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驻卫健委纪检监察组教育整顿心得体会3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驻卫健委纪检监察组教育整顿心得体会3篇
驻卫健委纪检监察组教育整顿心得体会篇1
开展“保持纪检监察干部‘四洁’
争做党的忠诚卫士”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贺国强同志所作的《统一思想,加强工作力度,坚定不移地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的工作报告,以及当代道德模范楷模郭明义,纪检干部榜样崔佳林等先进事迹后,仔细对照检查自己在思想、工作、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和不足,认识到加强自身建设是完成好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保证。结合工作实际,做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通过学习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一、纪检监察干部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思想防线,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拒腐蚀永不沾,就有了钢铁屏障。大量的腐败案例时常警示我们腐化堕落起于一念之贪,滥用职权源于一念之私。因为理想信念动摇了,和他们的初衷背道而驰,最终走向了犯罪的道路,他们背弃了自己的理想信念,把人民给予的权力变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损害了党的事业。通过学习要求我在今后的工作中,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在政治上、行动上永远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定立场,在各种诱惑面前,经得住考验。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争做诚信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二、纪检监察干部要坚守为人民服务宗旨。时刻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目前,有部分党员干部工作作风浮夸,官僚主义严重,不深入实际,脱离群众,对照自己通过学习也存在着或多或少差距。自己在今后要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脚踏实地干工作,埋头苦干,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敬业奉献,坚决制止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密切联系群众,群众无小事。无时无刻都要求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始终把实现好、发展好、保持好群众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把协调、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纪检监察干部要始终保持清正廉洁,树立良好形象。做为基层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时时刻刻对照学习《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风清气正良好氛围,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自觉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做到自省、自警、自励,坚持严格自律,主动接受监督,防微杜渐,时时刻刻以身作则,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以上是我在这次主题教育活动中的几点心得体会,不足之处请领导批评指正。
驻卫健委纪检监察组教育整顿心得体会篇2
警察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心得体会
心存敬畏 方能行有所止
此次的“知纪律、守规矩、严作风、树形象”队伍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当中本人在学习了相关法规法纪及兄弟公安处兄弟所队典型违法违纪案例,让本人对队伍纪律作风的重要性有了新的体会。
首先是对兄弟公安处非访事件的认识。一是错误的价值观,没有树立好正确的价值观,认为其他人有的自己就一定得有。在上级已经解释及正在积极争取的情况下仍然不顾自己警察职业、自己的党员身份到路局、公安局门口非访,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二是错误的职业观。没有充分的认识到自己人民警察代表的含义,没有认识到人民警察是国家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刀把子而不是作为其非访博取眼球和同情的工具。三是错误的政治观。作为人民警察、共产党员正确的政治意识是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集体穿着制服在路局、公安局门口拉横幅,不仅是给警察形象的抹黑更是让国内甚至国外媒体的负面炒作,政治影响极其恶劣。
我认为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我们要以反面典型为镜鉴,像古人说的那样“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首先是对警纪条例要有敬畏之心。我们铁路公安是一支纪律部队,拥有着严格的队伍纪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五条禁令”、“三项纪律”。在这些警纪条例里面,明确的给我们画了一条红线。公安处每年组织观看的“警钟”系列教育片里通过一系列的典型案例也时常在自己的耳边敲响警钟,要知法、敬法,时时刻刻崩好自己的思想意识。对职业要有敬畏之心。从警校、到警察,在自己不断的人生经历当中,让我不断加深了对警察这个职业的认知。“国家危难,公安系于一半。”作为一线执法部门,我们一线民警手中掌握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我们需要对我们的职业要有敬畏之心,把手中的权力规范运用起来。清人张清恪在《禁止馈送檄》中写道:“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膏脂;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文我为人不值一文。”对我们普通民警而言,不只是不贪不占的问题,根本上讲是如何执法、怎样用权的问题。反过来说,有的人不能自律,总是企图借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损害的都是党和人民的利益,到头来只会是害人害己。对单位对家人要有敬畏之心。作为90后的我们,逐渐成为家庭的中流砥柱、单位的小草。我们始终要对单位对家人保持一颗敬畏之心,对单位心存敬畏之心,对单位组织下发部署的任务有心去完成,对家人存敬畏之心,用自己的能力为家里撑起一片天。所以我们要学会算成本账,问清楚自己对家庭的意义。问问自己离开单位是什么,能做什么。时刻存敬畏之心,保持警醒。让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能够对单位、对家人、对自己负责。
驻卫健委纪检监察组教育整顿心得体会篇3
纪委监委派驻组工作制度市监察委派驻组区纪委监察委派驻组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标准区纪委监察委派驻纪检组〔以下简称“派驻组”〕 工作,保证派驻组正常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视执纪工作规那么〔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____河南省纪委施行暂行方法》等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精神,结合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派驻组由区纪委监察委直接指导,对区纪委监察委负责、向区纪委监察委报告工作。派驻组协助、配合区纪委监察委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实行区纪委书记全面指导,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分管,区纪委常委、区监察委委员分口联络,区纪委监察委机关部室业务指导的指导体制。
第三条 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催促驻在部门指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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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驻在部门指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道路方针政策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立和反腐败斗争,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立、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 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三〕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指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
参与审查驻在部门指导班子及县管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指导班子及其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也可以直接审查一般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四〕经县监察委受权,对驻在部门〔含归口单位〕所有行使公权利的公职人员施行监察,履行监视、调查、处置职责。驻在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可以根据受权对驻在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施行监察。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对驻在部门各级指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委并提出问责建议。
〔七〕办理县纪委监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视,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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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派驻机构的主要监视权限包括:
〔一〕派驻机构负责人列席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会、指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二〕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三〕根据县监察委受权,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
〔四〕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指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材料进展查阅和调查核实。
〔五〕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六〕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派驻机构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政务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县纪委监察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八〕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立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九〕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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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以下会议:
〔一〕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立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
〔二〕驻在部门研究讨论“三重一大”等事项的会议。
〔三〕驻在部门指导干部述职述廉会议和指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四〕驻在部门年度工作部署、工作总结会议。
〔五〕驻在部门研究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其他 重要会议。
驻在部门组织召开以上会议时,除有特殊要求和情况外,一般应提早一天将会议内容和有关材料送派驻机构。派驻机构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的,指定派驻机构其别人员列席。
派驻机构干部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主要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否符合党规党纪规定、是否有利于防控廉政风险等提出意见建议,对驻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表态、不干预。
第六条 派驻机构、驻在部门应当建立情报通报机制。驻在部门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派驻机构通报。
〔一〕发生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上级明令制止的严重不正之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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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到反映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指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或其他党员干部违法的检举、控告的。
〔三〕上级指导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及其指导同志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批示和指示的。
〔四〕驻在部门指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调整、内设机构负责人调整,或直属单位指导班子成员调整的。
〔五〕驻在部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政务案件情况。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派驻机构应当及时查阅、存档驻在部门的以下文件材料:
〔一〕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立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文件。
〔二〕指导班子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立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纪录。
〔三〕年度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重要制度规定、重要工作专项检查报告、年度预算和决算、审计部门对驻在单位和直属单位的审计报告。
〔四〕受理的信访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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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县管干部的任免职决定,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任免职决定。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抄送和传阅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
对驻在部门抄送和传阅的重要文件材料,派驻机构发现存在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规党纪及存在廉政风险等问题,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提出改良或纠正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派驻机构工作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一〕发现驻在部门指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违纪和职务违法问题线索。
〔二〕对监视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承受。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以及县纪委监察委要求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 派驻机构请销假按照县纪委监察委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派驻机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纪委监察委干部监视室负责监视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派驻机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视情节轻重,给第 6 页 共 7 页
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因监管不力导致派驻机构干部出现违法问题,或因履行职责不及时、不到位导致驻在部门发生违法问题或“塌方式”腐败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违纪违法者责任,又追究派驻机构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_年_月_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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