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制度,供大家参考。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加强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排查工作,根据***和区、市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文体新广电局直属各单位是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工作的主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
第三条: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日常排查、重点排查、专项排查、集中排查的方式进行线索排查。
第四条:线索排查重点
1、执法队要对所辖地区文化娱乐场所的涉黑涉恶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特别要加强对近年来有关文化案件进行排查梳理、串并分析,深挖隐藏在幕后的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发现涉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政法机关查处;
2、文物管理所要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力度,对于偷挖、偷卖文物的不法分子和集体,及时上报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3、文化馆要加强演出市场干扰正常演出秩序、受黑恶势力控制进行淫秽、色情及低俗等内容的演出等行为查处;
4、图书馆、体育中心要发挥自身优势,深挖重点领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5、加强对近年来纪委监委巡察发现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权力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排查,从中发现涉黑涉恶和“保护伞”线索。
6、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系统党员干部要注意从个人工作、生活中收集发现涉黑涉恶线索;要结合开展帮扶贫困村(户)、创城志愿服务等活动、排查报送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涉嫌参与黑恶势力或充当“保护伞”线索。
第五条:各单位要将排查出的线索及时报送局法制科(有线索报线索,无线索按月报排查工作情况)。
第六条:线索排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倒查,有问责情形的进行责任追究;
1、对线索应排查未排查、应发现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和一定社会影响的。
2、对排查出的线索处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瞒报、漏报、迟报线索,致使涉黑涉恶势力蔓延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违反保密纪律,致使线索来源、内容等有关信息泄密,举报人受到黑恶势力打击报复的。
5、线索排查中需要追责的其他情形。
XX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系统涉黑涉恶线索电话举报:
举报邮箱: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和区、市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全面掌握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系统扫黑除恶工作进展情况,畅通信息沟通共享渠道,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本单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信息,及时报送局法制科;局法制办、文化市场执法队负责收集整理全系统及文化市场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信息,按要求报送市扫黑除恶办。
第三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信息内容包括工作进展、问题线索、案件情况和相关数据等。
第四条各科室、直属各单位每月12日前和28日前分两次向局法制办报送扫黑除恶工作进展情况,每月报送相关信息不少于2条。
第五条市文体新广电局建立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台账,对问题线索进行梳理,及时报送扫黑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制度
第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一条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积极开展涉黑涉恶线索排查,激发广大群众举报、揭发、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积极性,有效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举报文化市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的,举报人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来访或者其他形式向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举报;
第三条举报人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也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设定秘密联系方式或身份确定方式。
第四条对实名举报,经查违法事实确凿,视其情况给予举报人100-500元奖励。举报重大线索,有特殊贡献的有功人员,奖励金额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酌情提高。举报人不愿领取的,从其自愿。
第五条同一案件两人以上立案联名举报的,按照单人举报标准给予奖励,奖金按照举报人数平均分配;两人以上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举报的先后以举报受理时间为准。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强和规范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查工作,根据***和区、市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文体新广电局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纳入本系统年度考核,原则上每半年对全系统各单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一次督查,也可根据实际,随机开展督查。
第三条督查方式可采取电话督查、查阅资料、现场督查、明察暗访、会议督查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督查工作应坚持问题导向,抓住重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和区、市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安排部署情况,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履行扫黑除恶工作责任情况。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思想发动、舆论引导、氛围营造等工作情况。
3、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情况,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第五条督查结束后,局办公室将对督查情况进行反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督促限期整改。
第六条对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到位、成效不显著,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