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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9篇

时间:2023-07-15 09:50:04 振兴乡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乡镇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_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_精准扶贫资金

  管理制度办法

  为提高精准资金的使用效益,落实扶贫工作,应制定规范的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真贫、真扶贫,不断提高扶贫开发工作实效,扎实推进精准到户项目的实施,强化基层干部脱贫攻坚的责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精准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资金、地方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等各类资金中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精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

  精准扶贫资金使用坚持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精准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提高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实现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

  第六条

  精准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村委会统一经营分户受益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精准到户由农户自行实施扶贫项目,贫困户在股份合作组织入股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

  第七条

  创新扶贫机制,针对贫困户实际情况,采取靶向疗法,因户施策,一户一业。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项目村贫困户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村委会公示公告。项目村按照申报的项目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附各户实施内容、各户家庭情况说明,一式三份由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队长、村书记、村主任、扶贫专干签字后,两份由村申报到乡镇,乡镇汇总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申报文件,附上有关村申报表一份,经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扶贫工作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同时上报省、市扶贫办备案,然后由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项目计划。

  第九条

  项目公示。精准扶贫项目要通过县、乡、村三级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县级要在政府网站公示;乡镇(开发区)在收到县下达的扶贫资金计划后,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项目实施村或实施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要在当地公开栏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材料、公示照片分级上报并留存备查。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审批原则:以扶贫开发规划为基础,审查符合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符合财政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投向;符合精准扶贫到户要求,尊重贫困群众意愿。按照年度资金预算指标,以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的用途和范围。项目资金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全额预拨。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金经审批和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扶贫项目,应提交调整或变更说明,并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精准扶贫资金拨付严格执行预拨付和政府采购等制度,构建规范、高效的资金监管体系,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十四条

  精准扶贫资金做到资金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管理到项目。为进一步简化操作流程,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扶贫工作站在1至2个工作日内,完成由乡镇主要领导签批的扶贫资金预拨单,并到县扶贫办审核;乡镇扶贫工作站工作人员,把经过县扶贫办审核后的预拨单,报到县财政局审核,1至2个工作日内,资金全额拨付到乡镇财政所;乡镇领导签批后资金按照计划打卡到户,由乡镇有关负责人、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负责把项目落实到位。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精准扶贫项目资金一经拨付,要尽快组织实施,规定时间内未按计划实施的,乡镇主要负责人要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说明情况,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理。

  第十六条

  精准到户扶贫项目,原则上由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组织实施,乡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对于精准到户,由农户自行实施的扶贫项目完成后,由村民委员会、帮扶工作队组织初验,乡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乡镇纪委、扶贫工作站、财政所、驻村工作队长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逐户验收,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县扶贫办。县级实行抽验制度,抽验项目实施农户的30%以上。

  第十八条

  精准到户项目实施完成后,乡镇完成项目实施总结并附实施过程中的照片,身份信息复印件,粮补折复印件,到户项目汇总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粮补折号码、实施内容、补助资金、农户签名、帮扶责任人签名、驻村工作队长签名、并由村镇盖章)、实施方案(含各户情况说明、补助标准、实施内容、投资情况、收益情况)、统一采购或有实物发票的,要项目发票,乡镇扶贫项目验收报告等,由乡镇扶贫工作站负责到县扶贫办报账;经县扶贫办审核后,到县财政局销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的监管,由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扶贫开发项目进行专项督查检查;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要经常深入各乡镇、各有关村,进行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专项监督检查;做到项目和资金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管,健全扶贫项目审计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检查、项目实施过程检查、项目实施内容检查、项目招投标及合同检查、项目竣工验收检查、项目运行情况检查、贫困户受益情况检查,项目带动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能力检查等。

  第二十一条

  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监管检查、审计中发现精准扶贫项目不符合规定,扶贫主管部门责成有关乡镇或部门及时整改,并提出整改意见;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如数追缴有关资金,并视其情节,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篇二:乡镇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精准扶贫实施方案范文乡镇精准扶贫实施方案范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关于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通过对贫困户和贫困村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和精准考核,引导各类扶贫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扶贫到村到户,逐步构建精准扶贫工作长效机制,为科学扶贫奠定坚实基础。

  精准识别是指通过申请评议、公示公告、抽检核查、信息录入等步骤,将贫困户和贫困村有效识别出来,并建档立卡。

  精准帮扶是指对识别出来的贫困户和贫困村,深入分析致贫原因,落实帮扶责任人,逐村逐户制定帮扶计划,集中力量予以扶持。

  精准管理是指对扶贫对象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测,建立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实时反映帮扶情况,实现扶贫对象的有进有出,动态管理,为扶贫开发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精准考核是指对贫困户和贫困村识别、帮扶、管理的成效,以及对贫困县开展扶贫工作情况的量化考核,奖优罚劣,保证各项扶贫政策落到实处。

  (1)建档立卡。国务院扶贫办制定《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明确贫困户、贫困村识别标准、方法和程序,负责省级相关人员培训、督促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各省(区、市)根据国家统计局确定的分省(区、市)和分片区贫困人口规模,按照《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中确定的贫困人口、贫困村规模分解和控制办法,负责将贫困人口、贫困村规模逐级向下分解到村到户,并负责市县两级相关人员培训、专项督查等工作;县负责贫困户、贫困村确定,并组织乡(镇)村两级做好建档立卡工作。2某某年10月底前完成建档立卡工作,相关数据录入电脑,联网运行,并实现动态管理,每年更新。

  (2)信息化建设。国务院扶贫办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国扶贫开发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制订标准规范,整合办内原有信息系统,建设统一的应用软件系统。各省(区、市)、市(区)、县(区)负责设备购置、人员配备、数据采集和更新等工作。通过信息化建设,引导各项资源向贫困户和贫困村精准配置,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此项工作20某某年12月底前完成,以后逐步升级完善。

  (3)各省(区、市)普遍建立干部驻村工作制度,做到每个贫困村都有驻村帮扶工作队,每个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并建立驻村帮扶工作队、贫困户帮扶责任人数据库。此项工作由各省(区、市)负责,20某某年6月底前派驻到位。

  (4)做好干部选派工作。各省(区、市)要充分动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参与驻村帮扶工作,选派有较高政治素质、能力较强、特别是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干部,参加驻村帮扶工作,并明确职责分工、帮扶项目、考核办法和问责制度等。

  (5)落实帮扶责任。驻村工作队负责协助村两委摸清贫困底数,分析致贫原因,制定帮扶计划,协调帮扶资源,统筹安排使用帮扶资金,监督帮扶项目实施,帮助贫困户、贫困村脱贫致富,不脱贫、不脱钩;协助基层组织贯彻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积极参与各项扶贫开发工作。

  (6)建立健全帮扶制度。各省(区、市)建立健全驻村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考核、激励、保障等制度,充分调动驻村干部的积极性,对工作成效显著的要提拔重用,对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实行退出和问责。加强驻村工作队的规范管理,实现驻村干部帮扶长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各省(区、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政策措施,因地制宜大力培育行得通、能管用的扶贫品牌。

  (7)雨露计划。各省(区、市)扶贫和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人社等部门,完善雨露计划实施政策和规划,对参加中高职教育或两年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家庭发放生活补助,提供扶贫贴息贷款支持,提升贫困户新成长劳动力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稳就业、拔穷根,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继续做好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农村适用技能培训和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培训工作。

  (8)扶贫小额信贷。各省(区、市)扶贫、财政和金融部门负责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对没有外出就业、有一定技能又有创业意愿的贫困户发放小额信贷贴息贷款,支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帮助“换穷业”。提高瞄准性,加强监管,真正惠及贫困户。

  (9)易地扶贫搬迁。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局)与扶贫部门共同负责制定规划和计划,对不具备生存发展条件、就地脱贫成本高、难度大的贫困户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结合新型城镇化中解决“三个1亿人”问题,使这部分贫困群众彻底“挪穷窝”。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要充分尊重搬迁户的意愿,并着力解决好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社会融入等问题。

  (10)各省(区、市)扶贫部门要将扶贫措施与扶贫开发建档立卡紧密衔接,提高扶贫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培育扶贫开发品牌项目的同时,继续做好整村推进、互助资金、产业扶贫、科技扶贫等专项扶贫工作。

  (11)各行业部门,要重点围绕落实25号文件,组织实施好村级道路畅通、饮水安全、农村电力保障、危房改造、特色产业增收、乡村旅游扶

  贫、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建设、贫困村信息化“十项重点工作”。各行业部门按照25号文件要求,制定相关办法并组织实施。

  (12)搭建社会扶贫信息服务平台。国务院扶贫办统筹建设中国扶贫网,将贫困户、贫困村的需求信息与社会各界的扶贫资源、帮扶意愿进行有效对接,互联共享,实现社会扶贫资源的精准化配置。各地也要根据实际,搭建社会扶贫信息服务平台。国务院扶贫办负责顶层设计,各级扶贫部门组织实施,20某某年底前完成。

  (13)完善社会扶贫帮扶形式。鼓励引导各级定点扶贫单位、参加扶贫协作的东部省市、军队和武警部队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扶贫参与主体,到贫困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扶贫帮扶活动,努力做到帮扶重心下移到贫困村、帮扶对象明确到贫困户,帮扶措施到位有效,帮扶效果可持续,实现社会帮扶的精准化、科学化。国务院扶贫办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各省(区、市)负责制定实施方案,于20某某年9月底前完成。

  健全贫困县精准扶贫考核机制,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研究重点县退出机制。

  (14)中组部牵头,国务院扶贫办、国家统计局配合,20某某年12月底前修订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贫困县考核工作指导意见》,重点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将工作重点放在扶贫开发、完成减贫增收任务情况,增设精准扶贫考核的内容、指标,并合理确定分值权重。

  (15)国务院扶贫办会同发改委、财政部,20某某年6月底前修订出台《扶贫工作考核办法》,重点考核地方政府扶贫责任落实情况以及扶贫成效。逐步建立以考核结果为导向的激励和问责机制。根据考核和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实现精准扶贫、阳光扶贫、廉洁扶贫。

  精准扶贫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新要求,是解决扶贫开发工作中底数不清、目标不准、效果不佳等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化认识,统一思想,把精准扶贫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提高扶贫工作的精准性、有效性、持续性。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片区牵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都要做好精准扶贫各项工作。强化扶贫开发队伍建设,加强县、乡(镇)两级扶贫部门力量,保障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能。

  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原则,逐级分解落实;扶贫部门要抓好精准扶贫工作的顶层设计、沟通、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相关行业部门要按照分工,发挥职能和行业优势,切实加大对贫困户和贫困村的帮扶力度;要搭建有效平台,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精准扶贫工作。

  根据《中共某某市某某区委办公室、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某某委办发〔20某某〕18号)精神,结合某某镇实际,特制定某某镇扶贫开发精准扶贫到村到户工作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和区委一届一次、二次全会精神,坚持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措施与贫困识别结果衔接,锁定贫困村、瞄准贫困户,找准致贫原因,区分贫困类型,制定帮扶措施,集中力量扶持,改善贫困村的发展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

  (一)坚持对象识别到村到户。建立贫困村、贫困户信息档案,做到户建卡、村造册,政府建立精准扶贫电子信息系统。

  (二)坚持规划落实到村到户。按照“一村一策、一户一法”方略,分类制定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规划和计划,做到村有发展目标,户有致富项目。

  (三)坚持项目资金到村到户。专项扶贫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到村到户项目的扶持,各部门涉农项目资金要向贫困村、贫困户捆绑投入,各类社会保障项目要对贫困户实现全覆盖。

  (四)坚持帮扶措施到村到户。组织实施“六个一”到村到户帮扶措施,即一村派驻一个工作队、一村制定一套帮扶方案、一村确定一批扶持项目、一户制定一个帮扶措施、一户确定一个增收项目、一户落实一名帮扶人员,确保贫困村、贫困户实现稳定脱贫。

  (五)坚持跟踪管理到村到户。建立扶贫项目资金到村到户台账,对扶贫对象实施跟踪动态监测管理。

  通过实施精准扶贫,贫困村、贫困户实现分期分批稳定脱贫达到小康。

  (一)贫困村。组建驻村工作队,贫困村由区上组建驻村工作队,开展干部驻村帮扶工作。在非贫困村组建驻村工作组,开展对贫困户的帮扶工作。

  (二)贫困户。从20某某年起,通过实施精准扶贫,年稳定脱贫人,贫困户人均纯收入增长高于全镇平均水平,确保到020年,全镇贫困人口实现稳定脱贫目标,达到“六个保障”,即收入有保障、住房有保障、设施有保障、教育有保障、医疗有保障、养老有保障。

  驻村工作队要及时组织制定精准扶贫规划和实施方案,逐村逐户落实帮扶措施,针对致贫原因和发展需求,分类施策,精准帮扶到村到户。

  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资金集中扶持贫困村、贫困户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逐步改善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环境,为贫困村、贫困户稳定脱贫奠定坚实基础。

  1.驻村工作队制定村级道路畅通工作实施计划,加快推进贫困村农村公路建设。

  .制定饮水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全力推进饮水安全工程。

  .制定农村电力保障工作实施计划,加快推进农村电网升级改造。

  镇政府组建驻村工作队,开展驻村帮扶工作。确保每一个贫困村都有帮扶单位,每一户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驻村工作队要协助贫困村开展贫困户识别、建档立卡和信息录入工作,制定并实施贫困村发展规划和贫困户脱贫计划,引进资源、筹措资金、指导实施并监督管理扶贫项目,协调当地党员干部、能人大户结对帮扶每个贫困户。

  1.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资金,扶持有发展能力的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增加收入;通过土地流转、合作经营等方式,确保每个贫困村有一个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带动,促进贫困户增收;扶持引导贫困村、贫困户与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能人大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吸纳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稳定增加收入;鼓励向贫困户注入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参股到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获得保底分红增加收入;积极探索有劳动能力且有转移就业意愿的贫困户,通过扶持购买就业岗位,实现转移就业脱贫致富。

  .加强旅游村创建工作,吸引民间资本、社会资金发展旅游产业,促进休闲农业、旅游产品的开发,发展农家乐、农业观光等旅游项目,带动贫困群众增收致富。

  对生态环境脆弱、生存条件恶劣、自然灾害频发地区的贫困户,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与相关生态工程相结合,努力实现扶贫和生态两个方面的目标。

  教育部门要对贫困家庭的学生实施义务教育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免除制度,幼儿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贫困学生资助制度,免除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费,对贫困家庭学生给予生活费补贴和奖学金资助。加强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大新农合等医改政策的宣传力度。

  把扶贫开发与提高农村人口素质结合起来,帮助村组干部及贫困户更新观念、解放思想,改变精神面貌,鼓励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克服“等靠要”思想,激发贫困村、贫困户加快发展的内生动力。

  动员社会力量对贫困村在基础设施改善、致富产业培育和公共服务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对贫困户在重大疾病和残疾人救助、技能培训、就业促进、捐资助学、饮水安全、危房改造、产业发展等方面给予帮扶。

  坚持把落实惠农政策纳入农民负担监管的重要内容,摆上突出位置,严格程序,加强监督,所有直补资金采取“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确保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户,民政部门要纳入低保范畴,实行应保尽保;对于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要给予临时救助。

  金融机构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免担保、免抵押”贷款。政府通过贴息、风险补偿、购买保险等措施降低贷款风险,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支持。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网络,在贫困人口比较集中的片区或贫困村设立法律援助点,确立援助联络员,为贫困村、贫困户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一)落实责任。坚持“政府为主体,分级负责”,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片为重点、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精准到人的工作机制,实行村支两委负总责,把扶贫对象脱贫增收效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配备力量。根据新阶段精准扶贫的工作需要,镇成立扶贫信息监测中心,专门承担扶贫信息系统管理、数据审核及业务培训工作,政府干部任雪明和王霞两位同志为信息员,专门负责信息录入及动态管理。

  (三)严格考核。以各贫困村、贫困户年度稳定脱贫任务为考核依据,建立精准扶贫工作考核机制,制定严格的脱贫考核制度和考核办法。镇对村考核要逐户核查,严格考核标准。

篇三:乡镇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改善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地,重点修建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及开垦小流域综合治理,适当用于异地扶贫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县级以下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

  篇二: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情况纳入省级和市级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要确保达到省、市绩效评价考核要求。

  生产生活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在全面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实施贫困村提升工程,支持贫困人口较多或贫困发生率较高的非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每年自行研究确定。

  (三)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支持对贫困家庭子女和青壮年劳动力接受全日制中高等职业教育、贫困人口参加短期技能培训和产业发展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支持建立贫困村互助资金;对产业化扶贫贷款利息、贫困户参加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农户负担的保费等给予补贴。

  (四)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度失能残疾人集中托养中心建设、贫困人口医疗再保险保费及市委、市政府或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脱贫攻坚支出。

  对贫困人口的易地扶贫搬迁、扶贫小额信贷等省级制定有政策和专门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执行。

  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各县(市、区)。

  (三)发生以下事项,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未按要求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造成扶贫资金未在规定时间内下达的。

  (四)发生以下事项,县级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1.未按中央、省、市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规定足额安排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

  2.未按规定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公告公示的;

  3.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4.违反规定私存乱用扶贫资金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办理资金报账拨付业务的;

  6.对报账资料的完整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扶贫资金损失的;

  7.违反规定向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扶贫资金、或未按规定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扶贫补助资金的;

  8.未使用预算执行系统办理扶贫资金指标接收、资金分配和拨付等相关业务;未使用专户系统对通过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进行收支业务核算的;

  9.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的;

  (五)发生以下事项,县级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

  1.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或入库项目质量不高导致扶贫资金闲置、浪费的;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项目分配方案、或资金项目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支出进度的;

  4.未按规定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的;

  5.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组织实施不力致使项目进展缓慢,造成扶贫资金

  不能及时拨付的;

  6.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7.未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或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扶贫资金被骗取、套取的;

  8.未按规定程序决策审批扶贫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六)发生以下事项,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1.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或到人到户的扶贫资金补助对象未及时确认等原因,造成扶贫资金未能及时拨付或闲置的;

  2.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履行监督职责的;

  3.未按规定职责分工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4.未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或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扶贫资金被骗取、套取的;

  5.对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申报的扶贫项目论证不充分,基础工作不扎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6.未按规定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的;

  社会监督。

  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扶贫组〔20XX〕4号)、《XX省财政厅XX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豫财农〔20XX〕241号)、《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财农〔20XX〕125号)、《XX省民委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族〔20XX〕57号)中有关规定与豫财农〔20XX〕216号不一致的,按豫财农〔20XX〕216号执行。

篇四:乡镇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办法3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扶贫模式,加强项目监管,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提高扶贫项目实施效益,提升扶贫开发水平和成效,根据《深圳市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儒步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发展资金,地方财政配套扶贫资金以及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项目的安排要符合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实现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使用范围可支持贫困村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贫困户自我发展项目。

  第三条扶贫项目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注重效益的原则。按照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充分征求群众特别是贫困户意见和建议,深入分析本村资源条件,针对致贫原因和贫困户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因人而异,制定切实可行的扶贫项目规划和实施计划。

  第四条坚持民主公平公正。扶贫项目谋划确定,必须征得贫困户的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后公告公示。

  第五条扶贫项目实施可采取合作经营、联户经营、承包

  经营、租赁经营、村企共建、家庭农场、以户为单位自主发展等扶贫模式。

  第六条扶贫开发项目凡以承包、租赁、股份制、联户经营、专业合作社经营等不同形式进行生产经营的必须由村民委员会与经营主体签订生产经营和利益分配协议,合同(协议)期限定为3-5年,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愿意,继续签定相关合同,如一方不愿意续签合同,县扶贫办和乡镇政府收回投入的扶贫资金,由村

  民委员会另选扶贫项目,但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资金直接或变相发放到户。

  第七条以入股分红形式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严格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分红,在分红时,叶潭镇政府及镇财政所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和经营单位将资金缴到镇财政所,财政所按项目扶持对象名单将资金拨付到贫困户一卡通。严禁分红资金按全村人口平均分配、截留、挪用或代缴其他费用。

  第八条扶贫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招投标必须在县招标采购中心进行。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于投入不大、技术要求不高的小型公益设施,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县扶贫办审查同意后,可采取村民

  自建形式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成立村民监督小组,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九条扶贫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扶贫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订立合同,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责任和违约处罚等条款。

  第十条建立扶贫项目、扶贫对象公示制。当年实施扶贫项目的贫困村和贫困户名单、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实施单位、项目类型、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投资、建设期限等情况应通过广播、电视台、公示栏等形式在县、乡镇、村进行公示并存档备查,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分户受益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以及在股份合作组织入股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参照工程类项目执行;精准到户由农户自行实施的项目,要在帮扶工作队和村两委指导下实施。

  第十二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

  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统一实施或入股分红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开展自验,发现项目建设不符合项目计划要求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对于由农户自行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完成后,由村民委员会、帮扶工作队组织初验,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镇纪委、财政所、驻村工作队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工程类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实施单位申请审计局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五条精准扶贫资金实行全额预拨制和政府采购等制度,构建规范、高效的项目监管体系,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十六条对于工程类项目在实施前先预拨**%到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在提交审计报告之前,项目资金最高拨付至合同价的**%;提交审计报告、决算和验收资料后,拨付至审计确认价的**%,余下**%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经复验合格后,足额拨付质保金。特殊情况可由驻村工作队、村民委员会、中标单位共同商讨资金拨付方案,但不可超出以上规定范围。

  第十七条工程类项目申请拨付资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支付申请、已完成工程量清单、支付证书、发票、施工(前、中、后)照片、工程决算、验收资料、审计报告、资金拨付审批表等。

  第十八条采购类项目,申请拨付资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项目批准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等。

  第十九条采取入股分红形式实施的项目,需要提供村民委员会与经营主体签订生产经营和利益分配协议、贫困户入股同意确认书或协议、分红基数、股权比

  例等。

  第二十条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巫山府办发〔20**〕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年7月1日县十*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7月18日

  巫山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41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

  农〔20**〕47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监管制度的通知》(渝扶组办发〔20**〕5号)精神,结合巫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扶贫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的管理。其中,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贫困地区专项扶贫资金(含扶贫项目资金、扶贫搬迁资金、慰问资金、互助资金、培训资金、科技推广资金等),以工代赈资金(含易地搬迁资金),少数民

  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和农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等。

  第二章扶贫项目管理

  第三条扶贫项目。指在贫困地区一定范围内,运用扶贫资金及相应扶贫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在一定时间内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取得经济、社会、生态和扶贫效益的投资建设活动。

  第四条项目实施单位。指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带动力较强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及个人。

  第五条扶贫项目确定。扶贫项目应围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扶贫搬迁、特色优势产业、乡村旅游发展、农民素质提升、社会公共服务等内容,遵循国家扶贫政策,符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且扶贫精准性较强。扶贫产业项目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原则,重点在种源、加工、营销、基地建设和品牌打造等环节上予以扶持。

  第六条扶贫项目申报。县、乡镇(街道)应按照适合范围和逐级申报的要求,建立扶贫项目库,编制扶贫项目规划,并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扶贫项目年度规划,向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县财政局会审,会审方案报送县分管领导审查,并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同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一扶贫项目相同建设内容当年不得重复申报。除产业项目外的其他扶贫项目,在未下达项目计划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前实施,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谁决定谁负责。

  第七条扶贫项目公示。所有扶贫项目要通过县、乡、村三级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巫山报或扶贫开发公众信息网站公示;乡镇(街道)在收到县上下达的扶贫资金计划后,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项目实施村或实施企业、专业合作社在当地公开栏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第八条扶贫项目实施。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立项目档案和管护制度。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招投标制、竣工验收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扶贫项目原则上在一年内实施结束,特殊项目可以延长一年,否则按程序取消该项目,由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商定调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扶贫项目变更。扶贫项目经审核审批后,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审核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1]第十条扶贫项目验收。原则上***万元以下的扶贫项目,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代为验收,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随机进行抽查复验。***万元以上(含***万元)的扶贫项目,由实施单位组织自查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业技术部门代表到现场验收,验收人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后期管护。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后期管护制度,明确项目受益者的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项目“黑名单”制。将以报送虚假材料、多头申报等形式骗取、套取扶贫资金和擅自变更扶贫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及个人,已被评为市、县级扶贫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的,报审批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评选,不得安排扶贫项目扶持;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扶贫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含乡村旅游)发展、生态扶贫搬迁、社会民生保障、人力资源开发、科教服务推广等。社会

  扶贫资金应该尊重捐款者的意愿使用。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扶持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发展扶贫产业。

  第十四条扶贫资金的分配由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初步方案认真审核提出,坚持资金跟项目走。跨年度市级扶贫项目资金到位5个月内,分配落实到项目并及时组织实施。当年市级扶贫项目资金到位3个月内,分配落实到项目并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扶贫资金管理坚持“四专”、“四不准”原则。即:专款专用、专户存蓄、专人管理、专帐核算,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准侵占、挪用扶贫资金,不准抵扣、截留扶贫资金,不准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准违规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贫困村互助资金倡导“村使用、村回收,乡代管、乡建账”的管理模式,村社自律,乡镇(街道)和行业监管。互助资金主要解决本村互助社社员生产发展、扶贫搬迁等所需资金,每户借款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借用时间为一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年,借款利率可参照当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第十七条扶贫培训费原则上由县统一使用,围绕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贫困地区干部能力培训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扶贫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九条扶贫资金及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和企业担保金;(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五)各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的经济实体;(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建项目;(八)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购置;(九)城市扶贫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十三条不相符的。

  第二十条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扶贫资金按扶贫项目(除产业项目外)的实施进度拨款。项目按照程序启动后,可预拨专项资金总额的**%启动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施进度情况,由项目实施业主提出书面拨款申请,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材料等票据审查后,拨付投资总额的**%。其余**%待项目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后,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及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予以拨付。项目合同要明确约定基建项目由行政

  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收取**%的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不出现任何问题,再予以返还,并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扶贫资金推行封闭式运行和县级报帐制管理。所有票据经项目实施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在当地财政所报账,财政所须将票据及账目,送县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局审核后专户入账。直接安排在县级单位、企业、专业合作社或个人的项目,票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委派监管人员审签后,在县财政局专户入帐。直补资金、慰问救助、青苗及土地补偿、农民培训交通补助等可以凭领款人员花名册入账,其他一律凭正式发票入账。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二)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变更资金用途及提高标准的;(三)资金未按“四专”规定管理的;(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报表等资料或信息资料失真的;(六)其他不规范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

  第四章扶贫资金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

  11强扶贫资金监管的组织领导,带头执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财政、扶贫部门必须履行监管职能,把监管工作贯穿于立项审批、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六条建立扶贫资金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规定,财会人员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实行会计监督。贫困村村民代表、义务监督员有权对本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扶贫资金实行专项审计,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对监察、审计提出的问题予以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扶贫项目实施效果实行年度绩效评估,同下年度扶贫资金分配挂钩,对于扶贫项目实施得好的单位,可以优先再投入。对骗取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对项目实施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

  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办法312为打好扶贫攻坚战役,认真落实市纪委、市财政局20**年12月对我镇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更加规范使用扶贫资金,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我镇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一、规范扶贫专项资金用途

  1、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每笔扶贫专项资金对应规定使用方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发放各种人员工资、不得用于其他支出,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2、村级扶贫资金支出须严格按照要求用于扶贫工作,按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支出招待会议费等其他用途。

  二、规范扶贫资金支出票据

  1、对扶贫资金支出须采用正式票据,坚决杜绝白条支出。

  2、对按要求发放到户的扶贫资金,严格申报、审核、公示等程序,由所在村书记主任、驻村工作队、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据实签字确认,分管领导审核把关,财政所人员对支出票据进行审核后由镇长签字同意支出后,由镇财政所采取社会化方式统一拨付到扶贫户银行账户。

  3、对村级扶贫资金支出,不论数额大小,须严格使用正式票据,不得随意用白条支出,镇会计代理中心严格按财经法规对村级扶贫资金支出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村级扶贫资金正确使用。

  13三、规范扶贫资金拨付时效

  1、上级扶贫资金到镇财政所后,相关业务部门按工作程序及时做好发放表册,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到位。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发放,应作出说明,明确发放时间,并及时与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对无法发放的扶贫资金,相关业务部门应与上级部门沟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村级扶贫资金参照以上办法及时将扶贫资金发放到户、使用到位,不得擅自留用。

  四、规范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镇纪委会同镇财政所、经管站对镇、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认真写真的感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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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乡镇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精准扶贫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精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xx办发〔20xx〕45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区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x办发〔20xx〕3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产业扶贫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新型经营主体、能人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贫困户发展脱贫产业的中央、省、市、区财政专项资金。

  (一)资金用途。产业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和能人大户发展可带动贫困户脱贫的相关产业、盘活村集体资产、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服务业。

  (二)使用原则。产业扶贫资金采取注入产业扶贫基金、引导参股分红、实行财政补助(贴)等三种方式使用。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二条

  注入产业扶贫基金的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

  村级产业扶贫基金是由各村统筹产业扶贫资金、单位或企业帮扶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基金投资收益等组成,用于发展扶贫产业,增加村集体和贫困户收入的资金。

  (一)运行模式。村级产业扶贫基金由村委会负责管理,实行“分期筹集、风险可控、封闭运行、滚动发展”。资金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分户核算,不得挪作他用、私借或私分,也不得用于村委会经费开支。

  (二)使用流程。新型经营主体、能人大户或贫困户提出资金借贷书面申请,包括申请理由、使用计划、申请额度、预期效益、归还期限等内容,经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分别审查核定。新型经营主体、能人大户借贷资金的,与村委会签订借贷、资产抵押等合同,其借贷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贫困户发展产业脱贫的小额、短期资金借贷,实行免息、免担保、免抵押。

  (三)资金拨付。由村集体提出用款申请,经乡镇审查、区扶贫办审核、区统筹办审批后,由区财政局将产业扶贫资金拨付到村级产业扶贫基金账户,村委会依据合同将资金借贷给新型经营主体、能人大户或贫困户。

  第三条

  引导参股分红的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

  产业扶贫资金引导参股分红是指对用于扶贫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实行折股量化,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牵头,参股到新型经营主体和能人大户的生产经营或直接兴办村级光伏发电等集体经济项目,入股收益分红主要用于增加村集体和贫困户收入。

  (一)运行模式。新型经营主体和能人大户每年需安排不少于产业扶贫入股资金的6%用于村集体和贫困户分红。贫困户脱贫之前,入股收益由村集体与贫困户按3:7比例分红;贫困户脱贫后,村集体与贫困户按7:3比例分红,三年后,股本金及收益全部归村集体所有。2020年全区完成脱贫任务后,由村委会与入股新型经营主体、能人大户协商参股分红产业扶贫资金处置,需退股的,股金收回后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相关产业;不退股的,可继续入股。

  (二)使用流程。新型经营主体或能人大户向村集体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村委会对申请资格、资金申请额度、使用方向、申请人经营状况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后报乡镇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乡镇将审批结果在提出申请的村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村委会与新型经营主体或能人大户签订资金入股合同。入股合同要明确资金用途、使用期限、风

  险控制、信用担保、资产抵押、收益分配(分红对象、分红额度)、退出回收、违约责任等内容。资金入股合同由各乡镇报区扶贫办备案。

  (三)资金拨付。由村委会提出用款申请,经各乡镇审查、区扶贫办审核、区统筹办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拨付资金,各乡镇拨付到村集体或新型经营主体、能人大户。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扶贫办、区监察局等部门负责对产业扶贫资金入股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未按合同分红、违规违纪使用、产业项目在半年时间内无进展的,及时收回产业扶贫资金。

  第四条

  实行财政补助(贴)的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

  产业扶贫资金实行财政补贴是指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民办公助”等方式对贫困村和贫困户在产业发展等方面进行补助和补贴。

  (一)使用流程。由村委会根据村集体和贫困户发展产业的数量和规模制定补贴方案,并向乡镇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对申请资格、财政补助(贴)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核,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由各村将审定结果和补贴对象花名册在村级范围内公开公示。村集体和贫困户按照批准的项目组织实施。

  (二)资金拨付。由村集体提出用款申请,报乡镇审查,项目主管部门和区扶贫办审核,经区统筹办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五条

  产业扶贫资金监管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产业扶贫资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产业扶贫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进行监管,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实施、管理并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台账。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拨付资金。

  (二)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由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区纪检部门负责督查、检查、巡查。区审计局负责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报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将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精准扶贫考核内容,实行绩效考核。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审批过程中把关不严导致产业扶贫资金应收而难以收回的乡镇,以及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产业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篇六:乡镇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乡镇扶贫资?管理制度乡镇扶贫资?管理制度  为进?步加强乡镇扶贫资?管理,提?扶贫资?使?效益,应制定规范的乡镇扶贫资?管理制度。下?给?家分享乡镇扶贫资?管理制度,欢迎借鉴!  乡镇扶贫资?管理制度篇1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加强扶贫资?管理,提?扶贫资?使?效益,保障扶贫资?安全,根据上级有关?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专项资?包括:以?代赈、扶贫发展资?、扶贫成效奖励、县级贫困村专项扶贫发展资?、中央彩票公益?、造福?程搬迁、教育扶贫、社会扶贫、?露计划培训、?海协作发展资?、农村最低?活保障、?区扶贫建设资?、计划?育特别扶助、旅游项?扶贫资?、危房改造补助资?、县、镇财政预算安排扶贫专项资?等。  第三条

  专项资?的使?原则  (?)集中管理,统筹安排。按照集中资?、集中管理、集中使?、集中分配的原则,把项?资?的筹集、使?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扶贫资?项?管理领导?组的统?领导、组织和协调、实施。  (?)专款专?,重点优先。扶贫资?必须根据我镇扶贫?作的总体部署,专款专?于我镇扶贫开发,切实做到“规划到户、责任到?”?作,主要?于扶持贫困农户发展?产、保障最低?活保障、贫困村壮?村集体经济。  (三)结合实际,确保效果。扶贫资?的分配和使?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必须符合我镇扶贫?作的实际情况和总体要求,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当前与长远相结合,与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振兴、精准扶贫相结合,?争取得较好效果。  第?章

  资?使?范围  第四条

  规范扶贫资?的使?范围,遵循以下顺序安排使?:

  1.围绕培育壮?特?主导产业,?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业和乡村旅游业;推?农业优良品种、采?先进实?农业?产技术等。

  2.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产?活条件,?持贫困村、组修建?型公益性?产设施、?型农村饮?安全配套设施、?型?利?程、村组道路?程;?持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3.围绕培育壮?新型农民经营主体,扶持带动扶贫对象脱贫致富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范家庭农场、农家乐?范户发展。

  4.围绕提?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产能?,开展扶贫助学,对其家庭劳动?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农技能和农业实?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5.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产性资?短缺困难,?持贫困村建?村级发展互助资?,对扶贫贷款实?贴息。

  6.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和项?发?的项?管理费。  第五条

  扶贫开发专项资?不得?于下列各项?出:  (?)?政事业单位基本?出;

    (?)各种奖?、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预算?出缺?和偿还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四)与扶贫开发项?建设?关的基建项?;  (五)购买交通?具和通讯设备及其费?;  (六)修建楼、堂、馆、所及职?住宅;  (七)其它与扶贫资?使?范围不相符的?出。  第三章

  资?管理及拨付程序  第六条

  扶贫专项资?设?专户,实?专?、专账、专户管理。  第七条

  镇财政所收到上级下达或拨付的扶贫专项资?,原则上应在?星期内拨付?镇扶贫专户,同时下达扶贫资?指标通知,明确注明资?性质和资??途等。  第?条

  扶贫专项资??出必须严格把关,严格审核。凡属?程类项?资?,应按规定进?项??项、项?预算和预算审核、项?公?、项?招投标、签订项?合同或协议、项?完?结算和结算审核等项?建设程序。?程款?律实?按建设进度?付,禁?预借预??程款,?程款?出不论数额??,必须使?正式票据,不得使??条?出。  第九条

  拨付到户到?的扶贫资??出,根据扶贫专项资?的管理要求,各相关村两委、包村负责?、部门负责?、分管领导需严格审核把关,经镇长审批后,原则上通过社会保障卡由扶贫专户直接拨付到户到?。  第?条

  财政扶贫资?使?必须按照扶贫政策核准的范围、对象、标准管理使?,不得擅?改变资??途,确保资?专款专?及使?效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条

  在扶贫专项资?的使?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给予责任追究:  (?)虚列?出,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专项资?的;  (?)审核、评审、验收把关不严?导致扶贫资?使?不当的;  (三)?故延迟拨付扶贫专项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侵占、挪?、截留或者滞留扶贫专项资?的;  (五)在扶贫专项资?发放中优亲厚友的;  (六)违反规定私存私放扶贫专项资?的;  (七)违反规定改变扶贫专项资?的使?计划、投向、发放?式或者开?标准的;  (?)应实?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未执?的;  (九)伪造、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的;  (?)未按规定进?公?、或者公?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者验收?作、监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  (??)其他违反扶贫专项资?使?管理规定的?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条

  扶贫专项资?使?情况实?公告(公?)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扶贫专项资?管理和使?,接受上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发改、民政、扶贫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村级扶贫资?同时应接受镇扶贫资?管理?作领导?组和镇纪委、财政所、经管站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镇扶贫办、经管站、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印发之?起执?。

    乡镇扶贫资?管理制度篇2  第?章  第?条

  为了进?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的使?和管理,提?资?使?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针政策、《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

  财政扶贫资?是镇设?的?于贫困村、贫困群众?产、?活条件,提?贫困农民收??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发展的专项资?。  第三条

  适?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包括以?代赈资?、新增财政扶贫资?、发展资?。  第?章资?来源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来源主要是县级财政安排的资?。  第三章资?使?  第五条(?)以?代赈资?,主要?于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产、?活条件和?态环境,重点修建镇、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兴建?型、微型农??利,解决?畜饮?及开展?流域综合治理(含造林、种果、畜牧草场建设)等;  第六条(?)新增财政扶贫资?和发展资?,重点?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技术的推?及培训等);适当?于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建农??利,解决?畜饮?问题,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化、?播、电视事业。  第七条

  中央财政扶贫资?不得?于下列各项?出:  (?)?政事业机构开?和?员经费;  (?)各种奖?、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四)各部门的经济实体;  (五)弥补预算?出缺?和偿还债务;  (六)?中型基建项?;  (七)交通?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机、传呼机等);  (?)?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  (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其他与财政扶贫资?使?范围不相符的?出。  第四章资?分配与管理  第?条

  财政扶贫资?分配应依据:  (?)国家扶贫?针政策;  (?)贫困??数;  (三)贫困村,户数;  (四)?然条件;  (五)基础设施状况;  (七)贫困户农民?均纯收?;  (?)资?使?效益;  (九)其他。  第?三条

  中央财政扶贫资?的分配程序为:

    (?)新增财政扶贫资?和发展资?由镇财政所提出初步分配?案;  第?四条

  同?项?不得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  第五章资?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镇财政所、计委(以?代赈办)、扶贫?作站要依法加强对财政扶贫资?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要如数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罚。  (?)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的;  (?)同?项?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的。  第?七条对骗取、套取、挪?、贪污财政扶贫资?的?为,要如数抵减下年度拨款,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员进?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本办法?颁布之?起执?。  乡镇扶贫资?管理制度篇3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规范扶贫惠农资?的使?和管理,提?资?的使?效益,防?资?使?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条

  本制度所称的扶贫惠农资?包括低保、五保、危房改造补助、退耕还林补贴、草原?态补奖,农业?持保护补贴以及其他到户扶贫项?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各级财政安排的?于全镇扶贫惠农?出的各项资?,包括上级财政追加的资?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  第四条

  各村和相关中?站(所)应当严格执?扶贫惠农资?管理办法,负责扶贫惠农资?各项数和相关材料的审核把关,负责项?的实施、督导和验收。  第?章

  资?的审核  第五条

  各类扶贫惠农政策对象的审核?作,必须逐级进?。实?“三议三公开”?法,先由各村民?组成?评议?组,对扶贫惠农资?发放对象进?酝酿评议,确定初步对象并进?公?后上报?村委会,由村“两委”审议,再进?公?,最后由村民代表会进?决议,决议后再进?公?。整个程序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执?。  第三章

  资?发放  第六条

  扶贫惠农资?的发放应当坚持“基础做细,程序简单,公开透明,便捷群众”的原则,主要采取“?折统”的形式进?发放。  第七条“?折统”是指在?融机构为农民开设的固定补贴存款帐户,每户?个存折。涉及农户的补贴资?必须通过该存折发放。  第?条

  惠农资?到账后,镇信?社及时通知乡镇财政所提供惠农财政补贴资?发放清册和有关电?数据,及时划转资?。  第九条

  信?社根据镇财政所提供的惠农财政补贴花名表册,在5个?作?内将惠农资?直接打?农户“?折统”存折,并将?付清单及时反馈镇财政所。

  第四章

  资?管理  第?条

  惠农财政补贴资?,任何单位和个?不准以任何理由截留、挪?或冒领,不准直接发放现?,不准转交他?代领存折,不准抵扣代缴任何款项(包括银?贷款),严格按照“财政—信?社—农户”的模式封闭运?。  第??条

  信?社应当认真履?职责,确保各项资?安全、?便、快捷地发放到农民?中。  第??条实?“?折统”发放的扶贫惠农资?必须由农户持本?的?份证或户?本和“?折统”存折到信?社?能?取。未经农户本?授权,任何单位和个?携带农户的?份证或户?本和“?折统”存折到信?社?取涉农惠农资?的,信?社不得?付,否则将依法追究当事?和负责?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各中?站(所)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严格遵守审核程序,认真履?职责,确保扶贫惠农资?的专款专?,促进农业发展、促使农民增收、保证农村稳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条镇政府每年不定期开展扶贫惠农资?专项检查。镇纪委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应当坚决查处,公开曝光。  第?五条

  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在拨付资?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停?或追缴拨款:  (?)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扶贫惠农补贴资?的;  (?)套取、截留、挤占、挪?、贪污、私分扶贫惠农补贴资?的;  (三)拒不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截留、挤占、挪?扶贫惠农资?。对于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和单位负责?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乡镇扶贫资?管理制度】相关?章:08-2508-1011-0311-3008-1908-0708-1903-1502-1107-12

篇七:乡镇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及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关于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及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创新扶贫模式,加强项目监管,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按照河北省扶贫办、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扶贫开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的实施办法(试行)》(冀扶办联2018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项目范围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贫项目包括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贫困村互助资金、扶贫培训及股份制合作组织等项目。产业发展项目包括种植、养殖、山区综合开发、新型家庭手工业及乡村农家游等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修路、打井、蓄水池、节水塘坝及灌溉管网等项目。

  第二条

  扶持重点

  以新一轮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为重点,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

  第三条

  资金构成

  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构成。

  第二章

  项目谋划

  第四条

  谋划依据(原则)

  各乡镇、贫困村项目谋划要按照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全力打好扶贫攻坚战的意见》(涞发20188号)文件规定的产业布局和目标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本区域扶贫项目。第六条

  坚持民主

  扶贫项目谋划确定,必须征得全体村民的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决定。

  第五条

  谋划重点

  以成方连片发展扶贫产业,形成长效稳定

  增收工作机制的股份制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家庭农场为带动的经济合作组织为重点。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逐级申报

  贫困村拟定的扶贫项目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后,形成可行性报告上报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收到贫困村立项申请后,及时召开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乡镇政府汇总,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附村级申报材料报县扶贫办。扶贫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扶贫办负责将乡镇报送的项目录入项目库。

  第八条

  分项申报

  村集体组织实施的到户项目,参照“附件1”格式申报;股份合作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参照“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的格式申报。

  第九条

  规范申报

  贫困村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①贫困村可行性报告;②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研究确定项目会议记录复印件;③确定的项目公示照片;④股份合作制的扶贫项目,要有股民选举产生管理和监督组织的会议记录复印件,股份制合作运作章程;⑤扶贫项目附件申请及表格。

  第四章

  项目编制

  第十条

  立项主体

  以股份合作组织为主体实施的扶贫项目,立项主体为合作组织;以村委会为主体实施的扶贫项目,立项主体为村委会。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

  县扶贫办对录入项目库的基础设

  施建设项目,以请示的形式提交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项目投资评审。扶贫、财政部门以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数据为依据编制项目计划;对依托股份制合作扶贫模式发展产业的村,填写

  “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县扶贫办、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股份制合作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政府实施配股,确定股权比例。

  第十二条

  制定方案

  县扶贫办、财政局依据基础设施投资评审依据和贫困村确定的产业项目制定扶贫项目立项方案。【扶贫产业验收方案】

  第十三条

  成立组织

  成立扶贫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朱明新,副组长:县政协党组副书记、政府党组成员胡玉祥,成员:县扶贫办主任丁树才,县财政局长张海利,县纪检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张海涛,扶贫办主任科员卢东海,财政局主任科员杨茂生,财政局农财股股长韩晓国,扶贫办项目规划股副股长徐振华。

  第十四条

  组织评审

  县扶贫、财政局将制定的贫困村扶贫项目立项方案提交县扶贫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评审会议可邀请乡村干部、贫困群众及合作组织等人员列席参加。

  第十五条

  市级审核

  经县扶贫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县扶贫办、财政局制定扶贫项目编制计划,分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审核。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县政府审批

  经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形成扶贫项目编制报告提交县政府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市级备案

  经县政府审批后,县扶贫办、财政局要在5日内将县政府审批通过扶贫项目编制报告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备案。同时,县扶贫办将立项和资金安排情况以项目通知单形式函告有关乡镇(附件8)。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组织培训

  县扶贫办要积极组织协调相关科技部门,做好贫困村、贫困户扶贫项目实施前的科技培训工作,在贫困群众掌握种养技术后方可实施扶贫项目。培训结束后,扶贫办整理完善培训资料,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监督实施

  贫困村项目实施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扶贫项目实施监督小组(附件9),确保阳光操作。以股份合作制实施的项目,由村两委干部、村扶贫项目实施监督小组、企业、入股贫困户代表、扶贫、财政、纪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和监督;以村委会实施的项目,主要由村两委干部、村扶贫项目监督小组、扶贫、财政、纪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条

  异地实施

  贫困村产业项目的调拨优先从县内调拨。需县外调拨的,县财政局需提前预拨调拨资金,在扶贫、财政、纪检等部门的监管下进行调拨。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申请

  扶贫项目实施完毕后,由村委会向扶贫办提交扶贫项目验收申请(附件10)。

  第二十二条

  组织验收

  县扶贫办根据项目性质进行验收。一是对产业项目验收,由扶贫办牵头,协调财政、纪检、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并填写“扶贫开发重点村产业项目验收表”(附件11);二是对基础设施项目验收,由扶贫办牵头,协调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填写“扶贫开发重点村基础设施项目验收表”(附件12)。审计局根据验收情况出具扶贫项目审计报告。

  第八章

  项目公示

  第二十三条

  立项公示

  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的项目,要在村内“扶贫项目公开专栏”公示三天(附件13),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

  第二十四条

  审批公示

  县扶贫办、财政局联合编制的扶贫项目实施计划,经县政府审批后,在县电视台公示7天,接受全县人民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验收公式

  扶贫项目验收后,县扶贫办、财扶贫产业验收方案(三):2018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

  方案一: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区及项目概况

  (一)项目区情况

  项目共涉及幸福村、联盟村、金新村、桃元村四个村,重点发展区在幸福村,幸福村位于金沙县城关镇东部,距县城3公里,地理位置东经106.288

篇八:乡镇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始兴县精准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县新一轮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6〕166号)、《关于印发<韶关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细则>的通知》(韶财农〔2016〕145号)、《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政府性投资1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始府规〔2017〕1号)、《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政府性投资1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始府〔2017〕6号)等有关规定,针对我县新一轮精准扶贫工作,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扶贫专项资金项目,是指在新时期支持改善我县贫困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的项目。项目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精准扶贫资金,对口帮扶市精准扶贫资金(不含东莞引导资金),6·30广东省扶贫济困日及10·17全国扶贫日社会捐赠资金等其他社会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实施主体范围为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

  第四条

  各县直行业部门及各乡镇要建立扶贫项目优先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打造高效、便捷的扶贫项目推进新机制,简化审批流程,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进度。

  第五条

  为强化项目审核,成立精准扶贫扶贫项目审批小组,负责对使用扶贫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

  第六条

  为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由县扶贫办牵头,联合县纪委、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组成精准扶贫资金使用监管小组,确保扶贫资金精准使用。

  第二章

  扶贫资金项目立项

  第七条

  扶贫专项资金下达到位后,各村严格按照涉农资金及资金文件规定的使用范围,结合各村实际情况,制定合法、合理的项目计划。项目制定经过科学论证后须村民代表大会、帮扶单位同意通过,并在村委会公告栏公示7天.公示期间村民无反对意见,方可将一式四份纸质版的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必须村委会、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名同意)报送项目所属乡镇,乡镇同意后(乡镇盖章、相关责任人签名)报始兴县精准扶贫项目审批小组审批同意后,报送县政府批准方可实施,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基建类项目还需送县发改局立项后方可执行。

  扶贫专项资金(此处特指人均两万元扶贫专项资金)投

  入达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上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报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项目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如原计划确实无法执行,则必须由村委会会同帮扶单位报乡镇同意后向县精准扶贫项目审核小组作出书面说明情况,然后再按照项目制定程序重新拟定新项目,并提交项目变更计划书,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扶贫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基础建设工程项目

  (一)项目预算

  村委会(代建)根据工程项目需要,从始兴县建筑协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预算企业、造价咨询企业、监理企业咨询库中,一次性抽取工程项目建设所需参与企业,并签订协议(合同)。由村委会(代建)委托抽签确定的勘察企业、设计企业、预算企业编制项目的设计文件、预算文件。技术简单、工期短、预算金额低于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项目可不从抽取企业进行编制设计文件,由村委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企业进行编制。

  单项建筑工程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50万元以上的,需送县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进行财政预算审核;50万元以下

  (不含50万元)的,由业主(代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房屋建筑工程下浮5%,其他下浮8%的原则进行审定最终预算价。

  (二)项目施工单位的确定

  扶贫专项资金工程项目要在所属乡镇政府的三资交易平台及村委会的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预算书、施工设计图纸等相关项目资料,公示期至少7日.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由村委会做业主,单项工程预算低于50万元的,可由村委会(代建)集体讨论自行决定施工单位,或采用以下办法实施.单项工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需由村委会(代建)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项目发包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意向施工单位应当在公告期内按照发包公告要求进行报名。公告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当报名登记的意向施工单位达到3家以上的,村委会应当从报名单位中,通过始兴县小额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库交易系统或人工随机抽取方式依次选取第一、第二和第三候选施工单位。意向施工单位只有2家的,则随机依次抽取第一、第二候选施工单位.意向施工单位只有1家的,村委会可直接确定其为施工单位。

  选定候选施工单位后,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始兴分中心应当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资格证书编号、交易价等.

  村委会应当在公示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内确定第一候选施工单位,同时发出建设工程发包通知书,如第一候选施工单位放弃承包或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则按抽选先后顺序顺延,若最终无单位愿意承包或无资格,可由村委会自行选定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发包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村委会签订书面合同。根据项目预算金额按照房屋建筑工程下浮5%,其他工程下浮8%的原则签订合同价。施工过程中,发送工程量变更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项目验收

  项目工程竣工后,由村委会组织验收,邀请本乡镇扶贫办、帮扶单位、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共同参与。参与验收单位通过实地查看对比设计图纸、实地测量、查看材料质量检测报告等方式,检验项目工程是否按质按量完成。验收完成后,要在乡镇的三资平台和村委会公告栏进行公示(包含项目完成工程量),公示期至少7日。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要聘请施工监理单位全程监理签证验收工程是否合格.(四)项目结算

  扶贫专项资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要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单项建筑工程财政性资金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须送县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进行财政结算审核;1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代建)单位或委托有资

  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或结算定案单,以审定金额作为项目工程最终造价。

  (五)项目监管

  扶贫专项资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村委会须实时监管,确保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合格,并拍下项目工程施工前、中、后的照片以供存档.乡镇、帮扶单位和县扶贫办等相关部门须不定时经常到施工现场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按要求进行施工,质量优良。同时,在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制度,由抽取确定的监理公司开展监理业务。

  第十条

  贫困户增收帮扶项目

  (一)资金使用范围

  1.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

  2。支持贫困户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包括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

  3.投资收益项目:利用扶贫开发资金对设施农业、林业、水电、养殖、加工、光伏、水电、电子商务、乡村旅游等项目的投资入股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增加贫困村集体收入和贫困户家庭人均收入。

  4。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为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二)贫困户增收帮扶项目的确定

  各村应根据地方水土、气候等条件因地制宜,按照资源可持续利用、项目能长久发挥实效的原则发展帮扶产业。在发展新的帮扶产业时,需请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到实地检测评估,查看当地土质、水质、气候等因素是否适合新产业的发展。要综合考察,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核心,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及产业发展前景,以确定新产业发展的规模,最终形成有相关专业部门认可的新产业发展的前期评估报告。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乡镇和帮扶单位讨论研究,决定是否发展新产业项目。

  (三)项目实施

  1。产业帮扶项目的实施

  帮扶产业的发展应成立相关专业合作社或经济组织,严格制定运行制度,以合作社带动农户的模式整合有利资源,合理分配、分布资源。在产业发展前期先做好市场调研,确定产业项目的发展规模、投资预算,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乡镇、帮扶单位、项目审批小组讨论确定产业发展规模、投资

  预算及投入资金来源。资金投入最好采取“帮扶资金占大部分,农户自筹小部分"的方式,以提高农户实施产业的积极性。财政性资金投入须在产业开始实施后采用报账制拨付,帮扶单位自筹资金投入由单位自身安排,农户自筹资金通过入股专业合作社或经济组织投入。产业实施过程中,由村委会做好全程监督管理,并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程指导实施,乡镇、帮扶单位、县扶贫办需实时跟踪产业实施进度以协助监管。产业实施由专业合作社或经济组织创造的收益,按股分配给农户。产业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对发展形势良好,有巨大市场潜力的产业,可逐步扩大产业规模,强化产品品牌建设,并争取政策扶持,重点推进,实现“一村一品、一镇一业”.2.产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的实施

  产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具体参照《关于印发《始兴县新时期精准扶贫产业扶贫“以奖代补”操作细则》的通知》(始扶〔2017〕15号)实施,原则上鼓励劳动力弱的贫困户通过种养大户带动的方式参与。

  3.就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的实施

  就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具体参照《关于印发《始兴县新时期精准扶贫就业扶贫“以奖代补”操作细则》的通知》(始扶〔2017〕16号)实施.第十一条

  民生补助项目

  民生项目包括:贫困户社保、医保应保尽保,贫困子女

  义务教育,贫困户住房安置等。根据县财政局涉农资金相关使用规定,为实现贫困户民生保底,由村委会列出参保名单报乡镇、帮扶单位审核无误后,交县扶贫办按照程序落实。

  第十二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村委会有采购意向须先做好预算方案,方案包括采购总预算、采购货物、采购数量,预算方案经过村民代表大会、乡镇、帮扶单位、县扶贫办认可后,要在乡镇的三资平台及村委会的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至少5日。公示期间无人有异议,村委会可按预算方案自行采购。采购流程具体参考《转发〈关于调整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始财采〔2016〕1号)文件,其中协议采购以及集中采购预算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申报手续,预算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公开招标.

  第四章

  扶贫资金项目的报账

  第十三条

  扶贫专项资金由县扶贫办组织向财政请款,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以任何理由从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各村申请拨款,根据不同类型项目报账,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产业类:(1)扶贫产业项目计划书.(2)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照片.(3)项目公示照片。(4)项目支出的有效原始发票,发票背面需村委会、乡镇、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5)项目有关合同或协议。(6)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7)入股分红协议,具体到贫困户个人。(8)项目验收报告。(9)项目实施前、中、后照片。(10)资金文件。

  2。工程类:(1)扶贫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的有效原始发票,发票背面需村委会、乡镇、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2)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照片,项目公示照片(立项及验收)。(3)项目工程预算(进行了财政预算评审的,需提供预算评审成果文件),施工设计图纸.(4)项目工程发包通知书。(5)项目工程合同。(6)项目验收合格报告(或验收合格表).(7)项目工程结算(进行了财政结算评审的,需提供结算评审成果文件)。(8)项目工程前、中、后照片.(9)资金文件。

  3.采购类:(1)扶贫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的有效原始发票,发票背面需村委会、乡镇、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2)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照片。(3)采购预算方案公示照片。(4)物资到村由村委会提供收货证明,种苗、肥料等农用生产物资发放到户的提供农户签领表(需加盖指印)。(5)采购合同或协议。(6)采购物资到货照片.(7)协议采购以及采购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需提供通过财政局和采购办确定同意

  的政府采购申报表。(8)资金文件。

  4.民生补助项目(参保类):(1)贫困户参保签名表(需本人加盖指印),需村委会、乡镇、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2)贫困户参保缴款名单(有人社局盖章)。

  5.6·30广东省扶贫济困日及10·17全国扶贫日社会捐赠资金:(1)扶贫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的有效原始发票,发票付款方为始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票背面需村委会、乡镇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相对贫困村的还需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2)工程类、采购类、民生补助类参照以上所需报账材料.报账材料须上交到县扶贫办盖章,再由县扶贫办(镇扶贫办)向县财政局(镇财政所)申请拨付资金,材料需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复印件须村委会加盖公章证明与原件相符.

  第五章

  其他资金的申报与报账

  第十四条

  划拨到各镇财政所扶贫专账的东莞市财政资金、帮扶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帮扶单位自行联系筹集的社会捐赠资金等,申报与报账程序按各帮扶单位及有关部门制订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或参照本细则执行,但不用上报县扶贫办审批.第十五条

  下达贫困村工作经费的文件如未指明须县

  扶贫办审批,则不用上报县扶贫办,但村委会须提供《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直接支付类),上报帮扶单位、镇政府审批,审批后表格上报县扶贫办备查。

  第十六条

  镇级工作经费:用于本镇开展扶贫工作,不得用于扶贫工作以外的支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具体支出用途要有镇主要领导的批示,不用上报县扶贫办审批。

  第十七条

  未划拨到各镇财政所扶贫专账的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补助资金(含市、县配套资金)的报账,由镇政府报县住建局办理。

  第六章

  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估机制

  第十八条

  为确保扶贫专项资金投入的项目能发挥最大效益,可长效运行,项目资金落实到位顺利运作一段时间后,由村委会组织对项目进行效益评估,邀请乡镇、帮扶单位、县扶贫办到现场查看项目运作情况,评估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益,并形成项目评估报告,以及提交项目后续管理办法报县扶贫办,以便上级审计.

  第七章

  项目的归档

  第十九条

  每个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和报账资料要及

  时归档,帮扶单位、镇政府、县扶贫办、县财政局(镇财政所)各一份,原件要上报县财政局(镇财政所)报账。

  第二十条

  产业类项目资料装订顺序如下《: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发票复印件、项目计划书、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照片、项目公示照片、项目合同或协议、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入股分红协议、项目验收报告、项目实施前中后照片、资金文件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资料装订顺序如下:《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项目计划书、预算书、《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照片、项目公示照片(立项及验收)、项目工程发包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协议)、项目结算书、图纸、项目工程量清单、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项目情况公示表照片、项目实施前中后照片、发票复印件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采购类项目资料装订顺序如下:《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项目计划书(采购预算方案)、《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照片、采购预算方案公示照片、生产物资采购合同、物资发放到户签收表(加盖指印)、资金(生产帮扶金)补助到户签收表(加盖指印)、采购物资到货照片、政府采购申报表、发票复印件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民生保障类项目资料装订顺序如下:《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项目计划书、《扶贫专项资金使用

  审批表》、生活物资采购合同、技能培训合同、助学就医个人申请书、物资发放到户签收表、资金补助到户签收表、贫困户参加技能培训签到表、发票复印件等资料。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启动的项目按照原资金管理办法(始扶办联〔2016〕7号)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有关附件参照原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执行。

篇九:乡镇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精品文章

  《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从我镇扶贫基金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镇扶贫脱贫攻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二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xx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

  精品文章

  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

  精品文章

  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精品文章

  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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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xx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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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及xx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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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xx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xx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xx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

  精品文章

  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xx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精品文章

  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xx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xx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xx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xx〕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精品文章

  为贯彻落实镇委、镇政府精准扶贫精神、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县、镇关于扶贫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县、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社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社区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二、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上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社区贫困人口。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坚持精准扶贫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用于补助或扶持到人到户的资金使用对象必须是本社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用于建设小型公益设施等不具备排他性项目的资金。

  四、镇划拨到社区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合社区扶贫项目实际,坚持专款专用,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与社区基本账户中的其他资金混用。涉及的到户资金,要直接汇入到贫困户的“一卡通”账户中,禁止以现金形式发放。

  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主要使用方向,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产业开发。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电商等新兴扶贫产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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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

  (三)其他扶贫支出。其他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的支出。

  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社区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等违规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三)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四)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五)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六)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七、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指派专人负责,切实履行项目资金使用主体责任,抓好项目计划、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

  八、扶贫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在资金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群众中进行公示,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一周。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九、由社区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管,鼓励群众参与监管,采用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包括:

  (一)扶贫资金项目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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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十、责任追究。

  社区干部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xx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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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1“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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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2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精品文章

  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

  3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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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第十条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

  4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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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厅(局),上划xx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及xx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

  5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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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6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xx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xx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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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

  7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xx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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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8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xx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xx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xx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xx?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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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五篇: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xx-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xx〕25号)、《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筒称“项目”)是指国家和本省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1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和扶贫干部培训、扶贫贷款贴息及其它方面。可以用于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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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按照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的原则,项目审批权原则上下放到县,实行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乡镇实施和初检、县级验收,逐步实行乡级报账制度,加快推进乡级财政报账全覆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其主要负责人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相应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管理有关情况。

  第五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省负总责、市州协调、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持到户;

  (二)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农户自愿、分工协作;

  (三)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奖优罚劣。

  2第六条项目主要支持国家和省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应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须根据本级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实施规划,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扶贫对象需求和贫困村整村推进目标、重点扶贫产业等建立完善项目库,并逐级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切实做到结对帮扶、产业扶持、教育培训、危房改造、生态移民、基础设施“六个到村到户”。完善扶贫开发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内生动力,确保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的扶贫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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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目标。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省级主要负责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备案、监管和检查,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项目绩效评估等;

  (二)市级主要负责辖区内项目备案、监管,协调指导项目实施,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等;

  (三)县级主要负责项目审批、监管和验收,项目绩效自评,3以及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等;

  (四)乡级主要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和竣工后初检,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将项目落实到村到户,完善项目相关档案

  第十条项目申报和审批主要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和工作重点,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扶贫对象需求,从县级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向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人员对项目进行论证或者实地勘察,并出具立项评估意见。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项目外,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时应当填报省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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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项目立项和审批。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和效益优先的要求,主要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符合要求的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在省下达资金计划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项目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4门,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方案的审查和批复,同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必须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四)项目备案。资金批复文件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通过“贵州省扶贫系统电子政务平台”将批复的项目相关信息逐级报省、市(州)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要求将有关信息录入“贵州省涉农资金监管系统”。

  县级批复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省、市(州)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或予以撤销、纠正。

  第十一条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立项。

  第十二条项目到村后,除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由贫困农户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贫困农户帮扶规划安排,确保项目到村到户。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伪造、拆分项目;不得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与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无关的项目;除续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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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已得到批复的项目不得以相同建设内容向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重复申报。如有以上行为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当年和下一年度项目申请,同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示公告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制,并依法进行项目竣(完)工决算审计。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承担扶贫责任,建立贫困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扶贫对象受益。在征得受益农户同意后,项目可由项目实施单位协议委托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专业大户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进度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需要调整项目的调整和备案,应当在项目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完成。需调整而逾期未调整,或者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度推进,或者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省、市(州)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同时通知财政部门停止拨款、报账,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同级财政总预算收回后交同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另行安排。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达后未及时启动项目或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实际工作量的,由省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视情6况在项目所在县、项目所在市(州)其他县范围内另行调整安排。情节严重的,除进行全省通报和调整项目外,视具体情况扣减该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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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度资金。受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不能按期实施的项目,不属于以上调整范围。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公告公示制度。

  项目立项后,项目审批单位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

  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区通过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等公开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釆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农户、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实行阳光操作。

  7第二十条产业扶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质量保证金制度。受协议委托的项目承建单位或者物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金额的一定比例向项目实施单位交纳项目质量保证金,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按照协议规定退还质量保证金或转入质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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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期。质量保证金交纳比例、退还时限、违约责任、赔偿事宜等由各地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通过协议明确。

  第二十一条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每次拨款或报账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所在地、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农户受益情况等相关信息录入“贵州省扶贫系统电子政务平台”,并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逐级向上一级报送。受协议委托的项目承建单位必须定期向项目实施单位报送项目进度等情况。

  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或者未按实施方案完成项目进度的,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财政部门及时停止项目拨款、报账,同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将扶贫对象受扶持情况录入全国统一的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管理系统并逐级报省、市(州)、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8加强管理。

  第四章项目验收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组织初检,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通过验收后,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须于15个工作日内在“贵州省扶贫系统电子政务平台”和“贵州省涉农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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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中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并逐级上报省、市(州)相关主管部门。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省、市(州)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县级验收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各县当年项目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有项目竣(完)工审计意见。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有。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和财务档案资料情况、公示和标牌情况、管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项目验收评定结果原则上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9第二十六条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农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付项目受益对象,并指导其建立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实行项目绩效评估制度。由省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后续跟踪,并根据项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奖惩。具体评估办法由省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项目监督

  第二十八条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应当在下达资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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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文件送同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和管理,实行全程监控。审计部门应当坚持依法审计,创新审计方式,加大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审计,省、市(州)适时对县级项目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10和协调指导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检查监督。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上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并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民生特派组”的监督作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要依纪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制度,组织驻村帮扶干部、大学生村官、扶贫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参与项目监管,引导扶贫对象主动参与项目管理,建立投诉机制和义务监督员制度,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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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国家和省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口帮扶项目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口帮扶贵州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11号)有关规定及对口帮扶双方商定的办法执行。

  11第三十五条各市(州)或县(市、区)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逐级报省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实施细则中应当明确项目投向、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监管等具体内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技术规程、质量要求等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予以明确。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贵州省财政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扶领〔xx〕4号)自行废止。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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