,扣除法定节假日,年终奖按天均分,发放时扣除应享受的带薪休假时间,请假一天扣除一天奖金,直至扣完(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除外。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除外,但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住院报销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